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审判能否惩治坏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0:50:00
7月26日,由联合国和柬埔寨共同组建的红色高棉特别法庭宣布,红色高棉监狱长康克由因战争罪、反人类罪、酷刑和谋杀罪被判监禁35年。二战结束至今,像康克由一样在国际审判中被判决的人不在少数,但每一次审判都是来之不易又饱受争议。那么,以各种国际法庭为载体的国际审判,是否能将更多犯下罪行的“坏蛋”绳之于法呢?[详细]
理解国际审判

从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12日的东京审判,历时924天,起诉日本战犯28名。
 
最早的国际审判主要针对战犯
提及“国际审判”,总是让人想起二战后的两场重要的审判——纽伦堡审判(1946年)和东京审判(1946年)。自此之后,让国家或者政治组织中的个人为反对人类的犯罪行为负责,渐成共识。但相关的国际刑法和组建国际刑事法庭的动议,却由于各种原因一直被束之高阁。
冷战后,随着1993年波黑战争的爆发和1994年卢旺达内战,种族灭绝和反人类在这两场战争中重现。涉及这两场战争的国家或无力、或不愿对犯下这些罪行的个人进行刑事审判,国际社会又开始真正意义上组建国际法庭。[详细]
种族罪、反人类罪多由临时成立的法庭审判
过去20年中,有不少个人被推上了某种意义上的国际刑事法庭被告席,但不同于专门负责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争端、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22年成立),让个人为种族屠杀罪行,战争罪行,反人类罪行受到审判,是最近几年才开始的努力。
审判这些罪犯的法庭,大部分是临时成立的“特别法庭”,直到1997年《罗马规约》签署5年之后,一个正式的、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才成立。[详细]
 
冷战后几次重要的“国际审判”

在前南法庭被告席上的米洛舍维奇。同样曾出现在这样的被告席上的,还有前波黑总统卡拉季奇。

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遇难者的照片,十年后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附近的“基加利大屠杀纪念中心”展出。

2006年5月,两名儿童正在抚摸红色高棉特别法庭外象征“铁棒精神”的雕像。
 
前南法庭:开创国际人道主义法执法先河
1992年,波黑内战已进行4年多。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民族厮杀中,曾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斯列布列尼察大屠杀,20多万人最终丧生,数十万人沦为难民。1995年7月交战各方达成过40多次停战协议,联合国也通过了30多个停火决定、决议,但依然无法阻止蔓延的战火。
1993年5月25日,由联合国发起、根据安理会827号决议,成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用于审判发生在1991年之后的、“前南境内的侵犯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认定这些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作为联合国成立的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法庭只受理对自然人的刑事罪责追究(而非任何政党、组织和团体),对违反国际法、习惯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等四类严重行为进行追究。
最为著名的被告,是前南联盟总统和被认定为科索沃战争发动者的米洛舍维奇,他被控包括两项"大屠杀和共谋屠杀罪"和十项"反人类罪" 在内的66项罪名。在前南法庭设立后10年内,对审判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但它在客观上开创了“国际人道审判”的先河:自此之后,设立法庭被认为是实施国际人道法机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详细]
卢旺达法庭:政权崩溃时国际社会代行司法
1994年,震惊世界的卢旺达大屠杀在约100天时间里,胡图族控制的军队和武装人员,对图西族人和支持两族结盟的胡图族人实施大屠杀,造成近100万人死亡。大屠杀发生之初,国际社会普遍漠然,有的国家为推卸责任、极力将其描述为非洲国家惯常的流血事件。但事态的急速升温,让联合国不得不出面设立特别刑事法庭,惩处种族灭绝事件负责者。
最终设立的卢旺达法庭地位,根据法规高于第三国国内法和国家法庭,并有可要求强制交出被告的权力,不论被审判者是否为卢旺达公民,也不论其身处卢旺达或其他第三国。至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已完成50人的审理程序,并且将其中被控诉的29人予以定罪,包括对时任国防部总参谋长巴戈索拉的无期徒刑的判决。卢旺达法庭的运作方式与前南刑庭基本相同,但在政权崩溃的情况下,卢旺达特别法庭实际上是由国际社会代替行驶刑事司法,甚至还判决过强奸罪等普通刑事犯罪。[详细]
红色高棉特别法庭:联合国提供支持,柬埔寨国内主导
2003年6月,联合国与柬埔寨政府签署协议,决定针对柬埔寨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进行审判。2009年2月,正式开始对前红色高棉成员审判。与前南法庭不同,基于联合国和柬埔寨签订的协议,审判由柬埔寨本国法官和国际法官共同主持,并且同时适用柬埔寨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
红色高棉特别法庭权力有限,不仅明确只审判“最高级别和最负有责任的人”只能审判在1975年4月17日到1979年1月6日这段期间犯下罪的红色高棉领导人。对于其他时间段的罪行,则由现存柬埔寨法庭来审理。与基本上由国际社会主导的前南法庭不同,红色高棉法庭的审判基本由柬埔寨国内主导。所有外国籍法官均是由柬埔寨最高法院长官从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名单中挑选和任命,2006年接受柬埔寨王室任命的29人,就包括了17个柬埔寨法官和检查官。[详细]
 
