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基:官员财产和个人事项公开可以借鉴香港经验-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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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基:官员财产和个人事项公开可以借鉴香港经验文章原标题:公开收入,独立监管 作者:王泽基来源:FT中文网来源日期:2010-7-16本站发布时间:2010-7-16 8:57:06阅读量:605次

    官员申报收入实施很多年,每半年官员申报填表直接上缴,不讨论不公开,这样的申报没有有效监督,没有舆论压力,甚至都不知道有没有核实,怎么核实,难以有实际效果。新规定还是没有解决这个关键问题。要想有效监督腐败,首先要有独立的监督监察机构。为保持独立性,所有监督机构人员,应有司法豁免权、高工资和丰厚退休金。

  (全文)最近中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官员财产和个人事项申报新规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1995、2006年的出台的收入申报制度,补充了一些必要内容,可以说反腐政策大方向是对的,值得提倡。中国国情非常复杂,地大人多,反腐工作相当不容易,一步到位不可能,要在稳定和谐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堵塞漏洞,完善体制。

  官员申报收入实施很多年,每半年官员申报填表直接上缴,不讨论不公开,这样的申报没有有效监督,没有舆论压力,甚至都不知道有没有核实,怎么核实,难以有实际效果。新规定还是没有解决这个关键问题。

  如何监督腐败?

  要想有效监督腐败,首先要有独立的监督监察机构。目前在中国,下级官员主要向上级申报,但在注重关系的中国官场,多年同僚,秉公办理,实有难处。另外,中国各地的反贪局都是隶属于当地的检察系统,也并不是唯一行使反贪职能的机构。中国国家反贪局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委员会、国务院内的监察部并列为三大反贪职能部门。除了侦查、预审贪污犯罪案件,国家反贪局的主要职责还包括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务上有交集,行政上有级别,反贪局反贪效率要打折。

  回看香港70年代,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尤以警队情况最为严重。当时的香港总督决定建立独立机构——香港廉政公署(ICAC)——处理贪污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是与其他司法机关并列的直接对香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的完全独立和唯一的反贪机构。除了调查、审查、提议和教育这些职责之外,香港政府还赋予了廉政公署执法权力,凡政府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及生活消费水平与官职收入不相称,又不能合理解释来源的,廉政公署即可以认定该公务员犯法,并通过律政司将其交付法庭审判。

  香港的经验,中国内地可以有选择的借鉴,可以先在各省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直接向省委书记负责,监管省内的官员和国企要员。在中央的独立监督机构,则直接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负责,监管各省书记和省级监督机构。

  为保持独立性,所有监督机构人员,应有司法豁免权、高工资和丰厚退休金。所有人员应每三年换一个工作的省份,而离开了这些机构后,十年内不得在任何政府和民间机构工作,也不能经商。子女应保送外国,父母退休十年内,不得在中国或中国有关企业任职,而且必须申报工作和收入来源。

  要公开和货币化官员所有收入

  如果单从官员的工资单来看,官员的收入和他们所拥有的权力严重比例失调。比如,一个省厅局级正职官员工资区区几千元,但是他却拥有调动上百万千万的权力,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和机会。另外,贪污对官员的诱惑太大,有很多官员做一辈子都没有一次贪污得到的财富多,如此高的回报,会吸引很多人以身试法。高薪养廉可以有效的提高官员贪污的成本。但是目前中国的情况是,公务员、官员基本上不靠工资生活,工资只是收入的“有益补充”,有太多的灰色收入和福利待遇,整体收入并不低,这也是那么多人年年“奋战”“国考”的原因之一。老百姓对此都心知肚名,遮遮掩掩激起民愤,倒不如把所有福利待遇都货币化成工资,公示于众。这样做首先利于管理监督;第二也是工资的变相提高,提高贪污成本;第三工资变相提高,也提高了行贿的成本,行贿方计算利益得失,也会减少行贿。比如,这些年来,随着公务员,官员薪水的提高,几万十几万的“小贿赂”明显减少,谁都知道为了这么点钱丢了自己的工作不值当。第四可以让官员有一个具体自己值多少钱、该干多少活的概念,培养工作的成就感。

  把现在所有的收入都算进去的工资一定很高,但也一定要高才有效果。本着有权利也应有义务的原则,货币化后再有的灰色收入,必须严格监管和严办违规人员,民众才会支持。

  要从官员支出下手监管惩罚

  公示收入后,最有效的监管方法不是监督官员收入,而是监控官员的支出。一个官员以及他的亲属的支出超出他们收入水平,有关人员就要接受调查,一旦发现贪污,要严厉惩罚。除非官员贪污了但是不消费,一旦消费,就能被查出。所有官员,终身都要接受监管,即使退休后也不例外。高级官员过世后,子女和亲属的消费还要接受监管十年或以上,以保证他们的收入与支出相称。为避免用人唯亲,高级官员的亲属子女应由国家提供丰厚的生活费。生活费最少等同于大城市中上家庭的收入,但在官员在位或退休十年内,不得在任何国营机构或与国营单位有密切利益关系的民企工作。

  (注:作者王泽基现任香港中文大学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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