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要为江山留胜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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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国-中国网 culture.china.com.cn  时间: 2010-07-15 07:45  责任编辑: 雨悦
文物不是“绊脚石”“摇钱树”
谢辰生
作为一个为文物奔走了大半辈子的人,我既为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各项成就感到欣慰,也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忧心忡忡。我认为,对文物工作而言,今后的20年,是事关我国文物古迹存亡绝续的关键20年。文物是最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损,难以修复,就“过这村,没这店”了。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应对此多一点清醒,多一份责任,多一些行动。
“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威胁文物生存
今天,我们很痛心地看到,许多文物古迹正陷入各种不当利益的重重围困中,要么被拆毁,要么被侵蚀,要么被占用,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总的来说,我国文物面临两大主要威胁。
一是“建设性破坏”,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压倒一切,文物“让道”成为惯例,甚至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直接就把珍贵的文物古迹一拆了之。
二是“开发性破坏”,就是把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观光、商业项目等的托底资源,用商业思维来搞文物工作,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开发实体,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像野蛮开采一样,对文物进行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矿”毁于一旦。比如,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和经营,结果导致文物破坏。这类问题十分严重。
不管是“建设性破坏”,还是“开发性破坏”,都有不正当利益在作怪,既违反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更违背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
以旅游企业经营文物单位现象为例,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管是旅游企业还是各种改头换面的“管委会”乃至当地政府,都无权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科学发展观也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总之,文物事业是公益事业,绝不能产业化;文化遗产是全民财产,绝不能私有化。
在保护好的基础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文物保护需要统筹解决好两个问题: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问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问题。正确的方向是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这个前提下争取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
参照世界经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是文化遗产保护得好的国家,也是世界旅游大国。这说明,只有保护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文物就是践行科学发展,毁坏文物就是违背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需要增强文物保护观念,改变文物“让道”的思维和做法,统筹协调,让文物与经济建设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同道而行。
从根本上,我们应意识到,文物的主要价值绝非经济价值,而是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在于向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对一个民族而言,文物是一棵“家门前的老松树”,是一棵扎根民族文明沃壤的文化之树,不是一些人眼里废弃无用的“枯树”,也不是一些人眼里可随意摆弄支配的“摇钱树”。
尊重规律,依法办事,加大问责力度
做好文物工作,急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规律做事,依法办事,顺从民意谋事。第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树立文物部门执法权威,尊重专家意见和文物工作规律。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哪些不适宜开发,都应由文物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文物专家经过严密论证后决定。
第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问责力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议重点抓一批破坏文物、过度开发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有关干部依法严厉问责,对一些文物部门监守自盗、遇事不作为的行为,也要从严从重处理,以端正风气,树立保护文物、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三,依靠群众,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文物工作,不能由少数政府部门、个别领导拍脑袋、说了算,而要建立完善决策程序和公开制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文物开发利用的规范和监督。
唐代诗人孟浩然游览古迹曾写下了“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的诗句。今天,江山的变化天翻地覆,胜迹的命运令人担忧。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历史,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都要求我们守护民族文化精魂,为江山、为后人留得胜迹在,这是我们这个古老民族走向复兴进程中必须迈好的重要一步。
(作者为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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