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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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水平

2010-3-11 9:27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工作部署。特别是周永康同志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王胜俊同志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以来,政法工作、法院工作在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工作要求等方面发生了新的、重要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三个至上”、“五个坚持”、“五个必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等重大战略思想和理念的提出,集中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指明了法院工作的前进方向,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指路明灯”。下面,本人就“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个题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一)为大局服务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何谓大局,本人认为,凡是涉及到全局的事,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国家前途命运的事,就是大局,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在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确定的目标和所要完成的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先后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这些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目标任务。大局具有长远性和阶段性之分,我们所贯彻始终的长远性大局,那就是早已载入宪法的基本国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长远性大局需要阶段性来推进,在全球性经济危机出现的当前,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就是我们当前的阶段性大局。人民法院只有认清形势,树立大局意识,从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工作目标作出贡献,在服务大局中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价值,在服务大局中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在服务大局中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

  (二)为人民司法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为人民司法,是执法为民司法理念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回答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为人民司法,既是方向,也是要求,就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始终突出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本质属性,为人民掌好用好司法审判权、执行权。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始终在审判工作中关注民生、了解民情、维护民权、化解民怨、体现民意,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基本途径

  (一)找准切入点,准确把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首先必须深刻了解党和政府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期望是什么,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期盼什么。只有找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才能找到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着力点,实实在在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就是要主动向党委汇报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全面了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任务,为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行动自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动摇。为人民司法,就必须深刻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哪些方面满意,哪些方面不满意,真正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就是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转变“司法作风”上有新的举措。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要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基本任务,尽力通过司法层面把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主动研究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化解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主动性。要合理考虑金融危机对当前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客观影响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正确理解政策原理和法律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给企业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支持。

  (二)强化着力点,追求审判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把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由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所决定的。坚持“三性统一”,一方面要求我们确定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必须以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符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是要为促进经济发展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少做添乱增困之举,要以最有效的司法政策,最好的服务举措,最及时的法律意见为企业解困,为党委政府分忧。对生存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成长型企业,要本着“扶持、引导、帮助”的原则,在审理执行中多行“放水养鱼”之举,少做“竭泽而渔”之事。要坚决防止判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多了一批失业者的现象。要通过灵活采取使用权、经营权抵债、债转股等执行方式,提高司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中,把服务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审判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企业拖欠工资、医疗费、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国家为拉动内需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引发的拆迁、征地补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既要保护企业的发展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展,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着力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完善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继续推进司法救助基金的建立落实。要抓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建立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业和劳动仲裁等手段,实现诉调对接,把矛盾纠纷化解到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抓住关键点,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执法标准。贯彻“三效统一”,是我们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官适用法律的机械性以及当事人评价标准的本位性,在现实中三个效果发生冲突的情况在所难免,我们不能消极回避,更不能听之任之,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追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坚持加强调解和及时判决的统一。要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尽量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的工作效果。二要坚持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始终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同等重要的理念,在审判工作中,中立平等、不偏不倚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三要坚持司法手段和司法目的一致。司法的基本手段就是居中作出裁判,司法的基本目的是化解纠纷。要克服就案办案、单纯司法的做法,把矛盾纠纷是否真正得到化解作为衡量审判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努力追求定分止争的目标。四要坚持规范司法行为与正确自由裁量同步。要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思维和眼光,对即将作出的裁判进行审视,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社情民意,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同时,要规范司法行为,遵守司法礼仪,使当事人信服法官,信服法官作出的判决。五要坚持司法长远效果和短期效果、个案效果和普遍效果的统一。法律约束全体公民,而司法对象往往是个案当事人,司法的效果首先体现在个案当事人身上,然后对其他公民产生辐射和引导作用。因此,在处理个案时,既要追求个案效果,又要要重视司法的长远效果和普遍效果,不能以追求个案效果而牺牲长远效果。特别是对于涉诉缠访、闹访的案件,不能为了个案的案结事了而随意司法,破坏其长远效果和普遍效果。

  (四)扩大融合点,强化各种司法亲民、利民、护民、惠民措施

  要把为民司法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两者的融合点,强化各种亲民、利民、护民、惠民措施,彰显司法本质,做好为民文章。一要维护民权,积极推行各种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尊重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辩论权、处分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好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方便群众。积极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办案和假日法庭等制度,强化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切实方便群众诉讼。要积极实施司法救助,扩大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根据实际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送法下乡、法进社区(学校、企业)等活动,拓宽法律服务层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教育公民以法辨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促和谐。三是促进民和。以坚定的调解信心、百般的调解耐心、高超的调解技巧做好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与律师、公证、仲裁等有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将矛盾尽量化解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四是畅通民意。要建立完善信访、咨询、解答疑问等窗口,畅通立案、申请再审、信访等渠道,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届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各项工作,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赢得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信任。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做到横向联合、纵向贯通,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社会机构协助的大一统格局,为社会提供宽领域、多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五)抓住支撑点,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转变队伍的工作作风

  服务大局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能力,只有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才能真正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此,我们要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切实转变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努力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人民法院干警党性党风党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过程,变成人民法院干警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的过程。要切实加强干警的党性教育和宗旨教育,切实解决不顾大局,就案办案的问题,对当事人和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冷横硬推的问题,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问题,努力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使我们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符合党的利益,符合社会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利益。要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到“能力型”培训的转变,培养司法技能娴熟的复合型人才。坚持知识与经验相结合,提高法官把握法律精神、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坚持学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法官认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坚持锻炼与培训相结合,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实践锻炼中熟悉国情、磨炼意志、改进作风、增长才干,使全体干警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司法的被动性和能动性的关系

  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裁判是非,而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的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司法者在裁判中保持被动性和消极性。司法的被动性特质要求司法权力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角色定位必须消极被动,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干预或参与这些争议和事务。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无所作为,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诉讼过程,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程。法官要将“死”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社会生活的融合点,审时度势,统筹兼顾,服务群众。要正确处理发挥政治、组织优势和依靠司法手段的关系,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有可能激发矛盾的案件。

  (二)正确处理好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司法的关系

  “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之间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为大局服务是为了最终服务于人民,而为人民司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因此,法院干警要胸怀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职。既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从大局出发,以大局着眼,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又要从小处着手,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又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包揽一切,又不能不顾大局消极应付。总之,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让党委放心,让人民满意。

  (三)正确处理好保护全局利益和保护局部利益的关系

  我们所服务的大局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保障的是全局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管在理论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是一致的,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甚至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为地方的“大局”服务。为此,我们必须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绝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杜绝一些不合法、不正确、不恰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审判活动服从服务于整个法治建设目标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四)正确处理好为个体服务和为全体服务的关系

司法服务一般以为个案当事人服务的形式出现,它通过服务个体最终为全体人民服务。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整体利益。严肃公正执行法律,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虽然个案的裁判效力只限于当事人,却对相当一部分群众产生示范引导作用,如果因为考虑某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则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产生负面影响。久而久之,必将造成司法的混乱,破坏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案件的处理上,我们只有工作方式方法的不同,而没有适用法律的不同。必须坚持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法律的适用上体现原则性,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体现灵活性,绝不能因为个别当事人缠诉闹访而区别对待,因人而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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