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遗产案背后:冷漠亲情与膨胀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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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大部分的财产纠纷都缘于一方甚至两方的私欲。

法律与生活2010012期封面

遗产案背后:冷漠亲情与膨胀私欲

文/于明潇

一位把自己财产如数捐出的八旬老人说:“我不想将来我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亲情、友情在人们的心中逐渐淡漠,取而代之的是金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引发出的一幕幕家庭悲剧。

2010年5月10日,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傅增湘孙辈11人为争祖父遗产进行长达30年的诉讼二审开庭;2010年6月4日,在侯耀文去世快三周年的时候,侯耀文遗产案终于将要开审了……逝者已矣,亲人为财产之争对簿公堂之事已不鲜见。

剪不断的冷漠亲情

人与人的众多关系中,只有亲缘关系是先天的、无从选择的,也只有亲缘关系是无法剪断的。

在侯耀文、傅增湘等遗产案中,本是亲缘关系的伯父侄女、长兄弟妹站到了原被告对立双方。

侯耀文有过两次婚史,并在两次婚姻中各留下一个女儿,30岁的侯瓒和12岁的妞妞。作为原告的两个女儿都在离婚时判给母亲。所以,侯耀文与女儿、侯耀华与侄女关系的疏离是不可避免的。

而家族关系庞杂的傅增湘后人,“远亲”的关系冷漠是显而易见的。

原本关系冷漠的侯家两女与侯耀华,傅增湘的11个孙辈,以及众多遗产案的原被告双方,也许可以老死不相往来。但因为遗产的存在,因为遗产数量以及分配纠纷,又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面对“剪不断的亲情”这个尴尬现实。

无休止的诉讼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大部分的财产纠纷都缘于一方甚至两方的私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首先由第一继承人父母、配偶和子女继承。

这几桩遗产案的另外一个共同之处在于诉讼时间很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单纯的继承案件在法律判决上不难进行,这种长期的诉讼纠纷大都缘于财产数量、价值的不明确。

侯耀文的存款、房子、汽车等资产很明确,无法估价的是玉石、名表、字画等。

侯氏姐妹和伯父纠纷的焦点恰在此,而法庭除了一些证人的描述外,对这些收藏品的数量和价值也无法核定。

身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傅熹年,对祖父遗产价值几何比谁都清楚,对兄弟姐妹共同均分继承祖父遗产的道理也应该心知肚明。

之所以这类诉讼长年无法结案,就在于此类遗产案既没有遗嘱,也没有被继承财产的精确价值记载,同时遗产被单方掌握,原被告双方甚至法院都无法做到遗产数量、价值等信息共享上的对等。

为财还是为理

不论公说公有理,还是婆说婆有理,遗产案双方纠纷的焦点首先是财,原告认为自己继承权被剥夺或者继承财产价值被侵蚀,争的是本该属于自己的,但被对方侵占的财。

被告认为自己合理、合法继承了就该自己继承的财,保的是已经属于自己、但原告要分割的财。被告在财产上占有先机,处于强势。弱势的原告得到的只有法律对其合法利益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长期诉讼,寄希望于被告良心发现,主动坦白遗产的价值不太现实。原告除了在法律支持下,尽可能的争取合法利益外,也希望法律能够还弱势原告以理,同时,笔者希望原告所争的也不仅仅是财。

家人亲戚也罢,同事朋友也好,原本相处甚是和谐团结,可到最后仅仅因为金钱和不断膨胀的私欲物欲,而置亲情、友情于不顾,又是何苦?难道非要眼看着骨肉亲情被金钱和不断膨胀的私欲物欲一点一点地无情撕裂吗?

