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和:法律是政府的“营业执照”(中国青年报 20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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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政府的“营业执照”
2004年04月19日 00:35:36
陈爱和
据4月9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一派出所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将10对因卖淫嫖娼被送劳教的男女公开通告。通告中具体罗列出10对男女的名字、家庭住址,被抓获原因、经过及处罚结果等等。
这则通告张贴后,一时间舆论哗然,仅“存活”一天便被主动拆除。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市民议论,几名律师接受采访时均明确表示,除非告示内容有误或将卖淫嫖娼者押解进行游街示众,派出所公示卖淫嫖娼者的做法并不违反法规。
对于通告卖淫嫖娼者,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律本身也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事情。这里的问题是,法律不禁止就不违法吗?
所谓违法,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指触法,即法律所反对的,法律要惩罚的。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即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防止私权利受到侵害。对于政府而言,就是不依法,即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等。对于法律没有规范的,即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执法权力的授予,绝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行的庇护伞,相反,应当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由。”所以说,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应当强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即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应该依据现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该劳教的劳教,并没有通告“违法行为”的适用条款,即便是卖淫女活动猖獗、嫖娼者行为可恶,即便出于教育和震慑的公益目的,也不能随便“公开示众”。以法律没有明确的任何方式、手段实施执法行为,都属于在法律之外增添的行政(司法)行为,无异于法外施“法”。这与漠视“坏人”的权利,随意对其采用过激手段加以惩罚有何区别?
法律是政府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政府就无权“经营”。这也是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题中应有之义。否则,当“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的”成为一种借口时,政府的权力将无法受到控制,整个社会将为之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