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案镜鉴---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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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案镜鉴作者:傅达林来源:法治周末来源日期:2010-7-15本站发布时间:2010-7-16 21:15:15阅读量:98次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了死刑。伴随着文强之死,更多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公权治理、制度设防以及法治治警示等,却远未完结。如果不就个案做深入的反思,一纸针对文强个人的死刑判决,并不足以承载起人们对打黑除恶的深层期待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这个昔日叱咤风云的“打黑英雄”,在一步步转变为黑恶势力“保护伞”后,最终用自己的生命验证了港片中“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道理。

  作为此次重庆打黑的标志性个案,文强伏法既宣示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有效排除了此前民众对打黑“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疑惑;也对司法腐败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让全社会看到了高层对滥用权力者“零容忍”的态度和对司法“毒瘤”绝不手软的行动。

  然而,伴随着文强之死,更多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公权治理、制度设防以及法治警示等,却远未完结。如果不就个案做深入的反思,一纸针对文强个人的死刑判决,并不足以承载起人们对打黑除恶的深层期待。

  警示之一:像防火防盗一样防止公权变质

  剖析文强的人生轨迹,如诸多落马官员一样,个人的努力与成绩,在获得人民的信任并兑换成手中的权力之后,就发生了让人难以抵挡的公权变质,一步步滑入犯罪深渊。

  人们犹记得10年前,当被称为“杀人魔王”的张君被文强逮捕时,曾对文强说了一句这样的话:“你有一天也会和我一样,只要你挡不住诱惑,你也会走上我这条路。”

  岂料预言成真,权力加诸在一个人身上的贪婪一面,总是具有如此的魔力,让人难以抵挡。

  这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对待权力这把“双刃剑”,任何时候都不能单寄希望于掌权者个人的道德品质与自觉自律,而毋宁寻求更严格的制度防范。

  不得不说,在文强的政治生涯中,正是监督的缺失、制度的虚设,才造就了其“为所欲为”的权力变质真空。任何权力的变质,无不经由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制度对公权的设防,就是从权力源头及至各个可能变质的环节,设计出“人性恶”的假定性防范措施,以严格的监督与制约将权力限定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但是,在文强形成质变的过程中,那些一点一滴堆积起来的量变,并未引起监督者的警觉,也未触动防范制度的剧烈反应,一次次“得逞”之后,衍生出的不是权力的自谦与自抑的品格,反而是私欲膨胀的贪婪与骄横。

  导致权力失控乃至变质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公权的防范意识不强,因此设计出的防范制度也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严密度。在崇尚政绩、讲求效率的经济改革背景下,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往往被一些人视为是对改革者手脚的束缚,改革的胆量与勇气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误认为是对权力的必要突破,而改革进程中的成绩自然成为权力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正当性根据”。这样的官场文化不仅造就了公权滥用的危险系数,更导致设防公权的制度与实践乏力,权力一旦做成业绩之后便往往肆无忌惮。

  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文强的儿子文伽昊这样总结其父犯错的原因:“第一,可能是我父亲工作成绩很好,掩饰了他的问题。第二,监督的力量也少了,否则我父亲也不会这样。如果明知做错事会被发现,制度足够严密,想犯错误的人都不敢了。”

  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通过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对人性的一种“设防”,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比洪水猛兽更凶恶的东西,只有在严格的防范意识下,设计出严密的防范制度并纳入严厉的防范实践,才能将公权贪婪的一面限制在法律约束之下,不致迷惑人的心智甚至纵人犯罪的地步。文强从辉煌到覆灭的人生悲剧,恰为我们从严治权、从严防范提供了镜鉴,而抵达法治的最大难题也正在于如何用法律“驯服”权力。

  警示之二:整饬吏治当构建常态的刑事法治

  作为一名标志性的人物,文强之死正在被解读成重庆打黑的一个阶段性标本,无疑对体制内的权力行使者产生不小的震撼。无论是从公权的警示还是职务犯罪的预防角度看,严格惩治本身既是对法律正义的一种归位,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