追求物质利益固然没错,可是超越了底线、超越了原则、超越了亲情和友情,最终即便能够得到又能怎么样?天地之大,栖身无非一床。金银再多,死时又岂能带走。

笔者想起了一位把自己财产如数捐出的八旬老人的一句话:“我不想将来我在天堂,钱在银行,亲人对簿公堂。”无欲则刚,无私欲的亲情会更加温馨。

作为笔者,真诚地希望当今的人们,多一点沟通、少一点冷漠;多一点关爱、少一点私利,珍惜人间的亲情,善待自己的亲友,不要因一己私利、一时冲动铸成千古恨。

从法律上,父亲去世,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财产继承人是我国《继承法》所明确规定的。

在情理上,在一个大家族中,逝者的两个女儿岁数不大、阅历不深,最大的女儿刚刚29岁;逝者的父母已然仙逝,逝者与前两任妻子均已离婚,又无法律意义上的现任配偶。此时,后事交由家族的长者处理似乎更加符合中国人的家规习俗,合乎人情。

然而,当以上诸多情形汇聚于侯耀文的大家庭中,却演绎了一场错综复杂的侯门遗产大战。2010年6月4日下午2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用了整整6个小时开庭审理这场豪门恩怨。

二大爷的“无因管理”

偌大的法庭,来自区人大代表、高校法学院学生、新闻记者以及关心此案的普通民众将200多个旁听座位坐得满满当当。20多架摄像机的镜头焦点均对准坐在原告席上的侯瓒、侯瓒代理人以及侯懿珊的代理人。被侯耀文的这两个女儿告上法庭的,是侯耀文生前亲如一家的徒弟郭晓小和牛成志,以及同胞兄弟侯耀华。侯耀华本人没有参加此次庭审。

亲情本应是最真、最久、最纯的感情,至亲本不该走上法庭,可是,相声界的名门侯氏家族如何走到这一步的呢?

据侯瓒姐妹称,父亲去世后,侯耀华第一时间赶到父亲生前居住的玫瑰园,主持料理后事,并实际控制玫瑰园的所有遗产。

牛成志在侯耀华的授意下取走父亲名下多笔银行巨款。郭晓小夫妇二人使用私家车辆和搬家公司,拉走了玫瑰园别墅的所有物品,800多平方米的别墅被“洗劫一空”。另外,亲朋好友送来礼金30万元和侯耀文徒弟为购买墓地的赠款约有30万元,也被侯耀华等人收取。

侯瓒姐妹认为,她们两人是侯耀文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他人无权占有、处分其任何遗产。被告方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应如数返还全部遗产,这是其法定义务。

庭审中,侯耀华等人的律师答辩称,侯耀华怀着良好的愿望帮胞弟处理后事,让其入土为安,这是人之常情。侯瓒所述与事实不符,取款和用款,侯瓒是知情的,130余万元存款用于处理侯耀文债务等事项。因别墅无人居住,又曾经发生室内水管漏水事件,为了更好地保护其遗物,才将侯耀文生前物品搬离,代为保管。

侯耀华认为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弟弟的财产,是善良的无因管理行为,况且侯瓒本人和侯懿珊的法定监护人曾经在不同场合分别向其表示“将后事托付给二大爷”。然而,本案发展到现今的状况,侯耀华说自己是有责任的,如果当时把所有的问题都落实到书面文字上,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但是,这一点可能做到吗?哪个家庭会这样做?果真这样做,这个家也就不叫家了!”

另外,侯耀华还花费了108万元为侯耀文修建墓地,除17万元是徒弟们捐赠外,其余都是侯耀华出资。对此,原告方指出,侯耀华修的是家族墓地,且是个人行为。

原告在法庭上认可并感谢长辈侯耀华来主持丧事,但“其理应主持遗产分割,无权处分相关财物”。侯瓒姐妹表示未委托或同意他人确认侯耀文的债务及清偿债务。牛成志、侯耀华声称取走的绝大多数存款已用于对外清偿侯耀文的债务,真实性不能得到证实,即便有欠债,也应是法定继承人侯瓒姐妹承担。两姐妹也从来没有要求将玫瑰园别墅中的财物转移,侯耀华等人擅自转移财物构成侵权。

