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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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协调机制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 472000)

 

按照一些人的说法,我国当前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两大矛盾: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二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我个人觉得,至少应该是三大矛盾,这第三个社会矛盾就是:社会利益严重分化,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加剧,普通民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和侵占。我国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或者说社会转型。在这场变革中,原有的、甚至刚刚建立的利益格局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正在逐步形成。很多重大社会问题、重大社会事件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利益的严重失衡,甚至一些尖锐对立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生,其背后也是利益关系的失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尽快构建新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谈判、博弈机制和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冲突制度化化解机制等。 

1.协调利益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1.1利益问题的基本认识

利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利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精神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体现。追逐利益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之一。人,作为生命体,他需要吃、喝、穿、戴、住、行,要读书,要欣赏,要交往。在满足维持生命运动的基本需求后,还需要维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层次越来越高,不断升级。正是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利益就是给人的需要以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满足。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但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人对需要的一种主观追求。离开了任何实际的需要对象,就无所谓利益。

利益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素:需要,关系,手段。需要是构成利益的自我认识基础;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社会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观基础。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利益是有层次的,一般将利益划分三个层次: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人从本质上讲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其实都是社会利益,因此对利益的研究只有放置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的动态环境中才有意义。

    利益也是有差异的。利益可以分为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大致相同的社会目标、社会追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而特殊利益是处在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分工的人们所形成的不同社会目标、不同的社会追求、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

 人的需求是无限,而资源是有限,是稀缺的,尤其是新、奇、特产品和服务甚至是匮乏的。但是“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①)。利益在讲政治的国家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列宁曾经说:“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就是利益”(注②)。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马克思曾经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③)。人们的体力和智力是有差别的,地位上是有差距的,于是在人们之间就出现了满足需要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利益差别,利益分配不平等。于是乎就产生了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

利益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从经济关系出发,才能说明利益的本质和利益的历史作用。人们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是造成利益差别的决定性因素。利益纠纷是破坏性冲突产生的根源,但是利益冲突又推动了社会向前走。

勿庸讳言,利益决定并支配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政治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上述观点是我们认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发展的基本支点。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其实质就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利益格局,让人们将其所能掌握或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与财富和利益的获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才智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与此同时,社会利益开始趋向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原来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不断产生,如民营企业主、科技人员、外资管理者、中介组织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官僚资产者等。二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近年来,基尼系数快速升高,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导致贫富悬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体制转换中的政策失误、管理不力,出现了并非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途径的暴富。如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将国家税金变成个人财产;国有企业改制中化公为私;官员利用权力寻租;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等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贫富对立和利益冲突。

1.2利益分化与冲突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通过各种政治经济规则作用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原动力。我们应该肯定,用利益需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源,利益差别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只有让人们获得的利益产生差别,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间才能产生竞争,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又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破坏性冲突,一是建设性冲突。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还处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当事人还能够接受,利益矛盾还能够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化解的时候,这样的矛盾冲突可谓建设性冲突。但是当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过了度,就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阶层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对抗,这就是是破坏性冲突。轻的是个别人的抢劫、打劫、绑架、勒索、爆炸、杀人,严重的是群体之间的暴力对抗。利益严重分化,从本质上讲,是少数人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社会财富,是少数人无偿占有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试想,你劳动的成果被别人轻而易举地拿走后,你还有多少劳动与生活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如果你不是定力特强的人(不食人间烟火者,或是世事洞穿者),一定在想如何走捷径获得更多的利益与享受。其途径不外乎有二:一是文的,坑、蒙、拐、骗;二是武的,打、砸、抢。继续保持原有心态的可能性非常小。

这时候,作为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政府必须迅速建立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及时调节和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控制贫富差距,避免严重的利益分化,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个客观的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是,中国今天的利益问题已经到了激化矛盾并引发社会危机的地步。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2.利益协调方式

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一般地,人们按照其作用领域,将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和道德协调四种方式。

2.1经济协调

    前面我们讲到,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矛盾,因而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的手段。如何协调呢?首先,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互适应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和体制从宏观上规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会利益体系保持大体上合理与稳定的格局;其次,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如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看不见的手”等。

2.2政治协调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反映了经济关系中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政治协调机制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协调。国家职能实际就是政府职能,大约经历“弱——强——弱——次强——次弱——弱”这样的发展趋势。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职能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直到工业革命和市民阶层的崛起,自由市场经济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才有所减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预经济的破烂,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大社会小政府应该是发展的总趋势。在我国,1949年建国以后,我们事实上把政府职能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扮演的就是救世主的角色。今天仍然有人喊叫着要加强国家的职能,我不知道这些人要干什么,是给改革添乱呢还是想维护封建专制?当然,适当的政府干预还是必要的,这就是政府与国家从私权领域退出来,把公权领域中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如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真正办好公办教育、社会保障、治安等,以此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政治制度首先维护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是政治协调机制最显著的特点。当然,我们也愿意相信执政者能够、并且愿意维护和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3法律协调

    法律协调与政治协调极为密切。任何国家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按照传统的说法,法律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施政的工具。其实,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范围,协调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他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止纷纠争。同时法律还通过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如保证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等。

2.4道德协调

作为人,他一言一行无时无地都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奈何他不得,这就是法律协调的局限性。这时候道德约束就出场了。道德的产生其实早于法律。在人类早期,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之前,维护秩序的只有道德。后来出现了尖锐的利益冲突之后,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对传统道德习俗的直接肯定与认可。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二是软弱。软指道德对利益的协调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传统、教育、舆论等来实现的。他通过善恶、真假、美丑、诚信与虚伪、公正与偏激、正与邪等道德观念引导人们的言行,以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而广泛则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会有道德,道德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发挥作用,道德在某些方面与法律还有所交叉。但是道德又是分层次的,甚至是对立的:不同地位、不同阶层人群有不同的道德观。当然,作为人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成为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

