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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49:52

官员财产申报存“三大漏洞”?

20105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人民网)

    然当笔者认真读完《规定》的全文后,发现此《规定》存在三大漏洞,给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埋下了隐患。

    漏洞一:监督主体未变。

从《规定》第十五条中大家知道,监督领导干部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而非民众。换句话说,就监督主体来看来,《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仍停留在“内部监督”上,民众对领导干部的财产究竟有多少是不可会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也就是说,民众监督被排除在监督主体之外,这样的官员财产申报,效果怎会大?因为,“内部监督”,说白了就是“老同事、老上(下)级”的监督。毫无疑问,大家都是在官场中混的官员,谁能监督谁呢?“家门口的塘”谁又不知道深浅呢?对一个县处级及以上的官员来说,谁没有“三个帮”呢?

可以预见,这种早就有之,且实践已证明效果不大也不可能大的“内部监督”,如今继续用来监督官员的财产申报,其效果怎会大呢?效果不大,又如何能监督得了领导干部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腐败行为呢?如此,监督主体不变,也就成了“新规”的漏洞之一了。

     漏洞二:监督主体“有权无责”。

〈规定〉第十七条中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不禁要问,如果监督主体监督不到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按照常理,如果监督不到位,官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在本〈规定〉中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叫监督主体如何尽责?于是也便成了漏洞之一了。

大家知道,当今官员,尤其是处以上官员,只要有权,或多或少都存在贪污腐败行为,都有与其收入不相符的财产。人们也不难想象,在官员的财产申报中,如果靠官员的“自觉”,又有几个会如实申报财产的呢?也就是说,为了防止官员不如实申报财产,〈规定〉中才设立由纪检、组织部门来监督官员申报财产这样的条款。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发生了纪检部门或组织部门的官员,帮助领导干部少申报或不申报财产的案子,或对官员财产申报监督不力,对他们当如何处理?这在〈规定〉中没有明确。

那现实中会否出现“监督不力”这种情况呢?笔者以为,发生“监督不力”这种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官员都是“复合型人才”,今天当县委书记的,过几年可能就当上级的“纪委书记”了;今天当纪委书记的,过几年有可能就当组织部长或交通局长、土地局长等等。试想,官场有这样的实际,官员在某位上还能“认真履行职责”吗?难道他们就不怕被调动、被交流成为监督主体上的“案中肉”?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定〉中监督主体“有权无责”的条款,貌似是欠思考留下的漏洞,实际上是有意而为之的。

漏洞三:“财产档案”移交手续不完备。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这条规定貌似让领导干部的监督有了“连续性”,但是,这条规定的最大缺陷就是“移交手续不完备”,给人以孔子可钻。

大家想想,虽然“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但是,这个转了几道弯的移交,是否可以造假?回答是肯定的。

说实话,在中国只要给钱,有什么意想不到的事不会发生?比如,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被交流的外省市去了,这个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可否被“修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签是否可以被“模仿”?外单位的纪检、组织部门有谁会认识这个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真迹”?只要这个领导干部不出问题,又有谁会去核对这个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真迹”呢?如此想来,这不一个很大的漏洞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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