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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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3 10:10:00   作者:张领伟   来源:北方经贸2006年第2期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摘 要: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提供者强烈的扩张冲动、结构性产品供给过剩和政府缺乏经验带来的监管相对滞后并存。这使深具内在 脆弱性的保险业开始成为洗钱犯罪蔓延的沃土。利用保险业洗钱已经成为处在发展关键时期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乃至金融稳定的巨大威胁。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 有非常鲜明的不同之处,文章从洗钱的定义谈起,着重阐述切合保险业的反洗钱对策。
关键词:洗钱;保险脆弱性;法律体系;反洗钱体制
一、洗钱的含义与利用保险业洗钱的方式
洗钱是一种使非法收入达到(表面上的)合法化的行为。一般是将黑钱通过购买金融产品和进行金融交易等形式注入到金融系统中,掩盖其非法的来源和渠道以及可能被审计和查处的痕迹等。
一方面,在我国主要城市,保险产品供给数量的增速明显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所带动的对保险产品现实需求的增速;
另一方面,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品种较少,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保险市场的脆弱性日渐使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成为犯罪分子的偏好。保险市场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险产品的销售一般由代理入进行,而一般代理人对反洗钱规定不熟悉或不重视。为了促进产品销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控制比较薄弱,而保 险代理人在佣金的诱惑下,对一些可疑的迹象一般予以忽略。二是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是金字塔结构,这种结构使得保险公司很难了解到客户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三是保险与其他资金融通渠道有区别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
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违规退费。目前经营车险的公司不同程度存在违规退费的现象。退费占到保费的5%至25%。退费的方法很多,保险公司常用的是在保单上“做手脚”,只需对被保的车型、购车时间等要素稍作修改,保费便会减少许多。当然,这笔差额也就落到了经办人的手里。
2 混乱代理。《保险法》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单位建立代理关系。因为,一旦与正规的代理公司合作,代理协议、保费结算、保险单证管理都被保监办“限死”,这样一来,可以容保险公司“大显身手”的空间便会小很多。
3 长险短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尽可能将长期寿险变更成短期寿险产品,这样,退保方便,周期短。甚至有时候投保人与投保的企业口头达成协议,虚增保费,等钱交齐了,再退掉,也能够达到洗钱的目的。
4 买了就退。国有企业的员工“福利”好是大家公认的。然而寿险公司一旦有意与国企通上气,投保便成了洗钱的绝佳渠道。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5年4月发文强调,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长期以来利用保险作为企业避税通道将被堵死。但是这对少数人利用 保险进行洗钱的贪污行为还是无能为力。
5 地下保单。一些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多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招揽业务。这种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保单通常被称为地下保单,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通道。
二、利用保险洗钱造成的危害和我国反洗钱现状
一方面,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利用保险洗钱行为增加了企业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和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另一方面,洗钱行为不利保险公司的长 远发展。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的损益,三者中最大的变量是利差,利差的来源是资金运用,可运用资金的来源是保险费。这种 “洗单”行为本质上是保费虚增,资金运用便成了无源之水,这必将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经营。同时,其社会影响力巨大,将会使保险公司本来就不太过硬的社会声 誉和形象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利用保险洗钱行为还极易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
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我国保险业推进国际化的必要步骤,也是维护保险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
中国反洗钱工作已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2002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由人民银行牵头主管这项 工作。2003年3月,央行颁布“一规两法”;4月,国家批准建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该中心与反洗局平级,被并列为央行两大部门。
但是,我国反洗钱工作无论在国际合作还是在内部各个层次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首要的是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完善,没有 建立专门统一的《反洗钱法》。社会各界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陈旧。反洗钱职责不明,协调机制不强。反洗钱人才、岗位缺乏,监测分析 能力弱。“一规两法”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可操作性有待加强,适用范围未涵盖保险,只是关注金融系统结算环节,尚未形成一个综合配套的制度系统。我国依然 缺乏全局性、统一的反洗钱制度安排,尤其在保险反洗钱方面。
三、我国保险反洗钱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使《反洗钱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统筹安排我国的反洗钱行动,发挥对其他反洗钱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指导作用。明确反洗钱义务主体:政府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或投资专家等。保险洗钱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事发 后较易推脱责任。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反洗钱渎职和失职行为,这是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保障。
2 修改《刑法》、《保险法》等。反洗钱重在预防,所以应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要与国际反洗钱立法保持一致,完善洗钱犯罪的认定标 准。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对于行为表现异常、危害性强的洗钱犯罪来说,刑法适当恢复“有罪推定”也是应该的。
3 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当前急需出台与反洗钱犯罪有关的《保险业反洗钱条例》,制定和现金交易密切相关的《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重新修订“一规两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使之实施范围扩大到保险领域。
(二)建立健全保险体制
1 保监会应建立相对独立领导体系,在央行的领导下与其他部门促成联动互助系统。(1)建立能独立高效运作的境内产品交易监测系统。在该系统 建成前,各公司应将出单情况通过报表形式上报,保监会对报表的真实性要进行不定期抽样抽查,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掌握返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 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使“问题保单”无所遁形。(2)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大额付款,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保留线索。 (3)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对于洗钱这种“无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要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强对司法、金融保险部门专门从事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建 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
2 保险公司应健全内控制度。为提高利润,保险公司极容易被动地扮演不光彩的“洗衣机”角色。所以,保险公司应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明确 责任,规范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反洗钱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记录与报告制度,为有关各方进行预测、决策、监督及管理等活 动提供服务。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
3 依法强化奖惩机制。保险业的脆弱性使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比银行有更多的道德风险。所以,保险反洗钱更应加大奖惩机制的引入。例如,对在反 洗钱行动中积极参与的单位给予分支机构准入、业务经营与创新、融资方面的适当放宽等奖励。此外,改变以往将反洗钱收益统入国库的做法,对成绩优秀者给予适 当经济补偿和奖励。对于容易产生共谋的保险洗钱犯罪来说,只有加大事发后的惩罚才会有力震慑洗钱行为。在跨国洗钱犯罪中,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 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
(三)搞好国际合作
要全面落实我国已批准的公约,履行条约义务;争取早日加入FATF等反洗钱组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情报交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和反洗 钱数据库建设,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外执法部门的合作,重点在查询、取证、没收洗钱非法所得、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方面开展合作。建立利益分成制度和利 益互动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四)利用网络技术
目前的反洗钱技术还比较落后。在构建保险反洗钱系统时,要充分根据反洗钱组织职能的特点,建立规范的反洗钱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反洗钱 数据库系统。从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多个数据资源协同工作,用信息渠道把我国反洗钱部门网织成整体,构建反洗钱数据监控分析平台,为我国反洗钱工 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保险反洗钱成本
例如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问责制等,有效降低保险反洗钱成本,增强行业自我监督和自己发展的能力,使保险业做强做大和经营规范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姜秀昶 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体系[J] 上海保险,2004,(6) .
[2]阎坤,马洪范 我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思路[J] 经济研究参考,2004(76).
作者:张 领 伟 来源:北方经贸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