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制度建设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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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7-13 ] 孙建宏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认真稳妥,特别应着力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面与点的关系。亦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普遍性要求,是“面”。因此,有关这方面的指导思想、总体安排和各项要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必须切实加以把握。每个具体单位,是“点”,具有特殊性的一面。“面”寓于“点”之中,没有“点”则无所谓“面”,反之亦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各个具体单位所建立的反腐倡廉制度必须既体现普遍性,又体现自身特殊性,两者不可偏废,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到贯彻“面”上的精神不走样、不打折扣,又要反映本单位自身的特点,做到点面结合。
   二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一般和重点是相辅相成的。任何单位,建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切不可以一般代替重点,也不可以重点取消一般,要紧紧抓住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实质性问题,以及能够制约和影响全局的要害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特性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善于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审视问题,树立敢于抓主要矛盾、解决廉政建设中要害问题的眼光和勇气。
   三是现实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亦即科学性和严谨性的问题。指的是在制度建设中所设定的行为标准必须是可行的,可以付诸实施的。因此,制定制度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状况和可行性,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脱离实际提过高、过严、过早的要求,搞可望而不可及的超现实制度;又不能低于一般性要求,搞无实际约束力、建设性和前瞻性的泛制度化的虚无的东西。过高和过低都是不可取的。过低可能造成放任违规违纪行为,伤及制度本身严肃性的消极作用;过高则不切实际,有可能造成执行不下去等情况,其结果损害的都是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四是反腐倡廉制度与工作制度的关系。两者在性质、功能、内容、体例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前者属于政治形态范畴,后者属于管理形态范畴,两者不能混淆,但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腐倡廉制度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则程度不同地体现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对于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应当用心加以把握,切不可以反腐倡廉制度替代工作制度,使之流于雷同;也不可以工作制度当做反腐倡廉制度,使其“瘦身”。要努力找准各自的着力点,充分体现出各自的属性,力图做到相互借鉴,内容科学,设置合理。
   五是制度与机制的关系。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可互相替代。一般认为,具体制度是解决某些领域或某些方面问题的。而在一事物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中,反映其客观规律和运行规则,并体现某种必然性的东西,则是该事物的机制。机制是由必然联系的一个个具体制度要素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每一个制度都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机制又不是各种制度的简单叠加。机制是依赖于制度的有机作用而联动的。简单地把制度视为机制,把机制当做制度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应该说,机制是制度的联动,制度是机制的要素。(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纪委常委)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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