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副处级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新闻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07:17

    中央印发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婚姻财产等个人事项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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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昨日授权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全文共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人要报告?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何时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