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普及要有政府统领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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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普及要有政府统领和法律保障



类别:学者视点 2009-08-02 11:28关颖的博客 【摘要】呼吁将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视为一体由政府统筹管理。建议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称为《科学普及法》,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包含其中。

呼吁:社会科学普及要有政府统领和法律保障

社会科学普及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极强的不可分离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永恒的主题,而社会科学普及对公民素质的影响是一个潜移默化、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将与社会的科学发展相伴成为社会科学永久的使命,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顺应社会的需求和科普自身的发展规律,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予以保障。

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科学普及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2006~2010~2020《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年),科技部等八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使科学普及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但是时至今日“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科学普及并未纳入国家科普事业的总体规划,在近年来国家有关全民科学素质、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等相关文件涉及到科普的具体内容时,没有涵盖有关社会科学知识。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动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逐步建立健全面向公众的科技信息发布机制,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科技知识和信息”,“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工作与科普工作有机结合,研究制定行业性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等等,多是科学技术或自然科学范畴;二是在科普工作的领导体制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分属不同系统,且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没有全国性行政机构,多数地方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归属党委领导的宣传系统而没有相应的政府机构统领,与自然科学普及基本上是“两张皮”,在经费、人力、物力方面更难以得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政府支持。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提出的“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促进入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加大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以充分体现。以致于社会科学普及较之自然科学普及的地位具有较大差距,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有机整合的发展趋势日益凸显。我们强调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性,缩小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的差距,主张社会科学“独树一帜”单方面强化并非明智之举。关键是促进二者的融合,彼此在相互配合、均衡协调中共同发展。因此,要建立“大科普”的理念,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普及视为一体统筹运作,当科普面对大众的时候,是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整体。以此为出发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首先解决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有机整合和领导机构统领的问题,其可能性在于:一是我国惟一一部有关科普的法律是《科学技术普及法》,其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法所涉及的保障措施、组织管理、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规定,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但这部法律强调的是“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这其中“科学技术知识”没有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知识,而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则显然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普及法》实际上并不是仅仅就科学技术谈科学普及,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社会科学的成分,只是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科学知识普及问题;二是这部法律自2002年已颁布至今已六年有余。社会在发展,人们对社会科学在社会发展中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我们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赋予社会科学艰巨的使命,为社会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颁布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对社会科学的重视达到空前的程度,社会科学出现了繁荣发展的良好势头;三是社会科学普及在民众中已有良好的基础,学校教育、市民教育、干部培训中已不同程度地融入社会科学普及的成分,所缺少的是整体性的长远规划和必要保障。

有鉴于此,建议国家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称为《科学普及法》,即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包含其中,在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和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增加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通过法律、规划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普及的有机整合。这样较之单独制定一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法” (吴颖文.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立法问题刍议〔J〕. 江南论坛,2005,(12).)更有利于弥合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鸿沟,进而带动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发展;在领导和管理体制上,依据《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当然应包括社会科学普及。建议将社会科学普及一并归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领,将社会科学的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工作同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协同社会科学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以体现和促进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普及的协调发展,共同为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发挥作用,进而达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成为“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