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闻 想“抓鬼”,可能先吃上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43:18
来源:台湾《新新闻》周刊 星岛环球网>>台湾·两岸>>正文 时间:2007-06-26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一审陈菊当选无效的判决让民进党很不服气。陈水扁及部分民进党人质疑法官的政治立场。陈水扁等人的批评是过度推论,不过判决结果的确和多数民众对台湾选举现实情况的认知有差异。
台湾选战中,贿选洒钱通常是在选战最后阶段才会大规模展开,投票前一天晚上就是买票桩脚把钱发到最基层选民的黄金时段。若依高雄市长选举官司的判决结果,在选举前一晚、竞选活动结束之后,若发现有贿选行为,只能搜集完整证据,到第二天整个选举结束后,才能对外举发。否则,举发行为很可能会吃上违反选罢法的官司。
第一个原因是,你的证据很可能不够充分,因为桩脚们通常不会和竞选总部有直线连结。台湾选举中,中央民代或县市长选举若和基层县市议员选举同时最好买票,因为“高层”候选人可以透过“基层”候选人来买票绑桩。桩脚同时为立委、县长、县市议员买票。在桩脚与卖票选民有默契的情况下,交钱时根本不需要讲得太明白县长投几号、议员投什么人。即使议员被抓到贿选,也不一定可以牵连到县市长。
在这种情况下,立即对外举发贿选很可能证据不足,而被法官认为“因有主观认知连结发生切断的情形,而与客观上至多可推得的结论间,容易有不尽相符之处。”不仅拿不到“抓鬼”奖金,还会吃上选罢法官司。
抓到贿选已经很难了,还要保全证据,等到隔天投完票才可“大声嚷嚷”,更是高难度的事。当然,这种做法可以减少像判决书所言,让黄俊英遭受“毫无辩证机会之极度不公平对待”。但这段时间不只足够让被指控者有时间回应,还有充分时间串供、消灭证据、偷渡出境。——除非你像陈菊总部,神不知鬼不觉地偷拍到“走路工”画面,没让对手察觉。
高雄官司的判决认为,走路工事件发生后,陈菊虽未出席竞选总部记者会,但这些行为是受陈菊授权的共同行为,她应负选罢法上的相关责任。虽然承审法官之一不认为陈菊应负相关责任,因为未能确定她为共同正犯。
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就常理判断,这么重大的记者会陈菊一定知情,但假如她不知情要不要负责?就像黄俊英的后援会干部苏万基委托杨庆德动员选民参加造势,而再转一手受杨庆德委托动员古锌铭发放了走路工。黄俊英辩争对“走路工”不知情,是否就可因此而不负共同责任?
就常理,市长层级的选战,候选人不会清楚哪些群众是以什么方式动员来的;但是依选举的“常识”而言,其中总有些群众是靠“误餐费”和“凉水钱”动员来的。这笔钱怎么来的?总是会有“利害关系人”透过曲折的手法来“处理”。不论候选人知不知情,这都构成法律上的贿选。如果陈菊要负共同责任,黄俊英能免吗?这也将是黄俊英要面临的考验。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的判决,并非像绿营某些人批评的那么糟。问题在于,现有法律遇到台湾这么复杂的选举文化,很难做出符合现实常理的判决,若严格依法而论,大部分候选人都违法;不过依法而行,也很难抓到候选人具体的贿选证据。(作者:顾尔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