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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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中国保险发展论坛国际学术年会上,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和实质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指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是坚持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以人为本”。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形成与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要求,作为一名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者,我想结合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谈谈如何运用战略思维从理论高度把握这一科学发展观。
一、科学发展观的创新要义在于“以改革促发展”
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决定了发展的速度与规模、质量与效益。改革的本质在于创新,在于扬弃。改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在其进程中,必须注意突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掌握合适的时机与推进的节奏。运用这一发展观来审视当前保险业的各项改革活动,关键在于要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这实际上涉及到制度创新这一核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一问题的重心在于如何驾驭制度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协调。这里我们仅从企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视角来分析。当前保险业的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那么,实际生活中的保险需求又有哪些特性,保险企业如何应对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这一利益需要?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及其最大诚信原则使得满足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应该成为保险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这就表明,保险业经营改革的重心应该不断下移,下移到市场中最为贴近消费者的层面。因为市场经营中,消费者是市场的核心,保险企业离开了市场就失去了立身之本。保险企业的创新实质是创造满足消费者需求与利益的价值。这一思想应深入到保险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保险企业给予消费者的形象与关怀等各项活动中去。明确了这一本质,当前我国保险企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的改革举措就知道具体朝向哪些方面去努力。
二、科学发展观的协调要义在于“以开放促发展”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加快保险业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开放带来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之间的互为流动与重组,带来了竞争机制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的自由运营,从而为国内保险业提供了从国外最新理念、先进经验到成熟制度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借鉴学习机会。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学习过程中,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开放最早的一块,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我国保险业近二十多年持续以30%以上的速率增长;国内保险监管体系得到初步健全;保险市场的结构与层次日趋合理化;保险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也实现了平稳增长;此外,保险业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强大而有效力的积极影响。这一切,既得益于我国保险业自身积累与发展的不懈努力,更是在开放过程中对其他民族、其他国家保险业先进经验、文化与知识的学习与吸收,这种开放的实质便是保险业通过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融合发展来获取自身协调发展的契机。比如自友邦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寿险营销员制度后,这一舶来品不但未水土不服,反而为中资公司大力借鉴并因此在国内扎根生芽,迅速扩展与推广,从而有了中国目前100多万寿险营销员大军的壮观规模。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精神来看,在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保险业应该在开放中切实把握这样几个协调原则:一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举,这既是履行国民待遇机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尤其要鼓励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与保险业接壤,包括对民营经济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保障产品服务以及为民营经济进军保险业切实做好服务指导。二是通过结构调整与政策引导,努力促进外资保险资源流向我国经济发展中最需要的地方。诸如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等方面就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资源的流入,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速我国保险经济资源的协调配置。三是在开放过程中尝试“走出去”战略。可以根据自身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原则进行保险资源的战略经营,这包括我们可以向与我国文化与传统渊源较深的周边国家进行跨国投资,也包括向发达国家等市场容量巨大、市场细分中可以有我立足之处的地方进行渗透。
三、科学发展观的持续要义在于“以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均衡发展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效果,但在实际中,更多时候我们只能对非均衡发展过程进行持续不断地优化调整。就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来说,其非均衡的特征非常明显:比如我们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却不得不面临即将到来的全面开放,因而要与西方发展成熟阶段的对手同台竞技;国内保险监管方式与手段也是传统与现代兼具。解决非均衡发展状况的一种有效方法就是进行持续的结构优化调整。以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结构层次为例,由于再保险市场滞后发育,这对整体保险市场的风险转移与功能深化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鼓励增加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强化对再保险分保业务的监管。而对于原保险市场来说,其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可能表现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于不同种类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引导;对于中介市场创新经营模式的鼓励;如何差异化保险产品与服务的结构、类型,从而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这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持续地结构优化调整,不但让保险市场自身拥有了快速反应机制,而且这一调整过程中资源的配置机制通过强有力契合,会进一步引发自我强化的效应,例如保险企业自身可能因此累积并拥有强大的知识基础与发展能力,这样,在企业进一步演化过程中,先前所积累的共同知识架构与基础能力就可以推动企业持续前进而形成内生的增长动力与机制。
四、科学发展观的保障要义在于“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健康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保险业的监管在于防范化解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既是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自保监会成立以来,从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与预警系统设计,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举措,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保险业的高速、平稳增长。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临近,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保险资本相继涌入,这对我国保险监管事业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如何适应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组织、业务、市场行为等方面监管新情况;如何对保险资金的运营进行监管,特别是涉及跨领域投资问题;如何加强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适应不同监管体制与模式下的双边与多边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等等。显然,应对前述新背景、新情况,要求我国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其职能,要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为此,监管机构就需要切实加强监管的系列基础工作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与监管技术水平提高,强化对市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力度;加大信息发布规范与披露程序,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严格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与惩处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建立动态与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与联合反应机制;这样,通过审慎及时调控市场,防范化解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高屋建瓴,从行业规划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引领制度创新。如果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职能转变,寓监管于服务当中,并使监管实践的影响与效果深入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行为表现中,这将大大提升保险监管的效率与活力,并最终使防范与化解风险这一管理职责内化为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种集体理性与行动。
作者简历
张洪涛,女,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金融保险。曾在美国加州大学及加州保险监督管理局任高级访问研究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保险学系主任、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保险发展论坛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