现实困境:“国际审判”能否惩治更多“坏蛋”

前波黑塞族领导人卡拉季奇在国际法庭开庭一周才露面,一名穆斯林妇女在家中收看庭审电视直播,房子的墙上贴满了斯雷布雷尼卡大屠杀受害者的头像。

同样位于海牙的、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外景。
 
国际审判只为“三流国家”设被告席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说过,我们这个时代——甚至就在九十年代里,我们看到,人所能做出来的邪恶是没有极限的。“种族灭绝”已经进入受尽了我们时代的词汇,针对这个可怕的现实,我们必须付出历史性的回应。
几乎从联合国成立以来,人们就提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但直到1997年,面对为此而生的《罗马规约》,美、中、俄、印——4个世界上拥有最大军队规模的国家,都对它说“不”。未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下,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国际刑事法庭判决的义务。从历史上看,大国或强国几乎从来不受这项国际条约约束,“国际审判”的被告席似乎从来只为小国和弱国所设。[详细]
应对反人类罪行,国际审判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上世纪90年代以后针对种族灭绝、反人类罪等个别设立的国际法庭,除了红色高棉特别法庭以外,大部分(如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都对参与战争的双方进行了起诉和审判。
由于特别法庭不是一种常设的制度,在管辖地域和管辖时期上都有限制,因此无法做到震慑世界其他国家和非管辖时间内的审判。历史上,每设立一个特设法庭,立即就引来“选择性正义”的问题。为什么不为柬埔寨的“杀戮场”设立战争罪法庭?只有常设的法院,才能保证运作的前后一致。
国际刑事审判和民族国家主权的冲突几乎无解
国际上一个共识是,在正常情况下,罪犯应该由国家机构来审判。但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的冲突中,在冲突时期,这种国家机构往往不是不愿意,就是没有能力采取行动——原因通常是以下两者之一:政府缺少政治意愿来起诉本国的公民,尤其是高级官员(如前南斯拉夫),或者国家机构已经崩溃(如卢旺达)。
1997年,联合国有关成立常设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规约》时,不签署这一条约的国家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就是认为这一条约有违国家的司法主权。由一个国际机构审判某国公民在该国国内犯下的罪行,对于“秉承民族国家理念”的政府,总是难以接受。虽然过激刑事法庭终于得以成立,但却没有获得广泛的国内立法机关通过,因此不具备强制效应。实际上,即使有强制效应,被审判的主权国家依然有可能拒绝合作。[详细]
 
通过国际社会、用法律去制裁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它让发动战争者或犯下种族清洗等反人类罪行的人,不再逍遥法外。然而,在主权国家观念依然强势的情况下,什么人应该被送上审判席、如何让个人而非国家或者政治组织为他们所犯的罪行负责,现行的制度还难以给出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