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律师告北京西站、北京铁路局火车票退票案(之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11:45
刘玲
2008年3月10日,我作为原告,起诉北京铁路局、北京西客站退票一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公益诉讼,立刻被北京数家媒体关注,被社会大众关注,大家都期盼这场诉讼的最终结果。
两会正在北京召开,正在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方案中铁道部仍存在,与交通运输部并列。有专家分析(见3月12日《法制晚报》):铁道部因为政企不分,所以未能并入新部委。有委员认为,未来铁道部在实现政企分开后,也将并入交通运输部。
我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时间上,与两会的胜利召开重合,与3.15消费者维权日重合。诉求内容上,与两会对铁路部门的改革方案有关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联。这是巧合,也是一个好兆头,它必定能促进铁路运输部门改善工作,提高其对社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一)起因
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上午9点5分,我到北京西客站退票,我买的车票是当天中午12点57分开往邢台的。退票口的工作人员不予退票,理由是:春运期间,开车前6小时内不再退票。
我很诧异,提前4个小时到达车站,退票而不能。
我很诧异,铁路部门的退票理由——“退票开车前6小时办理”。法律法规乃至铁道部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均无此规定。
我很诧异,车站仅仅以张贴在退票窗口的一纸告示,使得诸多退票人败兴而归。车票被作废,买票人白白支付票款;车座空置,白白浪费了资源;想乘车的人因为票已售空,无法买票乘车。在春运期间,全国因此造成的浪费有多少?
我很诧异,从买票时起,我与铁路部门之间的铁路客运合同成立生效。我们之间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铁路运输部门如变更合同之条款,必须得到我的同意,或者在成立合同之前告知与我。铁路的现实做法距离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有多远?
我很诧异,铁道部门称出台此规定,目的是“严格限制退票时间,是为了加强对票贩子的打击力度,使票贩子无法从容地将车票兜售出去”(摘自新华网)。显然有“宁错杀一万,不放过一个”之嫌。打击票贩子,株连无辜,这与我们的法治社会相称相符吗?
……
接下来的一个月,就退票一事,我与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展开讨论,与律师同仁探讨,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亲友探讨。见仁见智,很受启发。
近几年,状告铁路部门的诉讼很有几起,胜诉败诉皆有。铁路部门在诉讼后或者诉讼中进行回应和变革的步履也相当快。诸如,列车上餐车会给旅客开具发票,车站公厕不再收费等等,都与这些诉讼有直接的联系。诉讼推进了铁路部门工作的日趋完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
认真思考后,我决定起诉北京铁路局,通过法院的审理,让法律来判断是非,让法律给社会大众一个明白,从而为自己和众多退票而不能的人来维权,推进铁路部门改革其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
(二)立案
2008年3月10日我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查,予以受理。诉讼费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来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是中国特色,“铁路系统的法院”,素来被法学界斥责,质疑其设置上的公正性、科学性。这属于法学司法体制的研究范畴,我一位清华法学院的同学,其硕士毕业论文就是研究铁路法院的设置问题。这是个大题目,这里先不谈。
3月10日是农历二月初三,据事发正好一个月。
在这一个月,我在思考讨论退票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同时,运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调查搜集证据,起草文书,为诉讼做准备。
北京西客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北京铁路局承担。所以,本案将北京铁路局列为被告。
北京铁路局冠名“局”,但它是一家企业,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铁路运输企业。“局”非局,不是通常意义的行政机关。作为铁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北京铁路局与旅客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签订、履行合同适用《合同法》。
立案后,我徒步从西客站穿过。望着熙熙攘攘的人群,我默默冀望:本案之后,类似“退票开车前6小时办理”这样的弹性随意作法不再有,铁路运输中针对普通旅客的霸王条款、霸王逻辑、霸王作法不再有。
(三)民事起诉书
为清楚起见,直接将本案的《民事起诉书》粘贴过来。
民事起诉书
原告:刘玲,女,汉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安贞华联仟村商务大楼A座1205室,邮编100029,电话13366507901
被告:北京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安路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电话51822211
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票款55元,支付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查询费40元。共计95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被告所设的售票处购买一张火车票:车次T145,北京西至邢台,开车时间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12时57分,票价55元。原告因故不能乘坐该次列车,便于2008年2月8日(正月初二)上午9点五分到达北京西客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工作人员验票后,以原告“没有在开车前6小时之前办理退票”为理由,拒绝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铁路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被告,依法应当为原告办理退票,退还原告支出的票款,从而使旅客的退票权得以实现。然而,被告不履行己方义务,拒绝为原告办理退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同时,被告拒绝退票的理由,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火车票背面记载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相悖。
为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原民事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刘玲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