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32:25

一、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摘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摘自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   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摘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摘自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   具体规定

1.       财税[2008]159号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