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使美国政府无法制止美国法院出卖本国的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30:24
转自9月27日的上海报纸《东方早报》,此报纸的网站中如下这个地址的网页也登了此文: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91578.shtml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做出最终判决,认可中国企业的抗辩主张,裁定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不合理。据报道,这家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错误做法,“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 查的政策和程序 ”。

  这个判决让很多国人难以置信,美国的法院居然敢和自己政府作对?不过,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案例,你会发现,美国法院这种“吃里扒外”的事还真干了不少。比较典型的是1977年开始实施的《反海外腐败法》,该法规定,如果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行贿等腐败行为,美国将在国内对其母公司严惩不贷。这还真不是唱唱高调吓唬一下,许多大公司都曾因此付出巨大代价。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行贿埃及官员,希望得到三架飞机的订单。东窗事发后,一副总裁被判刑18 个月并处罚金,公司也被罚了2480万美元。这两年,总计有25家美国公司因在海外的类似举动而遭美国有关部门惩处

  至此,很多人不明白了,这美国法院也管得太宽了吧?美国人去海外做生意,用点潜规则、小手段,不就是为了多赚点钱嘛?不让美国公司在外国行贿,可能会降低美国公司在当地的竞争力。再说了,在别国行贿,要搞乱的也是别国,这不也有利于美国继续称霸嘛美国法院不本国本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反而“ 吃里扒外”,意欲何为?

  司法独立有制度保障 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美国法院经常做出不利于本国政府和本国企业的判罚,敢于这么做而且能够这么做,自然是有制度撑腰。自建国伊始,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就把司法独立作为建国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开国元勋汉密尔顿等人看来,司法部门只有不听命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才能主持正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

  这一原则有健全的制度配套。以上述案子里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为例,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该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只要法官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在任职期间得领受丰厚的薪水,并且其薪水金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法官不被允许参加政治活动、法律执业和经商活动(投资除外)。

  虽然总统和参议院任命这个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但法官上任后总统和参议院根本无法干涉他,因此对任命他的总统“翻脸不认”的法官在美国历史上比比皆是。艾森豪威尔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就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两个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意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但即使如此,总统和国会也对其无可奈何,只能干瞪眼。

  也就是说,美国法官不受政府或政党领导,任免升迁、待遇经费也绝不受制于政府,自然更不用说要自己出去搞创收什么的。一句话,只要忠于职守,政府管不着他,他自然也没必要看政府的脸色。美国法官的待遇丰厚,并且社会地位崇高,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因此美国法官特别看重职业荣誉感,尽管有一些外部机制的制约,但在美国社会中法律与法官的最高境界最终归于法官们的自律。幸运的是,尽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但现实中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很罕见。在以上这些因素的约束下,美国法官只对两个东西感兴趣和负责:一个是法律,另一个是荣誉。

  自然法观念主导 法律只对正义负责

  法官只对法律负责,那么法律又对什么负责?美国为什么会有“吃里扒外”的法律呢?在我们很多人看来,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功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手段。因为法的话语权力和执行权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所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谁掌握权力谁就掌握正义,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这种观念是实证法学派的看法,但一直都不是西方法学思想的主流,占主流地位的反而是与之针锋相对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在于追求正义和真理。正义根植于自然,能够通过理性被人所知,它超越种族、民族、国家,你甚至可以把它看成是抽象和绝对的。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是最高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20世纪上半叶,认为法是立法者意志的实证法学派一度很吃香,丛林法则暴力正义观主宰了纳粹的法律哲学,全人类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二战之后,法西斯的暴行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联系,引发了全世界的深刻反省。强调法律应该具有绝对超越的价值准则、正义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学观点,再次回归主流。自然法的复兴是二战后世界法律思想界的主流趋势。

  商业文明中的之辩

  读到这里,很多人一定会说,你这道德调子太高,太理想化了,美国又不是活雷锋,它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它的法律难道高尚到专门维护世界正义?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作为一个刚刚从几千年漫长的小农社会走向世界的民族,我们对于商业文明的理解确实还需要一个过程。

  传统农业文明的特点在于社会总财富相对比较恒定,分时你多我就少,你少我就多。而现代商业文明更讲究通过合作将蛋糕做大,实现双。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一起把蛋糕做大是现代社会的王道,共同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是实现大家利益的最佳路径,抢来抢去的丛林时代正在远去。邓小平说“ 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原因就在于此。

  环顾世界各国,资源与国家富裕与否的关联已经没那么大了,繁荣更多地取决于“软实力”,而法治环境正是“软实力”中的核心要件现代商业已经全球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一个让所有人都感到公正和有权利保障的法治环境,人们才会放心地在这里进行商业活动,这个国家才会繁荣(这个句子中的“所有人”和“人们”主要是指外商、别国商人。——楼主评点)。

  美国还将反腐作为仅次于反恐的第二要务,出台《反海外腐败法》后,也积极寻求其国际化。1988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协商,谋求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法律。1997年,美国与该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一起重塑全球商业道德

  我们也完全可以说,美国法院维持一个超越国界的“义”,正是为了更大地实现自己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