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明鉴网---第十六章 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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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第一节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一、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发展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建立和沿革
中国共产党的建立、新中国的成立至今,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经历了一个探索、发展、中断、恢复和日渐完善的过程。
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新中国成立前,党的“一大”就规定了党的纪律。“二大”党章还专门设有纪律检查和对党员处分的条款。1927年,“五大”决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1949年11月,党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委和县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逐步成立。“文革”开始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查委员会逐步被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被迫中断。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机构逐步恢复重建。
2.行政监察机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保证工农大众实现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1949年9月,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作出了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相继被撤销,直至1986年12月再次重新确立恢复。1987年8月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中恢复建立行政监察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机关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此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按照上述要求实行了合署办公。
(二)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历史沿革
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建立。黑龙江、松江两省根据中央的决定,于1950年先后建立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地、市、县委先后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54年8月1日,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组成新的黑龙江省。黑、松两省合并组成新的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6月21日,由中共黑龙江省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各地、市、县相继建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1967年1月,省委监察委员会被解散,全省各级党的监察机构也随之被撤销。直到1979年1月,重新建立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2.行政监察机关的建立。松江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6月成立省人民监察委员会。1952年6月,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与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成立省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8月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组成新的黑龙江省,省政府副主席李延禄同志兼任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1955年,原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省监察厅。1959年7月,省司法厅、省监察厅同时被撤销。1962年7月,省人事局改为省人事监察厅。1987年9月,省政府重新设立省监察厅,各市(地)县陆续设立了监察机构。
3.省纪委机关和省监察厅合署办公。1993年1月,省纪委机关和省监察厅实行合署办公。合署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按照《党章》及中共中央规定,省纪委仍是省级领导班子之一,合署后的省纪委、省监察厅既要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又要担负起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完成纪检、监察两项任务。省监察厅仍属于省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
(三)党的巡视机构组建
建立巡视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内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1996年,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建立巡视制度,选派部级领导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十六大做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决定。2007年1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004年1月,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于2004年6月组建了省委巡视机构并开展工作。共设立5个巡视组,每组7人,组长由刚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任;副组长为在职的正厅级领导干部;每个组有1名副厅级巡视专员,3名正处级巡视员,都为领导职务。省委巡视办设在省纪委。
二、 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
合署后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仍然分属于党的机关和国家政府机关两个序列,保持着各自不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这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本质所在。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又根据一定的历史时期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肩负的使命来确定。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是: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其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是依照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通过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立法赋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限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主要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和其他一些权力。
为了确保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除了上述四项基本职权之外,国家权力机关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其他一些权力,主要包括查询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的权力、奖励控告检举有功人员的权力等。
第二节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一)纪检监察机关恢复组建后领导体制的变化
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委。1979年3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委。这一时期,省、地、县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1982年党的十二大后,各省、市、自治区纪委的名称由“党委纪委”改为“中国共产党某某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委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一样,是同级领导班子之一。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直至十七大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了十二大的规定。
2.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明确:“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以后的《行政监察条例》和《行政监察法》,领导体制未作变动。
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
(1) 派驻纪检机构的领导体制。1983年3月,中央纪委规定: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1991年4月,中央纪委规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受中央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合署后,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根据中央纪委的规定,1983年3月,省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在省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1991年4月,派驻纪检组改为受省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各市、地纪委的派驻机构都按中央规定的模式加强领导和管理。
(2)派驻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1988年10月,监察部印发通知,明确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委、局)双重领导。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受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
