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凸现劳动立法软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58:24
周 斌
共1页 [1]
字号:【大中小】
6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这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早在上世纪90 年代,类似的案例就有公开报道,2003 年以后山西也曾开展过类似的专项整治,但是黑砖窑并没有被根治,而且愈演愈烈,终于闹出骇人听闻的血案。事实上该案确实暴露出现行劳动立法中的软肋。
首先,非法用工受害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实际上劳动部门对于非法用工主体并无处罚权,只能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非法经营主体是完全应该的(它本来就无资格存在),但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又该如何赔偿呢?
“黑砖窑”案被揭露后,洪洞县政府按照每月最低工资标准470 元的3 倍补发工资,当然这与他们的实际付出相距甚远。山西目前检查的3347 户砖窑中,有2346 户没有登记,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 名。他们的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支付呢?实际上并不明确。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缺失。“黑砖窑”案是一起涉嫌黑势力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而制造和参与黑砖窑的人员不能及时得到严惩,表明有关部门的严重失职和渎职。广胜寺镇上大大小小的“专项检查”并不少见。最多时当地县、镇有十一二个部门管砖厂,包括镇政府、地质矿产、水利、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据知情人称:“黑砖场的‘公婆’很多,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能罚款就去,不能罚款的很少去。罚款了就等于检查完了,至于其他情况,并不是他们检查的重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原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又新增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但希望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程序、期限以及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使之更具操作性。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 和第40 条第一项,第二项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对于规范用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所说:“黑砖窑’事件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发生的悲剧。《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应在全国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黑砖窑’这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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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这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其实早在上世纪90 年代,类似的案例就有公开报道,2003 年以后山西也曾开展过类似的专项整治,但是黑砖窑并没有被根治,而且愈演愈烈,终于闹出骇人听闻的血案。事实上该案确实暴露出现行劳动立法中的软肋。
首先,非法用工受害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实际上劳动部门对于非法用工主体并无处罚权,只能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非法经营主体是完全应该的(它本来就无资格存在),但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又该如何赔偿呢?
“黑砖窑”案被揭露后,洪洞县政府按照每月最低工资标准470 元的3 倍补发工资,当然这与他们的实际付出相距甚远。山西目前检查的3347 户砖窑中,有2346 户没有登记,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 名。他们的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支付呢?实际上并不明确。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缺失。“黑砖窑”案是一起涉嫌黑势力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而制造和参与黑砖窑的人员不能及时得到严惩,表明有关部门的严重失职和渎职。广胜寺镇上大大小小的“专项检查”并不少见。最多时当地县、镇有十一二个部门管砖厂,包括镇政府、地质矿产、水利、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据知情人称:“黑砖场的‘公婆’很多,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能罚款就去,不能罚款的很少去。罚款了就等于检查完了,至于其他情况,并不是他们检查的重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原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又新增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但希望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程序、期限以及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使之更具操作性。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 和第40 条第一项,第二项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款对于规范用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所说:“黑砖窑’事件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发生的悲剧。《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应在全国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黑砖窑’这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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