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南通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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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
和反腐倡廉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纪发[2010]21号)
市各有关单位,市各国有出资企业: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国有出资企业实际,在《关于对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纪发[2007]34号)基础上,制定《南通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通市监察局
2010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巡查工作,完善巡查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发展、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构建防腐保廉体系,促进我市国有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不断提升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水平,为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建立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查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国资委等机关和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巡查办设在市国资委,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查日常事务工作。巡查办设主任一名,由市纪委领导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设立若干巡查组,承担具体巡查任务。巡查组履行巡查职责,对领导小组和巡查办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巡查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安排企廉巡查年度和阶段工作;
(二)审定参与巡查工作人选;
(三)听取巡查组的巡查汇报,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专项报告;
(四)视情召开巡查整改情况汇报会,听取被巡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汇报,并进行讲评;
(五)研究巡查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研究处理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巡查办的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草拟和实施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相关制度等;
(二)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草拟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以领导小组名义下发的文件;
(三)检查、指导各巡查组的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四)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选聘、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巡查意见书》的审定工作并组织反馈,负责巡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巡查档案的保管和巡查网站的日常维护;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查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企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提高政策法规水平;
(二)深入企业,联系职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掌握企业党风建设情况,撰写巡查工作报告;
(三)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四)及时向巡查办通报巡查工作进展情况、巡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需要向领导小组反映的有关情况;
(五)督办问题整改,跟踪整改情况。
巡查组不干预被巡查企业的正常工作,不直接查办案件。
第十二条 巡查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厂务公开情况;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由巡查办拟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和巡查重点,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将巡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查企业。
第十四条 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巡查组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审计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了解被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二)发布巡查预告,公示巡查内容,公开联系方式;
(三)听取被巡查企业的专题汇报;
(四)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或测评会;
(五)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个别谈话、对下属企业进行走访调研;
(六)围绕反映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就相关问题责成被巡查企业做出答复或说明;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受理相关信访举报。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向领导小组报送巡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的客观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巡查报告应当由巡查组正副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巡查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巡查办负责落实或转有关部门落实。巡查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 以巡查工作报告为基础,认真撰写《巡查意见书》。巡查办严格把关,并形成正式文件。
第十七条 《巡查意见书》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查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查企业领导班子反馈。反馈时,巡查组正、副组长参加。必要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反馈。
被巡查企业班子成员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向被巡查企业主要领导进行反馈,由被巡查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被巡查企业收到反馈后,要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自收到《巡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查办报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查企业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实行巡查回访制度。由巡查组重点对《巡查意见书》落实情况进行专题了解。回访要有记录、有签字。回访结束后,要书面向领导小组汇报回访情况。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需要请示汇报的,及时通过巡查办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巡查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纪律;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熟悉企业情况的党务、财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采取单位推荐、组织选调相结合的方式选配。巡查人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受聘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个别调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巡查办和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查办和巡查组工作人员要严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严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巡查中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有关资料、材料、记录要妥善保管;
(三)严禁接受被巡查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券卡和宴请,不得参加被巡查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得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巡查工作纪律。
巡查办和巡查组工作人员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巡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查企业的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巡查办或领导小组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国资委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市国有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