如果说原告打的是一副法律牌的话,那么无疑,此案的4名被告打的是一副情理牌。第一被告代理人在长达1个小时的答辩中,饱含深情地朗诵了侯耀华悼念亡弟而写的诗歌,多次提到家规与相声界的行规。庭下,本案被告之一、深受侯耀文生前宠爱的关门弟子郭晓小还无奈地对本刊记者说:“法律是无情的,但我问心无愧,我认为自己做的是一个儿子应该对父亲做的。”

神秘的证人

在开庭前,侯瓒曾撤回郭德纲等3人的证人证言,其他出庭证人和证人证言则一直保持神秘。在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证人终于“揭开面纱”。

侯瓒一方未提供任何证人证言,一共出示了侯耀文的死亡证明等3组证据;侯耀华一方有出庭证人1个和证人证言1份,以及多达21组的其他证据。

被告的证言来自郝杰(音),以证明侯瓒曾从玫瑰园别墅拿走一些物品。据郝杰自述,她今年78岁,是侯宝林的养女,从小在侯家长大,曾在侯耀文发丧期间帮忙。侯耀华的律师称,因郝杰生病,无法亲自到庭。

郝杰说,她曾给侯瓒拿过一只进口男表、一个水晶眼镜和一个拇指大的白玉。还有一次,“侯瓒从二楼下来,拿着一尺多长的包,看到我后,她显得很慌张,随后将包放在车里带走了。不知道后来侯耀华怎么知道侯瓒拿东西了,还说你怎么不管,我是让你来照看的,她拿走了,可还有妞妞(侯懿珊)的呢”。

此外,侯耀华的唯一的出庭证人是一位姓陈的男士,自称是侯耀文生前的干儿子,曾与侯瓒情同兄妹。陈某出示了侯耀文生前珍贵照片,并称已经将侯耀文最珍贵的遗物——侯耀文的指甲交给了侯瓒。

陈某在庭上回忆道,在侯耀文去世后,侯瓒曾在玫瑰园2楼住过一段时间,他曾帮助侯瓒从楼上提过两三个袋子放到侯瓒男朋友的车里,“袋子里是什么,我不清楚,也不想知道”。

侯耀华的律师表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侯家的规矩是亲人去世一年后才分遗产。但在侯耀文的葬礼期间,侯瓒就多次拿走侯耀文的生前物品,还存在多分遗产的想法,但侯耀华未予理会。

至于侯耀华和侯瓒的关系恶化的导火索,被告律师称,2008年5月,侯瓒给侯耀华发短信,要求借款60万元,用于出国等费用。侯耀华征求侯耀文徒弟意见后,未借钱给她。一个月后,侯瓒母女以侯耀文骨灰证丢失为名,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一张新的骨灰证。侯耀华持有的骨灰证明变成一张废纸,他将不能取出胞弟的骨灰完成安葬,“还有比这更大的事吗,不知各位能否体会到侯耀华的悲愤?”

对此,侯瓒表示她所受的教育使她知道什么该拿和什么不该拿。侯瓒说,侯耀文3周年的忌日即将来临,她希望父亲尽快入土为安。

侯耀文遗产到底有多少

法院在11家银行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侯耀华有银行存款130余万元,且大部分已被侯耀文生前的管家牛成志取走。牛成志等人表示,银行存款被取出用于清偿债务20万元、演出违约金20万元、退还广告费8万元以及物业费和侯耀文别墅房贷等70余万元。侯耀文生前物品也在庭审中通过多媒体的方式首次悉数曝光。在侯耀华的一处房子里,8把硬木椅子放在客厅,靠背正中都刻着“侯”字。在另一处租来的房子中,侯耀文的巨幅油画像摆放在那里,他的各种收藏品摆满了屋子。条案上摆放着十余个鼎、壶、木雕、玉玺、观音造像、人物雕像等物。在小包里,还装了56枚印章及砚台28个。还发现了侯耀文收藏的10余块名表,从照片上看,有百达翡丽男表、伯爵表和路易·威登手表等。在一个格状柜子上,还放满了瓷器、花瓶、玉器等物件。