(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的领导体制。2004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将双派驻机构原来的双重领导体制,改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2005年9月,黑龙江省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对省直25个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6年9月,黑龙江省对12个单派驻(出)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派出纪工委2个)。这样,省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共有37个。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直接领导。
(二)纪检监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其基本涵义
1.纪检监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
中央一级的领导体制。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从以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中央一级的纪检监察机关,中央纪委受党中央领导,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合署后,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
2.纪检监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的基本涵义。
(1)领导关系和工作关系。一是领导关系。中央纪委、监察部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同时也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二是工作关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
(2)组织机构和干部管理。一是组织机构设置。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全局性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大政方针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中,某一部门或行业根据工作需要拟设立纪检监察机构,在所在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研究同意后,应征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商组织、编制部门设立。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市、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二是干部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职位、职级设置、待遇等,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一些政策,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有关部门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干部的任免工作,属于选任制的干部,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日常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管理,其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
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
(一)纪检监察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确立
为适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体制也逐步发展,形成了现在的双重管理体制。1980年,中央纪委提出“领导关系改变后,地方各级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1982年,随着纪检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的确立,中央组织部对纪检干部的管理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今后省、区、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负责同志的任免,各地区党委、各部门党组应事先征得中央纪委的同意,然后再报中央审批。1984年,中纪委、中组部又对各省、区、市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纪检组副组长、局级检查员的任免作了规定:省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由中央纪委同意后,分别由省委和各部委党组任免;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任免。
我国的行政监察体制从确立之初,实行的就是“双重领导”体制。1987年8月重新恢复组建行政监察机关以后,在干部管理上仍实行的是“双重管理”制度。《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二)纪检监察干部双重管理的范围
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干部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各级党委、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是:中央纪委协助中央管理省、区、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中央纪委会同各省、区、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各省、区、市纪委常委、监察厅(局)正、副厅(局)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及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协助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正、副书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由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参照上述精神共同确定。基层纪委的书记和纪律检查员,由它的上一级纪委协同其同级党委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责是:(1)根据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研究制定不同时期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选举或调整领导干部时,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党委(党组)对候选人名单或拟调整的干部进行审核、考察并提出意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任免职手续;(3)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了解,并对领导成员的日常调整和干部的调动、交流、奖惩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4)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培养教育工作;(5)受理群众对所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并协同有关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处理;(6)受理管理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职权时遭受打击报复等问题的申诉,协同有关党委(党组)调查处理,保护纪检监察干部行使职权。
第三节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务设置
职务设置是指在对党政机关的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务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确定每个具体职务的职责;根据机构规格确定职务设置层次和工作特点确定职务名称等。
一、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设置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职务是指在纪监察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按其权责大小,可分为正职和副职,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分管常务工作或某方面工作。按其产生方式,可分为选任和非选任。
纪检监察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各级纪委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其职务设置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纪检监察机关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职务和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如监察厅(局)正、副厅(局)长,正、副秘书长,室(厅)正、副主任等。其职务层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非选任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相对应。即: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副部长、部长。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领导职务的设置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由中央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央纪委机关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配副部长级干部(由中央纪委常委兼任),副秘书长配正局长级或副部长级干部。机关内设室(厅),设主任,配正局长级或副部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副局长级或正局长级干部。室(厅、局)下设处,各处设处长、副处长。
地方各级纪委设书记、副书记、常委,由地方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负责召集纪委常委会议,并主持纪委全面工作。纪委副书记配备同级党委部长一级干部。各级纪委常委(不设常委的设纪委委员)应由同级党委副部长级或正部长级干部担任。地方各级纪委机关设秘书长,配备同级党委副部长级干部(可由纪委常委兼任)。地方各级纪委内设机构为室,设主任、副主任,其职级配备按照198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曾联合下发的《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8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省级领导班子配备的几点原则意见的通知》(中发[1982]46号)在规定省一级领导班子的配备时,把省纪委列为省一级班子之一。纪委内设机构的干部职级,可以比同级其他党务部门配得略高。
(二)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设置
监察部是国务院专司行政监察的机构,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部设部长、副部长。部长主持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监察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副部长由国务院任命。