3.利益协调内容

利益协调的内容,大致上包括:多元化利益观念引导,利益获取行为的规范约束,与时俱进的利益调节,适度的利益补偿等。

3.1多元化利益观念引导

    利益观念的引导,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利益观念的形成与改变都比较滞后,尤其是在社会剧变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会经常发生碰撞。比如在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有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对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有人对正当的个人利益讳莫如深,经常批判;有人重利忘义,惟利是图;有人重部门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有人重视地方利益而忽略国家整体利益,等等。除了教育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这是因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阶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那么很容易激化矛盾。

3.2利益获取行为的规范约束

    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它们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是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在法律与道德建设上,我认为首先应该强化法律规范,然后再谈道德教化。不然的话,法将不法,何谈道德?

3.3与时俱进的利益调节

    任何社会任何时段都有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客观上存在“两个滞后”:一是形成上的滞后,二是变革上的滞后。我国原有的调节机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调”,平均主义是其实质内核。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阶层、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旧的利益调节机制基本上被淘汰,但是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如何构建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呢?我认为,首先,要让全社会都树立社会公正观念,尤其是公共权力机关要用公正观念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尤其是既得利益者用社会公正的一般标准约束与规范追逐利益的行为,该交的交,该捐的捐,该牺牲的要牺牲,该束手的要束手,维护社会利益的基本均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既得利益;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利益中的作用,让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磨擦;其三,适度发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调控作用:一是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取消或放松行业、阶层、地区的进出门槛,用市场手段消除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行政性的垄断保护;三是制定和强化、刚性化税法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调节高收入,扶持帮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3.4适度的利益补偿

    社会的急剧变革,导致相当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损害,这在中国的今天绝非少数。即便是在一般社会中,也总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损。但是在我国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受损人群众多。因此,尽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过,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我们的各级领导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记者的簇拥下亲手将粮油米面送到困难群众的家中。困难群众满脸感激之情,我们领导的脸上也堆满了幸福的微笑。对于特殊的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之需我们需要给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相信广大群众也需要的是制度的保障与关切,而不是领导心血来潮式的临时关怀。

    利益补偿的主要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全社会的老弱病残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这里之所以强调补偿适度,是因为:利益补偿并非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它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与个人的劳动贡献、交纳金额等基本协调。否则的话,补偿过度,会产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总之,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

4.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制度的好坏并不是表现为矛盾和冲突的多少有无,而是看他能否容纳、化解矛盾与冲突,形成利益大体均衡,这就是我们所想要的。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目的有四:一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权利平等,让大多数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共同的劳动成果,获得共同的发展;二是制度化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如何做呢?一是建立正常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平台;二是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通过社会组织协调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政府逐渐中立,做一个公正的、中立的利益裁判。

4.1建立多渠道的利益诉求平台

利益协调机制的重构,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诉求机制的构建。利益失衡的时候产生表达需要;利益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冲突。如果缺乏有效的多渠道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积还会产生严重的危机。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达,否则,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达将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对社会将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既要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形成有效的利益诉求,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这个平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空间。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即民主政治。

第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让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来为自己服务,这些人或组织,如果能够重诺守信,那么他们将获得公民的支持和继续执政的机会;否则,人民将放弃对他们的支持而选择别人;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纳和规范的利益诉求平台。现实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强势群体采用贿赂、政治压力、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方式影响政府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强势群体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合法渠道又不畅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挠,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必然招致专政机关的打击和强势群体的报复。

有句俗话: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样多次的死循环后,必然导致社会暴乱,那里还谈的上和谐!因此,尽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诉求平台,让各阶层各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都能通过规范的、公开的渠道送达决策机关,从而制定出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开听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都是最起码的公民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只会巩固执政地位、有利于保护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者,只不过是让弱者得到了他应该得的那一份而已,何乐而不为呢?第三,合理利益的诉求者,也须提高利益诉求的理性,最好通过合法的方式、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愿告诉给应该知道的人或组织,不要“病急乱投医”。

4.2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

    近几年来,我们正在快速推进社会的市场化进程和构建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有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个指标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标志,同时也是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我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呢?1978年之前,我们是一个高度行政化、集中化的社会,国家通过对一切资源(人、财、物、信息、土地、矿产等)的直接占有和处置,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管制和领导。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与社会是高度集权与专制的。1978年后,随着权力的逐渐下放和市场的发育,社会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各种中介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大量建立。这些组织和群体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独立与相对集中,他们不断要求和争取权力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希望在将来的社会秩序中有自己应有的席位。当然,这也是社会自治能力提高和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心疼失去的那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回归与复位只会有利于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为什么?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中的利益表达主体只能是社会化的组织而不是个体。政府不可能与一个个的自然人去谈判、去协商,否则,政府运行的成本将十分巨大。而通过自治的社会组织约束与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其成本将大大降低。欧洲和北美那些文明国家的利益组织化诉求方式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扶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真正的组织,如工会、农会、商会、教师协会、律师公会等,让他们真正承担起利益表达的社会角色。这些组织教育与引导会员在组织中以合理方式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经过组织协商表决,达成本组织的利益要求,然后向政府表达,参与公共政策的协商与制定。同时协调本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4.3政府走向中立,做个公正的裁判

政府应该逐渐向中立的谈判组织者和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过渡。这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和组织之间经常的沟通、谈判、协商、对话,是减少、缓解、化解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谁能将他们组织到谈判桌前?是政府;谁进行裁判?还是政府。其实,这也是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政府必须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公正。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版,82页

②《列宁全集》第16卷,13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103页

 

2010年6月6日星期日,上阳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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