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废止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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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废止越快越好

(2010-06-28 08:08:44) 

地方官员在坚持维护劳教,他们依托手中的权力,构成了废除劳教的巨大阻碍。建议立法机关将各方提交的劳教改革方案公之于众,让部分官意与多数民意公开讨论。一部良法的出台,立法博弈是绕不过的必经程序。

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告,却被认定为“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了“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中国青年报》6月23日)

这只是每年数以十万计的劳教个案中,极其普通的一例。之所以何吉上的遭遇成为网络热点,还是拜事件的另一主角———双牌县委郑书记所赐。仅在2010年上半年,郑书记就先后因“发言门”(其下属因政协会上发言的语气像他而被怪罪)和“台历门”(全县发行印有其头像的台历)而走红网络。此番“劳教门”,终于凑齐了郑书记的“三重门”。

从制度角度来审视,每一位地方党政领导都可能成为“劳教门”的主角。例如,2009年,深圳市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的“通知”在各地还有不少,一些地方官员敢于逆民意、顶批评,而坚持用劳教阻挠上访、打击异己,一方面源于权力无制约,另一方面也在于上面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撑腰。郑书记是否该为“劳教门”担责,如是又应承担多少个人责任,都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可以确定的是,劳教制度的废止,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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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之所以被一些地方官员青睐,是因为劳教的执行完全是在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下,内部运作的。劳教的特点是“自侦自审自判自执”,权力如此集中,强化了个人意志,也伤害了程序法治。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一份部门规章,劳教制度与上位法的冲突显而易见。但遗憾的是,这个违宪且违法的“试行办法”,一“试”就是28年。

立法机关也曾多次尝试要改变“劳教”。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传出《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在起草中,并有望替代劳教。但时至今日,这部法案也未能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好在,最新的消息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已被列入2010年的立法计划,其目的正在于对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

既是改革,就必须改掉劳教的行政化,转向司法化。尽管中国的司法机关同样面临行政化的弊端,但在权力制约之下,总能减少一些问题。比如在郑书记的“劳教门”中,涉嫌“冲击国家机关”的访民何吉上就曾被移送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审查之后给出了何并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权力制约在司法程序中,遏制了地方官员的恣意,也保障了村民合法的上访权。

劳教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是大势所趋。经由媒体的广泛讨论,民意正积聚越来越多的共识。但也要看到,还有部分地方官员在坚持维护劳教,他们依托手中的权力,构成了废除劳教的巨大阻碍。建议立法机关将各方提交的劳教改革方案公之于众,让部分官意与多数民意公开讨论。一部良法的出台,立法博弈是绕不过的必经程序。

 

作者:王琳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