纪检监察合署后的监察部仍然属于政府序列,继续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部部长、副部长已进入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在常委会统一分工下进行工作。非中共党员副部长按分工处理各种行政监察事宜,涉及党内事务可由部长处理。
地方各级监察厅(局)设厅(局)长、副厅(局)长。厅(局)长领导全厅(局)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审议、决定重大监察事项;副厅(局)长协助厅(局)长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各级监察厅(局)的党员正、副厅(局)长一般应进入同级纪委常委会,厅(局)长同时为纪委副书记,副厅(局)长同时为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发[1993]4号)文件强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部和各级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继续坚持执行;并根据条件,逐步增加任职人数。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目前,全国大多数的省(区、市)监察机关也陆续选配了相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重视这项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做好选配工作;并在机构设置、分工以及工作体制等方面创造条件,使这些非中共党员干部有职有权,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放手大胆地在监察机关工作。
(三)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职务的设置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纪检组(纪委)设组长(书记),配备所在部门行政领导副职级干部,并参加所在部门党组(党委);设副组长(副书记),配备所在部门正司(局)长级干部。监察部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监察局设局长(专员)、副局长(副专员)。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为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任现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轮换交流。以上派驻和内设机构监察机构下设室,设主任、副主任。主任配备所在部门副司(局)长级或正处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备所在部门正处长级或副处长级干部。地方各级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设置领导职务,并配备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四)机关纪委和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职务的设置
机关纪委是党和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机关纪委设书记、副书记,书记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为同级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应为党委委员);副书记配备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正职级干部。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内设纪委、监察机构。纪委设书记、副书记,书记配备所在单位党政副职级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应为党委委员);副书记配备所在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纪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应为委员)配备所在单位中层副职级或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配备所在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副职配备所在单位中层副职级干部。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监察机构的正、副职应为纪委常委或委员,正职应为纪委副书记。
二、纪检监察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颁布后,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职务序列是纪检监察机关职务序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特点,为保证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设置的业务职务,与检察院、法院的检察员、审判员职务有着相似的特点。其设置目的,一是适应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特点的需要;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克服“官本位”现象。纪律检查员,既可以是正、副局级,也可以是正、副处级,还可以是正、副科级;监察专员可以是正局级,也可以是副局级,监察员可以是正、副处级,也可以是正、副科级。其中: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设正、副局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正、副处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设正、副厅局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
(三)地(市、州、盟)纪委、监察局设正、副处(县)级和正、副科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县(市、区旗)纪委、监察局设正、副科长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四)各级派驻、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由各级派出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节 纪检监察干部的吸收录用
干部管理包括宏观管理和循观管理两个方面,微观管理是指干部的录用、考核、考察、任免、奖惩、交流等具体工作。本书所涉及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管理是选拔并部的微观管理。
一、录用
随着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补充、配备工作也注入了新的内容,除了传统的选举、委派和选调、聘用等方式外,考试录用方式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选举、委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领导职位,聘用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某些干部职位,考试录用也就越来越成为补充纪检监察干部的主要方式。
二、录用的概念
录用是指用人机关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干部的一种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等。
三、适用的职位范围
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地级以下(含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录用一般干部,都应采用考试录用的方法。
上述职位中的某些特殊职位,可以不实行考试录用制。如某些要求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位,一般性的考试对其无实际意义;再如外语专业中的某些小语种,来源极其有限,在社会上难以形成竞争。对于这些特殊职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采用相应的测评方式简化考试程序。
四、考试方法和内容
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是择优录用的重要程序,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一)笔试
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应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笔试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知识性问题,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二是智能性问题,侧重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包括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观察判断能力、综合归纳能力等。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笔试内容时,还要根据纪检监察业务需要,对考生的政策理论水平等进行专门测试。这样,才能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使被录用人员能很快适应纪检监察工作需要。
(二)面试
面试是指根据测评的目的,在适当的场景下,考官以问、听、察等手段,通过与应试者进行交流,综合评判应试者相关素质的一种测评方法。它是通过面谈、情景模拟或心理测验等办法,对考生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举止仪表等进行测试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面试的主要方法有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目前,多数采用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面试时应按规定搞好面试考官培训,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特点拟好面试题本;在测试考生语言表达、综合分析能力和举止仪表的同时,应突出考生的求职动机与所报职位是否匹配,以保证考生被录用后能安心纪检监察工作。
(三)考察
考察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考试合格者。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工作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组织实施。
(四)体检
体检是在考试和考察基础上,对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身体条件的检查。
(六)办理录用手续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综合考虑考试、考察及体检结果,经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即可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并可签订服务期协议;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在试用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新录用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正式任职后,对其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安排到基层锻炼。
