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而亡遭否定 诉至法院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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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而亡遭否定   诉至法院终认定

 

【案    由】工伤死亡认定纠纷【交办单位】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曾文辉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金莲,女,汉族,农民,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观音阁村9组。

李金莲之夫邓飞雄生前系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马司分社外勤信贷员。2008年7月18日上午,邓飞雄与往常一样到其单位报到进行考勤登记后,单位安排其去邵东县鞋业城谢新清家催收贷款。上午8点半左右,邓飞雄在谢新清家催收贷款过程中,突然感觉自己身体不适,遂请求谢新清开车送其回黑田铺乡下老家拿钱去医院就诊。下车后,其病情迅速恶化而晕倒,终因心肌梗塞不幸于当天上午9时30分左右死亡。邓飞雄生前所在单位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7月28日向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为,邓飞雄是在一客户家收贷返回其乡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邓飞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亡。作为本案复议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11月7日接到李金莲的申请复议书后,口头告诉她邓飞雄不符合工亡的条件。

邓飞雄多年卧病在床的父亲因承受不起老来丧子的打击,于同年8月去世,祸不单行的变故使李金莲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在近两个月时间内痛失两位亲人,心中的悲痛、委屈和累累的债务象三座大山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她感到生活已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在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的法律援助乡村行活动中,李金莲得知律师可以免费为她打官司,她又看到了希望。2008年11月11日来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在听完李金莲的遭遇后,主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小球对其遭遇深表同情,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智铭主任亲自承办,同时安排具有高度责任心的曾文辉律师协办。李金莲事后逢人就说:“面对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事的高效,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不相信眼前的现实会发生在我的身上。”但这只是让她感动的开始。

【承办过程】

接案后,承办律师急当事人之所急,当天在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后,就赶赴邵阳市人民政府复印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邓飞雄为工亡的证据等材料。面对上述材料与当事人的陈述,承办律师反复分析案情,认为邓飞雄在其死亡前是否回到家中以及是否经过了抢救是关系到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为查清该事实,承办律师果断地深入当事人居住的农村,寻找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得知邓飞雄当天死亡前并没有回到家中;寻问案发时给邓飞雄抢救的农村赤脚医生,证实在其抢救邓飞雄时,邵东县人民医院120的医生、护士也赶到现场抢救邓飞雄的客观事实……

经过几天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后,承办律师于2008年11月27日,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邓飞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附件,法律意见书指出:

一、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邓飞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决定书认定:“邓飞雄系在一客户家收贷款返回县黑田铺乡下老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案真实的情况是,邓飞雄并非是返回县黑田铺乡下老家“后”才突发疾病的,而是在客户收贷过程中突发疾病的。邓飞雄自突发疾病至死亡都未进入其老家屋中,其最后死于离家十余米的堂兄邓东塔之家,为此,死者家属按当地农村的风俗帮邓东塔谢了地。其次,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否认邓飞雄意欲回家取钱再去医院就诊系武断的推测,贷款客户谢新清的证言说邓飞雄在车上没有异常表现不能被采信。据承办律师调查,谢新清当时之所以说邓飞雄没有表现异常情况,是担心死者家属找其麻烦,当时他只想把邓飞雄早点送到其指定的地方,故此谢新清当时的说法是不想惹祸上身,同时,谢新清的证言不符合心肌梗塞发作时突出的临床表现,不能被采信。再次,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邓飞雄在死亡前没有进行抢救,系申请人及邓飞雄所在的单位没有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没有进行相关细致的调查所致。

二、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飞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邓飞雄的死亡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依法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因邓飞雄生前系邵东县牛马司镇信用社宋家塘分社的外勤人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贷款回收,故其当天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区域应当以邓飞雄从邵东县黑田铺乡双河新村新建房屋出发到工作单位为起算点,至其完成工作任务回到自己的住房为止。故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邓飞雄离开收取贷款的客户家就算脱离了工作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之规定,邓飞雄应当属“当场死亡”的情形。综上所述,承办律师建议邵阳市人民政府将邓飞雄的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亡。

然而,邵阳市人民政府面对上述重大客观事实于不顾,既没有进行调查,也不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竟于2008年12月26日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作出了邵复决字[2008]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工伤认定决定》。

鉴于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对本案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错误,承办律师在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充分沟通后,最后达成共识:面对如此弱势群体,不论结果如何,决定将本案援助到底。这不单是体现法律援助的精神,也是维护法律正义的表现,更是追求社会公平的需要。

正当李金莲祈盼已久渴望得到的公正被眼前的一纸复议决定书吹得灰飞烟灭、其心情低落到象落水后被抓的最后一根稻草与之一起下沉之时,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和承办律师及时对她进行鼓劲,决定再次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支持其提起行政诉讼,李金莲被浇凉到冰点的心情又被重新点燃。2009年2月4日,承办律师代理李金莲将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告上法庭,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和26日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代理原告李金莲到庭参与诉讼。

【承办结果】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依法查明,还原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出如下事实认定:

2008年7月18日早上,邓飞雄上班后到借款户谢新清家催收借款,突感身体不适,谢新清便开车送其回家,在离邓飞雄老家40米左右的地方,邓飞雄便下车,当行至邓东塔屋边时已不能出声,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一直坚持的正确观点,即邓飞雄在回家的路上,是工作场所的延伸,而并非是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坚持认为的,离开了借款客户家就算是脱离了工作状态的说法。

2009年4月29日,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六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刻,李金莲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眼里饱含激动的泪水,一再向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简要点评】

尽管本案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仍将会继续从法律援助的角度跟踪和关注本案发展的动态。

本案带给我们不少的启示,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用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仁爱之心、援助之手和法律之盾切实为受援助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既体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精神,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是办案的铁律。深入调查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吃透案情,不为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所蒙蔽;只有找准法律依据,才能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也只有这样,办案时自己心中才会有底气,才会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不动摇。第二,承办援助案件要有平视强势、不怕困难的勇气。承办律师在收集本案证据过程中,被调查人听说是民告官的官司,因有较多的顾忌大多不肯配合,承办人就拿出了足够的耐心对被调查人进行说服工作;受援助者家庭生活本来就困难,听说2009年春节她连买米的钱都没有。在本案艰难的承办过程中,律师没有花费当事人一分钱的开支,自己倒贴差旅费,法援中心还给李金莲送去了过年物质,真正体现了援助奉献精神。律师之所以能将本案坚持到底,除了有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外,还与承办律师良好的职业操守及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关。唯此,才能下定决心排除万难,用坚强的毅力在帮助当事人的同时,也提升修炼了律师自己的情操——仗义执言,援助弱者,快乐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