侯瓒的律师称,从法院组织的清点结果来看,已知的部分贵重物品并未出现。目前这个状况,用侯瓒的原话说,“我们认了”。该律师还表示,侯耀文的遗产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返还给侯瓒姐妹,全凭侯耀华等人的自觉和良知。如果被告确实有隐瞒、隐匿、侵吞,终究逃脱不了来自道德法庭的终生拷问。

本案当庭调解没有成功,法官将择日宣判。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一袭黑衣的侯瓒除了偶尔和身边的代理人耳语外,大部分时间都是深深地低着头,从未看对面的被告席一眼。证人陈某拿出侯耀文指甲的照片并回忆说侯耀文常常一个人孤零零地呆在8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中时,侯瓒眼圈一红,不断地抹着眼泪。

休庭后,众多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记者一拥而上,在原被告之间穿梭不停地提问并摄像拍照。法院大门口,没能进入法庭采访的几家地方电视台早早架好了摄像机等着拍到当事人走出法庭的一瞬。

一直十分低调的侯懿珊代理人说,“我曾经答应我的委托人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我的委托人不愿意将自己的家事变成众人谈笑的娱乐事件。”

当本刊记者问及侯耀华的代理人,侯耀华今后是否还会把侯瓒姐妹当作亲人时,该代理人坦言,“侯耀华的心情可以用伤心和无奈来形容,(感情)肯定会有影响的。”

 

“最大析产案”的豪门恩怨

特约记者/孙继斌

人物介绍:

傅增湘(1872-1949年),光绪戊戌年进士,光绪壬寅年,傅增湘入项城幕府。他是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生前最后任命的一名高级官员。

清朝覆灭后,傅增湘任北洋女子师范学堂总办、教育总长、徐世昌大总统顾问、故宫保管委员会委员。

“五四运动”中,傅增湘因支持北京大学学生、校长蔡元培而被迫辞官。从此就脱离官场,移情收藏,他是民国时期中国最大的藏书家之一,所藏古籍超过20万卷。

鲁迅在《谈所谓“大内档案”》曾说及在教育部供职时的教育总长傅增湘:“F总长(F是傅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编者注)”是“藏书和考古的名人”。

而在林语堂名著《京华烟云》第13章,傅增湘是这样出场的:“傅先生,名叫增湘,消瘦,留着小胡子,可真是个想象高强、才华出众的学者!他的两个癖好是游历名山大川,搜集并编辑古书……”

最近,身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傅熹年被一桩纠缠自己十几年的“家务事”官司推到了风口浪尖。而官司是因为堂弟堂妹要对祖父傅增湘留下的庞大家产重新依法分割。

这个案件因为傅增湘和傅熹年的地位、名气以及这些家产的无法估量的文物价值、经济价值而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有的媒体甚至将其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案”。这个案件在2005年立案,但直至2009年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的判决书就厚达81页。

1年3个月以后,傅家析产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这种漫长的诉讼说明了案件审理上的复杂。

据记者了解,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在审判本身。傅增湘庞大祖产的惊人价值和曲折经历、傅家11个兄弟姐妹之间讳莫如深的关系,使案件平添神秘色彩。

北洋教育总长的庞大家产

曾任北洋政府教育总长的傅增湘在世时,傅家是一个大家庭,从未分过家。

傅增湘的结发妻子是凌夫人,未育。于是他又娶王夫人,王育有三子二女,后只存二子一女: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女儿傅传谟。

1949年3月,傅定谟先于傅增湘病逝,遗下二男二女,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女)、傅颀年(女)和傅延年。

傅增湘1949年10月去世,遗留的财产计有房产、地产、股票、藏书、字画、文物、金银品等。此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仍是一个大家庭,没分家。

傅忠谟育有三子二女,即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女)、傅美年(女)、傅燕年。

傅传谟育有一女一子,即李莲、李治崇。傅传谟1944年死亡。也就是说,傅增湘孙辈共11人。

依靠祖产,傅家后人仍过着殷实的生活,直至1966年“文革”抄家,几万件文物被抄走。

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后,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之子傅熹年掌管。