另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也是配备、补充纪检监察干部的方式之一。接受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接收的军转干部,应按国家政策落实其职级待遇,对其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同时还应组织军转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五节 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
一、考察与任免
(一)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
干部考察是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升降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
1.考察的种类。
任职考察。干部任职前的考察,侧重于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存在的不足,看其是否适合拟担任的职务。
特殊考察。主要用于挑选和输送有特殊要求的干部,如为领导干部挑选秘书等。另外,用于表彰先进、推举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某项重要活动时的考察,均为特殊考察。
日常考察。即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经常性地考察了解,以达到经常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目的。
领导班子考察可分为:换届考察、届中考察。
换届考察。即对将进入领导班子的所有人选进行的考察,换届考察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真正把那些符合条件、适合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选拔到各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中来。
届中考察。即对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内一段时间的考察。主要考察领导班子这段时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对于领导班子需要调整和加强的,适时提出调整和加强的意见,以推动和促进领导班子完成整个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考察的内容。
德。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看其是否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无产阶级世界观和共产主义信念;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到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关键时期,其政治立场如何,态度如何;在个人利益同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做何选择,在工作调动、职务安排不合自己意愿时,能否服从组织需要;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刚正不阿,伸张正义;能否廉洁奉公,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团结、关心同志等等。
能。考察干部的业务知识与工作能力。看其对党的方针政策和纪检监察业务的熟悉程度,结合实际运用如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政策水平怎样;头脑是否清楚,工作思路是否清晰开阔,反应是否敏锐;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如何等等。
勤。考察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看其能否积极主动、勤奋工作,出勤情况如何;是否有开拓创新和敢于负责的精神;能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完成任务。
绩。考察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看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如何;工作成绩及历任职务中的工作评价;所从事的工作有无创新和明显成果。
廉。考察干部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对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成员除按上述内容考察外,还要着重考察他们在工作中的计划预测能力、决策能力,处理复杂矛盾和事件的应急决断能力以及组织领导能力,能否开创工作新局面。
3.考察程序和方法。
(1)准备工作。确定考察对象和考察范围;组织考察组;熟悉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和工作表现;列出考察提纲及谈话人员名单;将考察时间及谈话人员范围通报被考察者的单位或领导;实行考察预告制。
(2)按照考察提纲和干部不同岗位的要求,广泛听取上级、同级、下级和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由考察人员向谈话人介绍考察内容和要求;谈话人如有顾虑,考察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消除顾虑,敢于向组织讲真话。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和各种有关书面材料,核对其自然情况。
(3)与考察对象谈话,了解被考察者的思想、工作、身体、家庭情况,听取对有关问题的陈述。
(4)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考察人员要认真核实、了解。
4.考察人员的纪律要求。
考察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努力工作;讲原则、讲党性,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和制度,不得向当事人和无关人员谈论谈话内容及考察情况;忠诚老实,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抵制一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考察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纪检监察干部的任职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任职主要实行委任制,部分实行选举制与聘任制。
委任制,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任命干部,它是我国党政机关广泛采用的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除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外,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选举制,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由下而上的酝酿、推荐(包括自荐),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产生候选人,然后提交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经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领导人。这种制度适用于对人民直接负有政治责任、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按照党章规定,经选举产生。
聘用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方式任用工作人员,受聘者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年限任职。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双方意愿决定续聘或解聘,目前,纪律监察机关的聘任制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免职
1.免职。免职通常指对干部已任职务的免除,包括与任职相联系的免职和单一的免职。与任职相联系的免职,为晋升、转任、降职中的一种程序,在晋升、转任、降职之前或同时进行;单一的免职,即免职后不涉及任职,如离休、退休、辞职都要免去现任职务。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情形应予以免职: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转换职位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纪检监察机关的;离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另外,免去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纪委领导干部的职务,须经党代会超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自行免职。担任一定职务的纪检监察干部,属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被纪检监察机关辞退的;因所在纪检监察机构变动调整而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3.降职。担任一定职务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这种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干部管理中的涉及职务升降的行政措施。降低纪检监察干部的职务,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干部降职一般先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干部人事部门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被降职人的意见,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干部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被降职的干部,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职务。
4.罢免。对不胜任现职或者犯了错误,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但又没有达到给予撤职处分程度的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实行罢免。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正、副厅(局)长的罢免,应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罢免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职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本人的申辩和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5.落选。按照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干部,是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随着差额选举办法的实行,在选举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干部落选,这是正常现象。对落选的纪委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四)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制度
干部任免制度是办理干部任职、免职的规程,是关于干部任免权限、任免范围、任免手续和任免程序等工作的规定,是日常干部任免工作的主要根据。
1.领导干部的任免审批程序。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管理,又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为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1) 地方各级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由地方各级党委会商上级纪委提出,经上级纪委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的同时抄报上级纪委。
