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职务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09:35
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职务犯罪 [ 2010-08-09 ]

杨建军

   如何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关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严惩职务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性事务中,职务犯罪也表现出诸多的国际性要素。2003年,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期与国际社会一道预防、严惩职务犯罪。2005年,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完善反腐败制度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今后一段时间,从严惩处职务犯罪仍是刑事政策的主流态势。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笔者就如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中,从严治吏表现为职务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趋势。时至今日,这种趋势仍在进行之中。改革开放之初,鉴于刑法规范资源明显不足的状况,职务行为犯罪化的趋势异常明显。例如,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1997年刑法之后,又增加了对单位行贿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渎职罪的法条也从当初的寥寥数条,变成拥有23个条文、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可以说,现行的刑法规范基本完成了严密法网的任务,对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从严治吏表现为注重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指导思想。199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了对职务犯罪打击策略。该报告指出:各级法院的工作任务之一是重点惩办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清除腐败现象;经济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增多,大要案多,犯罪数额大;人民法院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管是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该依法治罪的,坚决判处。各级司法机关把惩治职务犯罪等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要点、难点,对促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虽然立法、司法中都对职务犯罪采取了有效的应对策略,但近年来职务犯罪案发率仍处于高发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数据,当年贪污贿赂22233件、渎职4003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1%和2.0%”。这两组数字虽然有所差别,但能说明一个问题,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仍然是任重道远。法网的严密、刑罚手段的加强并没有有效阻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反,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涉案金额在逐步增加。这说明,我们仍需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适用刑事政策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之后直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之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是基本的刑事政策。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惩罚与预防职务犯罪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还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而应该在规范的范围内结合实践需要进行有限度的调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和“严”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应该在法律规范的界限内“宽”、“严”或者“相济”。当前,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刑事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都属于受贿行为;“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都属于行贿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目前,我国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希望将贿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作区分,以期合理、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行为。对行贿罪,也增加规定了“为谋取非法利益”的限制。从实践状况看,这种区分有继续研究和讨论的空间。
   其次,司法实践需要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对渎职犯罪,免刑和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据统计,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这固然有渎职侵权适用标准不明确的缘故,但主要还和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政策执行尺度有关。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幅度,就是对这一罪行相对较宽政策的纠正,这种纠正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进一步完善刑法规范。严密法网,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的规范,是预防、惩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有效手段。基于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所规定的职务犯罪非常宽泛、严谨,如行贿受贿行为手段的多样性、贿赂对象包括“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把贿赂定性为“不正当好处”、行贿受贿并重等,树立起一道严密的腐败犯罪防范体系,我国刑法规定理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经验和技术。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行为无论怎样变化,其对职务滥用的典型特征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不同的只是客观表现。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今后的首要立法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使贿赂犯罪的规范内涵真正体现出贿赂罪的本质,以更有效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准确适用刑事政策。首先,要从严掌握职务犯罪的定罪标准。例如,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均在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这种规定虽然有明确性的优点,但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常迅速,与经济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有变化。根据刑法规定,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死刑。但实际情况是,在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实际执行的立案标准不同。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合理解释,而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解释限制在刑法规范之内。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仍应该将这种解释限定在刑法规定之内,不能在执行中变更定罪量刑标准。
   其次,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什么行为该宽、什么行为该严,不仅是一个适用法律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原则问题。一般而言,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要比性质轻微的犯罪行为更具备处罚的必要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适用,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可容许的范围内做到“重重轻轻”。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为我们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准。也即是说,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超越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对于法定的“应当”型情节,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对于法定的“可以”型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适用。这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定要和具备同等社会危害性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如犯罪数额相同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要比较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多寡。对于具备较多从轻情节的犯罪,其综合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不具备这些从轻情节犯罪更具备从宽的必要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一个综合标准,犯罪数额、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程度等,都可以作为判断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尺度。对综合体现出较大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一定要加以惩处,不得姑息。例如,对渎职型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善良的主观动机,就一概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而是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准确衡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正确适用刑法规范。(作者为刑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职务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法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 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专访江西省委书记苏荣 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刍议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通观全篇才能准确理解 准确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 秦德良:“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历史考察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罪犯适用的刑事处罚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政策解读 最高检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政策解读 回望80年代“严打”刑事政策所造成的悲剧 极力赞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烈反对“以钱买刑”的荒唐规定——千万别把宽容当纵容啊[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