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严禁游街示众,中国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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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达
 
2010年07月28日00:0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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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笔者评论东莞警方对卖淫女牵绳游街时指出,这是给国家抹黑。近日看到,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扫黄中,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要求执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点名批评了东莞和武汉的做法。
民主、法治、人权,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他们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国家无法无天,连国家主席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而保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落到实处,不仅要制订宏大的法律法规,还要制订细密的各项细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发现,公民的权利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宏大的法制与具体的实施存在不少差异。而这些差异对公民的影响往往是巨大而且难以弥补。因此,立法部门应该将“规矩”制定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细致、更加有利于操作。
比如游街示众,这在理论上是根本不允许的,因为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国家有关部门,比如公安部、法院等,也多次发文,提出禁止。但是,多年来,个别地方依旧我行我素,官员作为政绩高调鼓吹,媒体作为宣传高调报道,许多法治、人权意识淡漠的人,也为之叫好,形成所谓的“民意”。于是,我们不断看到那野蛮愚昧的一幕,不断听到荒唐可悲的声音,彷佛时光倒流,又回到了封建时代和动乱年代。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关人员没有补上人权这一课,在和平时期的执法行为中缺乏对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保护意识。当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对人权噤若寒蝉了,没有理由对执法者侵犯公民的权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公安部严禁游街示众,是对过去规定的一种重申,也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细化。如果再仔细的话,还应该制定严格的惩处规定,对侵犯人权的执法人员严惩不贷,对侵权者的上司严追责任。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中国的人权走向进步,让野蛮荒唐的事情逐步减少,让公民真正走进现代化、走进文明社会。
公安部:坚决制止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等有损人格做法
 
2010年07月27日17:13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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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今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从全国情况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有关媒体分别对上述情况予以曝光,多家网站予以转载,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广东、湖北两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工作中发生的上述问题,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通知中指出,各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要坚持执法公开,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昨日,省公安厅在转发公安部通知的同时规定,今后,凡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李红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