(2)党代会闭会期间纪委领导干部的调整,由各级党委商上级纪委提出人选,纪委书记、副书记经上级纪委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同意后,报上级党委任免。纪委常委经上级纪委考察同意后。由同级党委任免,任免通知抄报上级纪委。
(3)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考察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程序任免,任免通知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4)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纪检组(纪工委)组长(书记)由纪检监察机关报请党委任免,其他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也可委托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任免。
(5)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人选,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党委报上级党委任免;其他干部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考察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任免。
干部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其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征得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按干部管理程序任免。
2.任免手续。干部任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要做到手续健全、完备,凡是报请上级党委、纪委、监察部门审批和备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任免事宜,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请示、备案报告,说明所报干部的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拟免职务,任职或免职的具体理由以及免职后的安排。经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正式任免。凡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换届选举时,由同级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经上级纪委考察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选举结果,由同级党委报上级党委批准,同时抄报上级纪委。
3.任免纪律。纪检监察机关任免干部,必须遵守干部任免纪律: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干部职务;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干部职务的升降;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任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二、交流与回避
(一)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
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交流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系统外交流,指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干部流动;二是系统内交流,指纪检监察系统内、上下级机关或平级机关之间进行的干部流动;三是轮换,指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干部轮岗。长期在一个部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的干部,一般都应该进行职位或岗位轮换;四是挂职锻炼,指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有关干部交流的规定,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同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部,也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在干部交流工作中。应注意选调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的干部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把在纪检监察机关岗位上工作多年、有较强工作能力、政治素质好的干部,输送到各条战线工作,尤其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换届的机会,积极推荐输送干部。
(二)纪检监察干部的回避
1.回避的基本涵义。回避,其原意是指为了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回避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权为了亲情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加以限制的制度。其作用旨在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公正廉洁,避免因亲属关系而妨碍或者影响秉公办事。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摆脱各种亲情关系的干扰,更好地依法执行公务。
2.回避的主要内容。回避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其中每一种回避都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凡是符合回避条件和回避范围的纪检监察干部都应实行回避。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担任一定职务时应当予以回避的制度。任职回避主要是防止在同一机关中因为纪检监察干部之间具有的亲属关系而影响其依法办事,还可以预防他们为亲情关系以权谋私。《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只要在任职中符合上述回避范围规定的,就应该实行回避。此外,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领导人员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也是一种任职回避。
(2)公务回避。公务回避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予以回避的制度。公务回避主要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及自己或者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的切身利益而不依法执行公务,以权谋私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回避的范围与任职回避相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坚决执行。
(3)地区回避。地区回避是指纪检监察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担任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职务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各种关系的干扰,摆脱各种复杂的亲情关系,全身心地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避免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上花费不必要的精力。
三、监督与奖惩
(一)干部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部门负责监督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重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 领导班子的监督。一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中央纪委决议、决定的情况。是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服从上级决议;是否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三是作风和团结情况。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班子团结。
(2)领导干部的监督。除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内容外,还有以下内容:一是思想政治情况。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二是作风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甘当人民公仆;有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是否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否克服困难,完成工作任务;能否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三是在重大问题面前,能否顶住压力,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秉公办案,做到一身正气、刚直不阿。四是遵纪守法、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是否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管好自己主管或分管的单位,管好自己的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党和政府赋予的权力,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2.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方式。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流于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以思想教育为基础,强化自我监督;以政治素质为重点,强化上级监督;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拓宽渠道为途径,强化群众监督;以责任追究为手段,强化工作纪律监督;以事前防范为措施,强化干部部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具体方式有:
(1)制度约束。制度具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规范作用,它是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恢复重建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党支部生活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而且随着干部工作的深入,将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和制度,以适应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制度监督中,首先要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保证制度的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作用。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立足干部工作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完善现有制度,建立新规章,尤其要在经济利益方面分清权利、义务界限。对兼职、回扣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正确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保护其正当的经济权益,严格限制其不正当的利益追求。
