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回购拟按同地段新房定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7:10:57
北京市保障类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办法出台后经适房交易拟由政府回购
去年年底,崇文区拆迁户排队选购天通苑经济适用房。昨日,北京市建委公示保障类住房管理办法。本报资料图片
管理新政
已购买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但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一律由政府回购、保障类住房项目建设不再由开发商运作而由政府运作。昨日,北京市建委就《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以下简称办法)
“企业运作”改为“政府运作”
两个办法中,一个突出的变化是,经适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过去市里集中建设和管理,调整为以区为主、市和区县政府共同组织建设和管理。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销售、管理、资格审核和配售,负责本区县廉租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另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在建设机制上,由过去“政府组织、企业运作”改为“政府运作、企业参与”,并由过去单一集中建设改变为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
在经适房方面,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配建方式的项目,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适房的建设比例。土地上市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经适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
廉租房的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其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两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不足的可集中建设。
根据市建委公布的办法,“自愿申请、分期轮候;封闭运行”的原则也是两个办法的亮点之一。市建委认为,两个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北京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将发挥重要作用。
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费可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适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对于办法出台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挤出其“假性”需求者,让经济适用房真正成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据悉,两个办法自昨天开始到本月17日,在北京建设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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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配租比例将升至30%
北京市建委称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
据北京市建委介绍,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三年北京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设计坚持中小户型、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保证基本住房需求和建设质量。
市建委表示,北京保障住房建设管理体系将更加健全,保障住房的资金投入、建设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将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使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现应保尽保。
市建委表示,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这意味着30%的申请人都可以享受到收取租金形式的廉租房。

■政策要点
擅自转租经适房 5年不得再申购
《办法》规定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标准,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
《办法》还规定,经适房方面,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保障类住房家庭,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审核的家庭,也应该定期申报上述情况。
申购者需定期申报经济住房状况
办法显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经适房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可追刑责
办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经适房方面,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骗取廉租房将责令其退还补贴
廉租房方面,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