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栋:“黑砖窑案”开庭为何不通知被害人(检察日报 20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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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案”开庭为何不通知被害人
2007年07月11日 08:24:06  来源:检察日报


山西洪洞县“黑窑案”近日在临汾市中院开庭,只有两名河南受害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有报道称,临汾市司法机关在开庭前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所有受害者的义务,致使部分受害者错过了开庭。昨天下午,陕西律师雒毅赶到临汾,要求临汾市中院将其代理的受害民工纳入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7月6日《新京报》)。
对于在开庭前为何未按法律程序通知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的解释是: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显然,这一解释不能服众,前段时间洪洞县政府已联系上该案的大部分被害人,且已派人或去信向被害人道歉,怎么到了现在法院审理时就无法联系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白纸黑字规定得很清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面对智障人、未成年人等处于弱势的黑窖案被害农民工,司法机关更应做到程序上公正合理,认真听取其意见,详尽告知其权利义务,但此案中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听取他们的意见了吗?法院尽到了阐明义务,告知其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吗?
我们暂且不论法院最后判多少年刑和判决赔偿多少,首先在办案的程序上司法机关就应当严格按法律办,办理程序要公正合理。让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让他们有“说话”的权利,而不是让他们成为旁观者。要让他们有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明明白白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让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不能让他们觉得稀里糊涂、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就下了判决书。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让被害农民工和公众感到和看到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公正合理,才能使他们自动接受裁判结果,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安慰被害民工和公众“受伤”的心。(作者: 黄瑞栋)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7/11/content_63570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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