(2)考察、考核。考察、考核既是干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只能加强,不可削弱。要讲求考察、考核的质量,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组织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然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为组织提供决策依据。
(3)任期评鉴。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职位分类后,干部的职责更加明确。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之前,由干部部门对其任期内的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写出鉴定,这对干部本身就是一种鼓励和鞭策,同时也是发挥干部部门监督管理作用的重要体现。
(4)群众监督。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群众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选拔任用干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这是保证干部质量的有效措施。通过从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舆论了解各方面对干部的评价,并予以必要的调查核实,可以发现干部的功过、是非、优劣,为组织的任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5)日常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监督方式。把监督工作贯穿渗透于干部的教育、选拔、交流、培训等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使监督更加具体、直接,会收到更好的效果。要改变重任免轻管理、使用多教育少的现象;既要从严要求领导干部,又要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对干部的缺点、错误不能姑息迁就,放任不管。应该认识到,只有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才是对干部最好的帮助。只有加强经常性监督,使干部时刻提高警觉,才能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纪检监察干部的奖励
1.奖励目的和原则。纪检监察干部奖励既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干部奖励制度,又要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实际出发,体现纪检监察干部奖励制度的特点,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则:
(1)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所谓精神鼓励是指对受奖的纪检监察干部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所谓物质鼓励是指对受奖的纪检监察干部给予一定形式的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级别等。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者应该结合起来。
(2)公平合理,奖励得当的原则。所谓公平合理,是指在一个纪检监察机关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使受奖人员和未受奖人员,都有公平感,认为合理合法,受奖者光荣,未受奖者服气。所谓奖励得当,是指应根据其贡献大小及表现情况,大功大奖,小功小奖,同功同奖,无功不奖。避免大功小奖、小功大奖、同功异奖、无功滥奖的现象发生。
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表彰。纪检监察干部的奖励应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规章,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奖励应该是公开进行的。
(3)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和惩戒是干部管理的两个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联系紧密。只有坚持对劣者进行惩处,才显得出对优者授奖的价值,使其他人感到羡慕,“见贤思齐”,树立正气。
(4)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是否及时与奖励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关系,要想收到良好的奖励效果,就应及时进行奖励。奖励的效果主要指奖励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即通过奖励达到调动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向上的目的。要保证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程序办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把好事办得更好。
2.奖励的等级。纪检监察干部奖励的等级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当注意的是,授予奖品、奖金、晋级作为奖励手段,应该和奖励种类结合起来使用。
(三)纪检监察干部的惩戒
奖励与惩戒,是干部管理的两项重要内容,缺一不可。惩戒既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也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干部管理的角度讲,惩戒主要是对违纪者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纪律,以及《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纪律。同时,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对纪检监察干部还要有特殊的纪律要求,要特别强调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歪曲事实,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等。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以上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2.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种类。按照党章规定,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政纪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审批权限。给予纪检监察干部党的纪律处分,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中央纪委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纪委委员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同级党委批准,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纪委审核,报中央批准;对市、地以下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上一级纪委审核,由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
给予纪检监察干部政纪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开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报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纪检监察干部受政纪处分期间以及受党纪处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六节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恢复组建以来,全国已形成了一支30多万人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其中黑龙江省有1万多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这支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实践证明,这是一支有着奉献精神和严明纪律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的现状,相对于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来讲,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差距,相当数量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知识水平、专业水平、领导水平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新时期,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适应形势需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
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是反腐败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形势变化的要求,是新时期、新阶段对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神圣使命的要求,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现状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责的决定因素。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目标,以“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为主线。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纪委是管党纪的,更要把队伍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政治水平、思想素质,保证队伍在政治思想上成熟可靠与合格放心。
1.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密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思想实际,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推进改革发展的信心。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作风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讲原则,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
