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土厅与法院对着干,全是利益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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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信人 于 2010-07-23 09:58:03 发表     只看该作者
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17日发生一起群体械斗事件,村民和煤矿共有87人受伤。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因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集体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波罗镇村民与煤矿纠纷由来已久。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但到了省国土厅后,却只是口头答应,一拖再拖。村民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3月5日,榆林市中院做出判决: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并判令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最终放任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械斗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让我们再次看到:在中国特色下,法律在权力面前根本不具备实际效力,对法治解决问题死了心的村民,只好“把事情闹大”以获得更高权力的关注。这对村民而言是异常无奈的现实,对法治而言则是不能承受的悲剧。这早已突破了纯粹的法院“执行难”问题范畴,而是赤裸裸的权力对司法的蔑视,是权力对于法治尊严的公然损害,是政府部门对于法治信仰的带头撕裂。堂堂省厅级国家机关都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无情揭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同时,让人们纳闷的是,陕西省国土厅赤膊上阵,否定法院判决背后到底有何猫腻?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当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时,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但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也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
虽然杨建军处长不能透露,但民众的眼睛仍然是雪亮的。陕西省省国土厅之所以与法院判决对着干,显然是拿了淄博人李钊太多的好处,已经无法不为李卖死力,死卖力。国土厅有关人士才会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这已经不仅是滥用权力的问题了。“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马克思的这段话已经揭示的再清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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