傅忠谟(1905-1974年)。1937-1950年,傅忠谟为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职员。1950年退休后,傅忠谟担任文化部文物秘书。

傅熹年,1933年1月2日生于北京,195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40余年来一直从事中国建筑史研究。其正式身份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的研究员,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批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业余时间,傅熹年也研究中国古代书画史,撰有研究论文十余篇。1986年,他被聘为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务委员,2005年任主任委员。

傅熹年称其父为版本目录学和玉雕研究大家,著有《古玉精英》一书。但傅延年等人认为傅忠谟一生无任何研究著作,《古玉精英》只是傅熹年整理,傅忠谟被挂名而已。

孙辈11人讳莫如深的关系

据傅钰年的丈夫凌景星介绍,幼年时,傅钰年等兄弟姐妹4人一房因遭遇父母离婚、父亲早逝的打击,给傅钰年等4人的心灵留下了严重的创伤。缺少父母的关爱,使得他们觉得有寄人篱下的感觉。

不快乐的童年,使得他们养成了内心封闭、不愿与其他人往来的压抑性格。傅钰年等人成年结婚后,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很少,家庭之间走动更少。

据了解,在2005年的诉讼之前,11个兄弟姐妹之间为了祖产分割曾有过几次协议和诉讼。

1980年8月17日,傅熹年写信给在外地工作的大堂弟傅嵩年,信中告之“文革”抄家所有文物等已被红卫兵毁灭,只返回一些破衣烂衫,祖父的财产只剩房产一处和变卖祖父宋元版书籍的余款存折一份,共1.4万元。傅熹年要求傅嵩年带着其他堂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讨祖产分割。

1980年8月17日,傅嵩年带着弟妹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商讨并签订了祖遗产房产和变卖宋元版古籍余款的分割协议,协议上有傅熹年一房5人及傅颀年、傅嵩年签字。这是傅家第一次进行析产。

然而,傅嵩年一房4人发现,国家返还的文物和财产并不像傅熹年信中所说的那样少,他们“感觉不对”。

于是,1983年4月18日,傅延年等4人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傅熹年一房5人提起诉讼,要求对傅增湘所留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1985年1月31日,傅钰年等4人撤诉,撤诉的原因是因为傅熹年向法院反映,还会有大量财产要退还,法院遂以“标的不清、无法分割”为由要求傅延年撤诉。

1985年3月22日,傅熹年再次主持财产分割,3房共有7人参加,并在3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称之为“八五协议”。凌景星说,傅钰年既没有出席,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可以代表她签署协议。

“八五协议”一开始就如此说道:“傅熹年、傅焘年、傅美年、李治崇、李莲、傅嵩年、傅延年7人,代表傅颀年及不在京的3人,共1 1人,对祖父傅增湘遗产于1985年3月22日至24日进行3次协商讨论……协议共七条:一、对祖父遗产以外的属傅熹年为首一方的铜器、金银首饰、玉器及1974前发还的古书的归属予以肯定,其他两方今后不再提出疑义……七、傅熹年为继承祖父学术,经协商同意,保留少量书籍、文物为本人所有,其他10人今后不再提出异议。”

风口浪尖上的豪门官司

正是“八五协议”埋下了这次历时6年、目前仍未结束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案”的引线,同时也把傅氏一家的“家丑”外扬于天下,更把作为傅家最后一个掌门人的傅熹年推到了风口浪尖。

傅钰年的丈夫告诉记者,2003年,他们偶然得知傅熹年拍卖了两块古玉,分别为傅家家藏的古玉龙钩、兽首虫身坠,这两块古玉拍卖价格高达385万元!

