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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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发布日期:2009-03-12】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刘焕丽】 【字体:大 中 小】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要意义,克服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不正确思想观念,又要注意防止可能出现的削弱打击力度的问题,切实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和各个办案环节,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所肩负的重大责任,准确把握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机制和办案方式
      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途径、机制和办案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就应当立足本职,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通过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坚持原则性,又不失灵活性,切实纠正和解决执法环节中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和谐等突出问题。但是,目前的刑事法律在这方面尚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过于笼统,还有待于通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经常性、制度性工作机制去解决。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方式上应具体把握如下几点:
      1、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坚持“少捕慎捕”的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坚决批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严重刑事犯罪,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即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坚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关键是对于那些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但是很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不满情绪,造成反复、多次申诉,越级上访,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这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协调,检察机关在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案件的同时,还应下大力气作好讲法释疑工作,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尽量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息诉罢访;对确需起诉的较轻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也可以在起诉后,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使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减少社会对抗,作好抗诉工作,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制定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机制及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不起诉公开听证、暂缓不起诉、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探索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残疾人犯罪及自首、立功的程序性处理案件机制。应适当放宽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转变过分看重不起诉率、在不起诉率上定指标等工作观念和方法,以体现依法办案的原则,体现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通过立法拓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渠道。
      3、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人性化办案方式,不能指供、诱供、骗供,更不能刑讯逼供,不应威胁、恐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不应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能依查办案件,作出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公司、企业生产、经济发展的不和谐行为,既要办案,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不能以左的思想、行为指导办案,只求办案第一,不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作法,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我们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要服从服务于大局,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既要增强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又要注意工作方法,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要慎用强制措施和其它办案手段,通过办案,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和谐因素,对认罪态度好,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退赃积极或者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出不起诉意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正确处理宽与严的关系
      1、无论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宽不法外施恩,严不无限加重,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不能把宽严相济片面理解为一味从宽,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造成社会不和谐,但是,该宽的,能宽的,就应尽量从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宽,而忽视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度,避免出现宽与严皆误的后果。
      2、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把依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防止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作出结论,忽视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将矛盾推向社会。要在执法办案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重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体现执法的严肃性,追求执法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在和谐中求得社会稳定。

      (作者:王 锐  系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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