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又现违宪的“公捕公判,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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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又现违宪的“公捕公判,游街示众”
 
 
贵州桐梓“打黑除恶”公捕公判175名犯罪分子
2008年09月19日13:17  来源:人民图片网 人民网讯 2008年9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在该县体育中心召开“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对124名犯罪嫌疑人和51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逮捕和公开宣判。当地数万名群众参加了公捕公判大会。  据当地警方介绍,近日来桐梓县公安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作案猖獗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当地影响极坏的几个黑恶势力及犯罪团伙在这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继落网。桐梓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当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又是违宪的游街示众!而且还堂而皇之的出自党国最重要的的喉舌人民网!
 
    一群一本正经、道貌岸然、神气活现、得意洋洋的政府高官、司法大员、知法犯法的“法律专家”们又成群结队的端坐在长长的主席台上。
 
    1988年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等“红头文件”就有9个之多。发布单位包括了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是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现象为何还屡屡发生?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规定不明确。虽然上面的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但绝大多数对“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这一重要问题却语焉不详。
  不仅如此,这种行为还往往被一些领导作为“炫耀”政绩的方式来行使,并且在一片民众叫好声中得到快感,这种情况下,谁还会在意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游街示众则是在公开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实上的审判与定罪。一个被在公开场所进行了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公众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更严重的是,有关部门进行的这种公开行为以及民众在公开场所形成的偏见,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日后法院的公正审判。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人格权,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必然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不能抬头做人的地步,让其今后耻于见人。法律没有授权做的事情,政法机关哪来的权力?   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体现了政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工具的残余封建思想。在旧社会,绝大部分统治阶级将百姓当作草芥,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统治者不惜将那些与其作对的人当作工具任意驱使,游街示众、城门悬首。我们的百姓在潜意识中也习惯这样的“惩前毖后”的方式,但是,今天是文明社会,人是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工具,一个人犯了罪,应当按照刑法受到应有的惩罚,罪责自负。为了“达到教育之功效”,而将犯罪嫌疑游街示众,这是开国家、社会“法治化 ”的倒车。    这个屡禁不绝的现象的根子还在于公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现代公法认为“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法无授予即禁止”,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像“公捕大会”、挂牌游街这类剥夺公民权利而无法律规定的活动能一再出现,其根本就在于一些地方领导和司法人员没有法治意识,其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以一种高尚的名义举行这种“公捕大会”、挂牌游街的活动。殊不知,今天权力的滥用可能是为一个好的目的,明天权力的滥用就会戕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示众现象是在公众场合对违法者或有过错者施行的一种精神暴力。这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也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将小偷大绑示众,并不能做到“天下无贼”;将违法者揪出来示众曝光,只能在被示众者心里种下更深的仇恨;同时这种示众活动还会暗示民众,这些未经法院审判的人也是有罪的,这样的误导只会“熏陶”出一批批看热闹的法盲。    示众所利用的舆论制裁是以呼吁公众向已经束手就擒变成了弱者的犯人吐唾沫、扔石头的方式实现的,它把公众全都变成了刽子手,降低了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准。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所有这些被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当中,没有一个属陈良宇、陈克杰之流的“高级别”,这些高级别的人,从犯罪嫌疑人到罪犯,绝不会遇到游街示众的羞辱,且总是西装革履,一头秀发,这就是说,现在的中国别说与法治国家,就是与实行封建王朝的“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相比,也还有不短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