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羞辱卖春女是历史的倒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5:05:32
又一次见识卖春女被曝光的缺德事。本月17日《长江商报》称,武昌某地派出所将查获的卖春女和嫖客真实姓名张贴在大街小巷。这个情景使我回忆起几个月前河南警察强迫某卖春女面对镜头的画面,那个画面一夜间借助网络被4亿多网民“分享”。扫黄是好事,曝光卖春女的隐私,却糟蹋了法律尊严和人道底色,降低了文明建设水准,也让国家颜面无光。
恰好几天前,我观赏了好莱坞老片《午夜快车》:美国青年比利在土耳其因为携带毒品被判4年,当他拒绝越狱、忍受折磨即将刑满出狱时,又被作为政治牺牲品改判终身监禁,进而失去对法律乃至所在国家和人民的敬重,最终以十分崩溃和疯狂的方式杀人越狱。这部电影极具争议,但是,比利当庭哭诉和谴责法官的污言秽语里包裹着引人深思的命题:真正的正义是宽容;接受过法律惩罚者不该同罪二次被罚;滥用司法导致当事人绝望而满怀仇恨……
   卖春是个古老的职业,在任何文明形态中都公开或私密地存在,并被多数社会的主流价值标定为罪恶。但是,如何处置卖春问题,反映出道德水准和人文精神的差异。《圣经》中耶稣阻止众人依据犹太法律砸死卖春女,理由是“孰能无过”。这份宽容感化了卖春女,不但促使其金盆洗手而且最终成长为“圣女”。虽然卖春在中东依然是罪过,基督教主导的西方社会价值体系也没有因为耶稣式宽容而把卖春视为体面职业,但是,法制的完善和人文精神的厚重,已经将这一生计规范到社会契约之下。因此,不断有政要、明星召妓嫖娼曝光,但是,卖春女从不是道德谴责的对象,更不可能被强制曝光乃至游街示众,舆论愤怒的是政要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社会责任乃至职业操守的缺失,而不是卖春女勾引他们下水。法律已经明确告诉执法者、媒体和公众,哪里是言行举止的边界,哪里是公民不能触及和被触及的领地。
无论《午夜快车》中的藏毒者,还是《圣经》故事里的卖春女,反正两例都说明,过失之人获得宽容是其造化,受到处罚是其报应,处罚不公则是其大不幸。制度、法律和人文精神好比杠杆,使用得当,会让堕入深渊者幡然醒悟,由鬼变人甚至天使;使用失当,会让本可挽救的失足者因绝望走向极端乃至反社会、反人类。新中国成立之初改造卖春女,政府把她们以姐妹相待帮其逐步从良,人道精神感天动地。反观今日之卖春女被充分曝光羞辱,岂不是历史的倒退?
本质上说,卖春女的被曝光是人治而非法治的惯性体现,是道德正确而不是人性至上的极端反应。在此事件中,卖春女遭受的痛苦远非拘留、罚款和劳教等法定处罚可及,而是法律之外的更为严重的个体尊严被剥夺、被践踏。如果说,卖春女因为种种原因而被迫以肉体和尊严换取金钱遭受第一次伤害,将其身份甚至颜面曝光无疑是第二次伤害,甚至远比剥衣打脸更加不堪。而此举目的又何在?看不到挽救,看不到宽容,看不到对自新的鼓励,唯有让她们破罐子破摔,在原有泥潭里继续挣扎而从良无门。
卖春现象当然是不合法的丑恶现象,但是,它绝非今天才有,也非某地特产,是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等诸多因素综合发酵的结果。对待这一毒瘤,高扬法制旗帜十分必要,因为它体现特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秩序。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首先要让所有人有对法律保持尊敬甚至信仰的冲动和自觉,而不是糟蹋法律精神,玷污法律名声,进而让法律失去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多维度去考虑和努力。而法治建设之于和谐社会,除了严格依照执行,还要引入宽容精神,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因时因事而触犯法律甚至制造罪孽。倘若一味严刑苛律,社会难以和谐,因为谁都不是圣人,生活中也不存在圣人。用纪伯伦的话说:我们部分生活在有栅栏的监狱里,部分生活在没有栅栏的监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