  问题是,杀一个文强就能震慑涉黑犯罪吗?一纸死刑判决就能重塑公权力的规则意识吗?当我们把目光聚集到日益增多的贪腐乱象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公权的廉洁自律不可能仅依靠死刑等严厉刑罚就能维护,官员心中的规则信仰也不可能通过司法严打而自然确立。有媒体报道称,八成以上网友认为文强之死无力震慑贪腐。这也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前腐后继”的严峻形势,否则,张青山、刘子善之后,也不至于再出现胡长清、成克杰了。因此,放置于“中国式严打”的背景之下,文强案的反思更应开启另一种整饬吏治的思路。

  或许值得深思的是,在反腐肃贪、打黑除恶的刑事政策中,针对大案要案的死刑适用,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为什么重庆希尔顿饭店会在“文强案”这样强大的震慑之下还能出现状况?意大利著名刑法鼻祖贝卡利亚早有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丝不受刑罚的希望所造成的恐惧更加令人印象深刻”。这告诉我们,与个案中的从严惩治相比,一种更为严密无疏漏的刑事执法,可能对犯罪的防范与震慑作用更为明显。从根本上说,我们很难将反腐肃贪、打黑除恶的治理之道寄托在类似文强个案的严打之上,也不能寄托在一种运动式的执法风暴上。时疏时密的执法,带来的必然是某些人侥幸心理下的违法萌动,是刑罚威慑下对规则不得已遵守的反感心理,最终无法培育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意识。

  文强伏法是一个里程碑,宣示了我们从严治吏的决心;但整饬吏治尚需明确的是,寻求公正、严密的司法常态更是一条没有尽头的路,需要全社会为之付出持久的努力。常态的刑事法治则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与忽轻忽重、忽松忽紧的执法相比,平稳如一的执法更能形成恒定的制度预期,促使更多的人根据制度宣示的导向行事。古人云:“制刑而无刑,故功可成。”检验吏治成功的最终标准,并不在于我们抓了多少人、杀了多少人,而是通过现有的制度与执法防范了多少人不去涉险。刑事法治从一个角度来理解,就是使刑罚的科加成为公开的、理性的、可预期的和安全的公共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世事如何变化、场合如何跌宕,只要公示的立法规则不变,刑事执法便恪守常规,如此方能让思想不牢者始终不敢“越雷池一步”。

  警示之三:公民权利乃是国家法治的“根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一起大案要案的背后,都藏纳着令人震惊的冰山内幕,都折射出几分法治的缺憾,于更深层次上挖掘,则暴露出面对强大公权力下的公民权利的弱势。

  人类文明的苦旅早已证明,抵达法治的最大障碍在于公权膨胀,而遏制公权变质的最终力量在于权利。公民权利是公权力的授予者、让渡者,也是法治的终极推动力量。试想,如果在公权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公民权利都能实现同步介入和监督,文强每一次充当“保护伞”都能受到公民的监督与举报,又何至于酿成今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境地?又何愁公权力“不为民做主”?

  可见,无论是数以百计的涉黑团伙被查处,还是“前腐后继”的公职人员被惩治,都只是追寻正义的阶段性成果。就社会的法治化治理而言,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公民权利的充实,在于法治体系完善下的公民社会的构筑,强大的公民权利和公民监督才是抵挡权力变质、肃清黑恶势力的力量之源。

  遗憾的是,文强从案发到查处,我们都很难从中看到公民权利和公民监督水平所发挥的作用。从近年来整个黑恶势力的治理情况看,公民权利的监督制约功能也极其微弱,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在英雄式的铁腕官员出手下得到查处。

  权利乃权力之母,权利也是权力的“制动器”。目前,我国公民权利仍然处于零散状态,难以发挥出强有力的制约和倒逼作用。其实,公民权利的脆弱,在于权利的个体分散性;而公民权利的强大,也正在于整体的联合性。这种联合,才能让那些滥用公权者和黑恶势力感到与整个公民群体为敌,会受到来自所有公民的谴责和对抗。如此久而久之,再强悍的滥用公权者与黑恶分子也会产生顾忌,在权利面前学会“礼让三分”。

  所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的“根基”,只有从做实公民权利的角度,才能真正做实国家基本制度,不断激活各种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提高公民自治水平,进而营造出一个优良的社会结构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