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争议垄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16:13
(2001-04-09 10:15 )( )(中华工商时报 )
导读--   京沪两地工商部门大张旗鼓打出“反垄断”大旗至今已经一周多了……
京沪两地工商部门大张旗鼓打出“反垄断”大旗至今已经一周多了。从4月1日起,京沪工商部门已开始对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这一消息的公布以及北京专项整顿首先向保险业“开刀”的做法,引起了保险业内外的轩然大波。
工商部门:保险业有垄断特征
当记者就工商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反垄断专项整治是否是越权管理这个问题采访北京市工商局时,北京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负责人说,由于保险市场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整治行动之前,他们已经和北京保监办交换过意见,决定共同治理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行为。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对于行业垄断行为的查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谈到北京这次专项整治为何先从保险入手时,该负责人表示,任何整治行动都是要有先有后,其中并没有刻意排序。据介绍,目前北京市保险机构及保险代理机构约3000家,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保险代理机构没有经营资格,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客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优势指定他人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保险企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进行保险;其他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行为。
据介绍,目前保险市场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如车辆保险理赔中,一些保险公司强制客户在指定汽修厂修理,甚至指定使用某品牌汽车配件、附件;保险公司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联手,强制贷款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保险公司与医院联手,强制病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与电信部门强制电话用户购买电话盗打意外险;保险公司与教育部门联手,强制小学生购买意外事故险;保险公司与铁路、民航、轮渡等部门联手,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保险等等。
该负责人指出,以上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确实带有垄断的色彩。
专家:保险业不是垄断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中国保险报上发表了署名文章,认为工商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反垄断专项整治有越权管理之嫌。
郝演苏指出,垄断行业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具有经营主体的不可选择性、市场价格和服务的不可比较性、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和对于其他可替代服务的排斥性等基本特点。
从保险行业特点看,一是目前在全国90%以上的城市,最少都有三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营业,投保人对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具有自由选择权,我国保险业没有任何权力或能力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其服务。二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制定,或者由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也必须报保监会备案。我国现行的条款或费率统一审批制度,不能被认定为市场价格或服务的垄断性或独占性,投保人完全可以自由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合同采用格式化条款。与其他服务产品不同,保险条款的主要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是商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条件,如果可以随意变更保险条款,不仅导致道德风险,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还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四是商业保险从来不排斥任何可替代服务,并且支持任何有利于转嫁和抵御风险的项目存在。
由此可见,保险业不属于垄断性行业,工商部门没有必要将保险业做为垄断行业加以整治。
保险协会:垄断行业说法欠妥  北京市保险协会秘书长王立娟认为,银行、证券和保险同属于特殊行业,国家不仅出台专门法规规范其运行规则,还设立了专门机构监督和管理其运行。人民银行监管商业银行,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国家的这种监管分工说明了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即行业监管要符合行业运作特点和规律。在国外,金融业作为控制国家经济中枢的特殊行业,通常必须实行寡头垄断模式,即由若干大公司相对控制市场,以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寡头垄断与垄断行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针对金融业的寡头垄断结构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而进行专项整治,既不利于国家金融安全也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她认为工商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反垄断专项整治有失妥当。
王立娟指出,保险公司与其他经济部门相互合作并非属于强制保险。如果简单地将业务合作作为不正当竞争或行业垄断而加以制裁,中国保险市场将很难发展壮大。
工商部门对保险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无可厚非。做为市场行为监管者的工商部门,对不同行业、不同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是其职责所在。保险业内提出的工商部门无权监管保险市场的说法似乎有些幼稚。至于保险是否适合反垄断专项整治活动的争论将如何演变,本报将予以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