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罪犯适用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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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罪犯适用的刑事处罚

                刘本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是三种附加刑中的其中一个刑种。《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有在其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当这个公民成为犯罪分子的时候,国家才能够依照刑法的条款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事处罚。在被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刑种处罚期间,作为罪犯的公民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罪犯的公民才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作为罪犯的公民才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刑事处罚,具有非常明确的时间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即便因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受到被“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事处罚公民,并不是永远就失去了由宪法和法律赋予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公民只有在违反刑法、构成了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两种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才能被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刑事犯罪份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附加刑的期限。公民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相关的政治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如果不是罪行特别严重,只要没有达到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刑事处罚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55条)。而只有“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57条)

按照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只有在其行为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了生命权、判处了死刑,依照法律规定被无期限的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利、判处了无期徒刑,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法院才能够对这种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刑事处罚。公民作为刑事犯罪份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这种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被执行之后,一个情况是因为公民被执行死刑,其生命被国家消灭,不存在享有基本政治权利的主体,一个情况是人身自由权利被无期限的限制,生存在一个特定的监狱空间,不可能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任何事务。除了上述这两种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严重刑事犯罪份子以外,而一般的刑事犯罪份子,他们作为国家公民,被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也就是五年时间。

拿出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仔细看看,在你的照片下面虽然有一个“公民身份号码”,但是,你什么时候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你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呢?作为中国居民,从你出生的那个时候起,无论你是否违法犯罪,几乎都无一例外的被权利不受制约的政府独立适用了对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事处罚。在邓小平提出“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进行要政治体制改革”二十多年之后的当今中国,不仅政治体制没有改革,国家法制建设反而走向复辟文革时期状况的大大的倒退。

在现行政治制度之下,不享有国家宪法赋予基本政治权利的中国居民,虽然你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成为刑事罪犯,仍将继续在事实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