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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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4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土地测绘/国有资产  【唯一标志】17168500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将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将有力带动城乡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
(一)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编制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用地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制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发挥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村民住宅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注重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已有规划但已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组织编制或调整修编,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适应农村土地整治和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需要。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措施。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每个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分别下达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可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三)有效推动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挂钩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市、县(区)城市等别确定(详见附件),最高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20万元,最低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10万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有效促进新村建设。涉及的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
要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对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有偿使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发挥村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
(一)切实加强宣传。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让村民真正认识到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惠和集中建设的好处,引导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同时应指导村民科学选址建房,合理布局、集约用地。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依法实施补偿安置。要对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支持村民拆旧建新,改善居住环境。
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各地要综合考虑农村村民拆旧房屋的面积、质量和净退出的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农户具体的补偿标准。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农户,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妥善安置。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前,要认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做到地类和面积清楚、权属无纠纷;农村土地整治后要及时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面积准确、产权明晰。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一)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加强项目管理。
(二)做好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和对接。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发布挂钩指标信息,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要建立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记载挂钩指标总量、挂钩使用及调剂情况,加强挂钩指标管理。同时,要对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挂钩指标的,在办理挂钩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时,应附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
(三)认真实施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复垦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适应现阶段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加大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力度,除挂钩指标收益外,应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认真研究新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引导少占甚至不占耕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新增耕地验收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服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指导。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
(四)做好相关服务。对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安置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管理机构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新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为村民免费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有效服务新村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先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县中开展,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附件: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
单位:万元/亩
城市等别



























五等
挂钩指标
有偿使用
最低标准
20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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