2.要加强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修养是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核心是身体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与党同心同德,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无私奉献,时刻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要有顽强的精神和昂扬的斗志,勇于坚持原则。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为名利所惑,不为升迁所累。要艰苦奋斗,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3.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来指导工作。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始终把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找准并解决好制约科学发展观落实的症结。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重大政策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要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必须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探索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全面、正确地履行好职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涉及领域越来越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党和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要加强纪检监察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我们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的能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把握全局、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并带动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来谋划和部署。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组织协调,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抓的重点工作,要毫不放松,牢牢抓在手上;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的工作,要发挥主抓作用,同时注意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对于其他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
需要重点要求的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升调研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要把加强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形成一些成果,为提高反腐倡廉水平奠定扎实的基础。要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开展调研,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围绕如何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通过艰苦细致、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提高素质能力,增强工作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发展。
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还特别要努力提高统筹协调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抓好落实的能力。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带头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新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全面履行职责,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作风建设
优良的党风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的重要体现,是做好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各级纪委要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领导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继承优良传统、牢记根本宗旨、心系人民群众,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认真执行联系群众制度,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改进学风、文风和会风,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着力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保?清正廉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一要树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作风,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二要倡导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不骄不躁,真抓实干。三要做到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四要领导干部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重大事项议事和决策机制。
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特殊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
要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是对干部的真心的关怀。除了按中央纪委、省纪委的要求,大规模培训纪检监察干部外,要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抓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多方面多样化的促进干部成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设身处地关心爱护干部。切实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使干部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二、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制度
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工作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在各个方面形成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中得到贯彻和落实,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
根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制度。领导班子建设包括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等,无论哪一方面,要想取得实效,都必须建立在严格有效的制度基础之上。
(1) 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是依据党章和有关文件确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应当继续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但是,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如一些地方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兼职不经过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这一制度在执行中发生的偏差。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同时还要积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过问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工作,并及时与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适时加以解决。要加大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干部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2)要健全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度。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已经不少,有的执行得不错,如日常考察等,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是已经有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如干部任免程序方面的规定等。二是还需要建立并完善一些制度,如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届中考核制度、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同下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纪检监察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年终工作总结和群众评议结果报告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要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领导班子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证,就可能出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需要强调的是,扩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民主、走群众路线、增加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是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让干部群众更多地参与干部人事工作。通过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逐步创造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4) 要建立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总要有新旧交替,这就需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但是进入后备干部队伍的人是有条件的、动态的,可能使用,亦可能不使用,这就要取决于考察、培养的情况。因此对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和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中,这也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各项管理制度。
