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冲凉死”“骷髅死”劳教制度咋不死(中国青年报 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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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有两则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消息让人看得胸闷气躁。2008年3月,在气温很低的情况下,学员穆大民在开封市劳教所被强行冲冷水,导致脑血管破裂,在送往医院后死亡;河北唐山荷花坑劳教所一名叫董雄波的学员,因患病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而且被要求从事体力劳动,导致健康极度受损,于4月9日在保外就医时死亡,年仅37岁。(《潇湘晨报》4月13、14日)

    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颇具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虽然其在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世移时易,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再沿用带有历史局限性的劳教制度,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与修改后的宪法、法律不符。尽管1979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公安部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订和补充了有关规定,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也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根源。

    由于劳教是介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特殊处罚制度,属于中间地带,牵涉面很广,哪些人该接受劳教,哪些人该接受行政和刑事处罚,难以给出一个清晰的界限,这样,留给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极易造成权力滥用,伤及无辜。以董雄波为例,他是因2009年5月倒卖演出门票而被送往唐山市荷花坑劳教所的,劳教期限为一年。我对照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适用劳教的六类人员的规定,发现他并不符合劳教的规定,对倒卖演出门票这类轻微违规行,一般只应处以经济处罚。

    尤其让人难以忍受的是,穆大民和董雄波在劳教所遭受的非人待遇令人发指。在气温很低的情况下,劳教所的一个大队长竟然叫两个学员架着穆大民到自来水龙头下面冲水洗澡,可谓残忍之极!董雄波连续劳动10多天,累得已经开始发高烧了,可劳教所的人不但不给他治疗,还要强迫他劳动,直至晕倒在劳动现场,才让家人寄钱来治病,最终因耽误诊疗时机而死亡。报道称,死时身高1.80米的董雄波体重仅35公斤,全身皮包骨头,就像一具骷髅一样。试问,这些劳教所还有一点人间温情吗?这些管教人员还有一点点人性吗?

    “冲凉死”和“骷髅死”的惨剧集中表明了,劳教人员一旦进入劳教所,就没人身自由可言,管教人员可以肆无忌惮地限制和剥夺学员的人身权益。这从董雄波外出求医时打电话给家人的一句感叹中可见一斑:这次外出是他到荷花坑劳教所之后第一次看见阳光。这哪里是劳教,比在监狱服刑还要缺乏人身自由。

    全国人大于1996年颁布了《行政处罚法》、2000年颁布了《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行政规章明显与此相违背。笔者希望“冲凉死”和“骷髅死”的惨剧,能推动劳教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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