此时,傅钰年才从傅嵩年等人处得知了“八五协议”。傅钰年认为,伯父一房的子女隐瞒了包括大量古玉在内的巨额祖产,侵犯了包括她在内的多人对祖父遗产的依法继承权。

于是,傅钰年在2005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他8位兄弟姐妹(其中包括两个亲兄弟和妹妹在内),要求对祖产依法分割。

这期间,李莲、李治崇向法院表示不再参加诉讼,不再参加傅增湘财产的分割。

2009年2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八五协议”有效,并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傅钰年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又判给傅钰年一房4人10件东西。

凌景星说,这份判决书虽然长达81页,但并没有使问题明晰化,更没有使问题得以解决。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从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调取了当年落实政策发还财物清单,清单有200多页,涉及2万多件文物。其中包括古籍、玉器、铜器、张大千的西园雅集图卷、启功画册、黄宾虹扇面,还有北魏至唐宋的拓片77张……按现在艺术品的行情,保守估计这批文物价值至少有10亿元。

这份清单公布后,原被告阵营发生显著变化,两房对立之势再次形成。傅钰年、傅嵩年和傅延年3人不服一审判决,一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5月10日、11日、13日3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才使得傅家的“家务事”为世人所了解。

开庭当天,傅嵩年、傅钰年的丈夫和傅延年作为上诉人悉数到场,傅熹年一方则只有代理人出庭应诉。

傅增湘到底留下了多少东西?傅增湘的日记应该最能说明问题。一审时,在傅钰年等人的要求下,傅熹年提供了部分复印的日记,但残缺不全。记者粗看了一下傅增湘的日记,已经深感惊讶。

“爷爷留下多少财产恐怕只有傅熹年知情,他不说,将永远成为一个谜。”傅延年说道。

傅熹年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傅增湘的日记大部分毁于“文革”,并不是傅熹年故意隐瞒真相。对于发还的财产,其中大部分属于傅忠谟,傅嵩年一方本来就无权继承,而且据傅熹年称,1169件古籍和文物因各种原因灭失,而其他的1.2万件古籍或文物记不清楚了。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附:傅家最小女儿的亲情寄语

傅颀年,身为傅嵩年的亲妹妹,傅家最小的女儿。

这场诉讼中,傅颀年的态度和立场值得玩味。一审时,她虽是被告,但倾向姐姐的立场,但二审中她并没有像自己的兄弟二人一样,鲜明地站到上诉人一方,而是和傅熹年一起成为了被上诉人。开庭当天,她并没有亲自出庭,而是让儿子代为宣读答辩状。这份答辩状与其说是为案件而写,倒更像一份对双方的寄语。截取部分内容如下:

“由于家庭关系不睦的原因,傅熹年等人始终不愿直接面对傅钰年,在签订协议时也写得清清楚楚是‘傅熹年为首的七人代表傅钰年等四人签订协议’……

基于上述事实可见,傅熹年作为共有财产的保管人和领取人以及众人的长兄,没有主动向全体共有人公示真实的发还情况,反而有所隐瞒,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直接造成了日后乃至今日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

在此并非目无尊长,只想代表诸位手足们对傅熹年提出一些意见:对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如果是因老辈人或是这辈人之间的恩怨也好,隔阂也罢,以傅家赋予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众人的长兄是完全有责任和义务去化解隔阂、消除矛盾和误解的。

如果因为是祖父长孙的缘故有老观念的原因或者是学术上的需要,多留些个(文物)其实大家都是能理解的,是完全可以放到明处来讲的。

如果自己首先不相信别人又怎能让别人相信理解自己呢?不妨心存宽厚,多一份担当……

希望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能够念及一脉相承的手足之缘,老辈人把财富积累留存下来的目的决然不是为了让子孙们相疑相怨到如此地步的。

彼此间留些余地和体面,也就对得起老辈人的初衷了……这场纠纷的真正解决之道在于,只有化解才能了结。对于二审法院希望能够摒除一审的武断、杜绝一审的偏颇,尊重事实、因势利导地促成傅家各成员在垂暮之年达成和解,为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尽到应尽之责。”(整理/赵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