(1) 完善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干部的去留、升降、奖惩。未经考核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经过考核,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对德才平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但不能提拔,而且还要加以调整,要使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制度。考核干部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前提,需要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各级干部的特点制定出科学的考核体系、考核标准、考核方法,把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考核出来。比如,年度考核作为一项制度,对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方法把这项工作做好,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就需要认真研究。
(2) 坚持和完善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的制度。并轻干部到基层锻炼,是其增长才干、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中央纪委、监察部十几年来一直坚持将年轻的处级以下干部以及新录用干部分期分批下派到基层挂职或任职,经受锻炼,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建立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的制度。
(3) 建立干部队伍的激励制度。要从制度上保证表彰先进的工作经常有效地进行,持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于在某些方面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及时予以记功表彰,以此激励和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某一阶段的系统内的表彰活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4) 坚持干部政治、业务方面的培训制度。各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广大干部有机会参加党校学习和各种有关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注意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文化水平。
(二)继续抓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阶段。2000年中央颁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普遍推行了民主推荐、差额考核、任前公示、试用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规范干部考核、奖惩等经常性工作。不少地方注意解决干部交流、干部监督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主动适应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继续落实纲要精神,重点要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
1.扩大民主。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扩大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落实好广大干部对干部工作的“四权”:
落实知情权。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干部了解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例如,公开选拔任用干部时,公开选拔任用的职位、标准、条件、程序以及范围对象内的人员、选拔任用结果等情况,切实增强透明度。
落实参与权。就是要让干部群众知道民主推荐干部是自己应有的权力,了解民主推荐干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范围,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落实选择权。对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尊重,正确的意见要认真采纳,使干部推荐过程和结果都能反映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
落实监督权。就是要把干部部门的工作置于干部群众的视野之中、监督之下,要让他们在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实行监督。要注意对纪委常委会特别是“一把手”在行使用人权上的监督,努力把规范干部群众的监督与强化组织监督结合起来。
2.完善考核。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管干部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以此作为干部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3.推进交流。近几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干部交流方面作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绩。这方面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跨系统交流难。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推进干部交流相对容易,跨系统交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交流难。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职级相对较高,而基层的领导岗位少,可供交流的空间小。三是相关的工作制度不健全。比如在纪检监察干部交流问题上纪委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没有形成固定的工作联系制度,缺少沟通和协商。
4.加强监督。许多省区市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做了不少探索。有的制定了内部监督方面的办法;有的建立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还有些地方建立了内部监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这些好的做法要继续坚持和完善。
(三)继续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
2002年7月,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部门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1.坚持用人标准。首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政治不合格,思想品德不好的,坚决不能调入,不能提拔。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都首先是政治上出了问题。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选人用人都是很注重政治品德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资治通鉴》上说,选用之法,三个而已:曰德也、才也、劳也,也是把品德放在首位的。其次,看干部的作风。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看是否做到求真务实,能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不能很好的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再次,看干部的政绩。干部的政绩,是干部能力、水平、工作态度的集中体现。但是正确地衡量、评价一个人的政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事情。一是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客观公正,就不能真实地作出评价;二是要有明确的政绩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内容不明确,难以全面、完整地作出评价;标准不清楚,难以准确地把握评价的尺度。三是要有科学的方法,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基础和成果、个人与集体等等要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对干部的政绩作出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价。古人说“考课贵精”,就是这个意思。第四,看群众的公认程度。要广泛、深入地听取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对干部的反映,看群众是不是拥护,是不是认可。多数人不认可的不能提拔,争议比较大的提拔要慎重。
2.严格执行程序。一是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把好考察关。干部考察要力戒形式主义,简单化、摆形式、走过场。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有劣迹。这说明考察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不断改进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考核人员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客观、真实地了解和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三是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绝不能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完善配套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民主推荐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预告制度等,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我们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4.加强监督检查。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干部考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我们也收到过一些反映问题的来信,反映个别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掌握标准不够严格、不公正,运作程序不合规定等问题。比如,对德才素质好、业绩突出、民主推荐得票也很高的干部没有提拔,反而提拔了各方面条件不如这名干部的干部。个别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调走前,临时动议,突击提拔干部。还有个别地方没有很好地遵守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先把常委免了,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等等。因此,各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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