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拟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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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08:03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市建委对新拟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政策不仅首次界定了买房人的年龄,而且规定经适房不得上市转让,而应由政府回购。
■经济适用房
明确政府回购政策
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回购的房屋将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但目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补交费用的标准由政府部门依法适时调整。据了解,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之后,允许上市转让。
首次限定买房人年龄
根据新政策,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即: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家庭情况排队轮候
经济适用房将采取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对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由区县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购房者的轮候顺序。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予以配售。
可收购二手房做经适房
据市建委介绍,经济适用房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收购二手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廉租房
实物配租比例提高25%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3年内本市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
摇号确定承租顺序
新管理办法规定,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管理部门回购。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同样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连续6月不住政府可收房
新办法还规定,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廉租房,或者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昨天,市建委对新拟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政策不仅首次界定了买房人的年龄,而且规定经适房不得上市转让,而应由政府回购。
■经济适用房
明确政府回购政策
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回购的房屋将重新纳入保障住房供应体系。
但目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补交费用的标准由政府部门依法适时调整。据了解,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之后,允许上市转让。
首次限定买房人年龄
根据新政策,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即: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家庭情况排队轮候
经济适用房将采取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对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由区县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购房者的轮候顺序。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予以配售。
可收购二手房做经适房
据市建委介绍,经济适用房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收购二手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廉租房
实物配租比例提高25%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3年内本市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
摇号确定承租顺序
新管理办法规定,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管理部门回购。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同样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连续6月不住政府可收房
新办法还规定,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廉租房,或者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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