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话题]步履维艰的劳教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2:01:16
作者语:今天是2010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原计划在10月份审议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又悄无声息了,广大劳教民警再一次失望,只能把希望寄托来年了......下文是今年初写的,阐述了劳教立法的艰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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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教养是我国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确立以来,在确保政治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轻微违法行为人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劳动教养由于其某些先天不足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日趋明显,严重制约了该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此,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十分关注,要求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已提上日程,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还在继续……
   劳教立法问题最早始于1987年,1987年劳动教养立法就列入国务院七五立法规划,几乎与劳改立法同时起步(劳改法1986年初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提交国务院法制局, 但在讨论劳教法草案时,围绕劳动教养的存废就发生了激烈争论。当时,有人讲过一句名言,叫做劳动教养制度让它自生自灭,这种认识对劳教立法产生了一定影响,不久劳教立法被搁置起来。1991年10月1日,随着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劳教立法讨论又掀起新一轮高潮。1991年和1995年劳教立法又分别被列入国家八五和九五规划,这期间,虽然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是关于劳动教养的定性、定位以及有关该项制度的实体创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和对立,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劳教立法再次搁浅。而监狱法则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并正式实施。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人大法工委又着手劳教立法工作,后因FALUNGONG成员围堵中南海事件爆发,一些FALUNGONG成员被收容劳教,立法因此中断。由于国家将FALUNGONG列为邪教组织,收容FALUNGONG人员,劳教场所担负起教育转化FALUNGONG人员的重任,在全体劳教人民警察的共同努力下,劳教场所对FALUNGONG痴迷者的成功教育转化羸得了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和好评。由此,劳教立法问题又一次被提起,21世纪初期劳教立法再掀高潮,对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从上到下,席卷了全国,众多专家学者积极推动,广大基层民警也从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指出:劳动教养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03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再度启动立法。然而,2003年孙志刚惨案之后,又传出辽宁葫芦岛劳教人员张斌死于酷刑的消息。于是,劳教制度再次成为舆论攻击的靶子,喧嚣的劳教立法又一次被搁下。在这一时期,关于劳教制度的存废争议和改革争论似乎到了白热化的程度,2003年4月,由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发起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深圳社会科学院院长乐征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贸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朱征夫表示,广东的经济在全国先行一步,政治文明也要先行一步。同年6月21日,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11月9日,又发出了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我们再来看一看21世纪后,历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劳教制度变革的声音。
  在2003年全国两会上,就有127名代表联名提出改革劳教制度的相关议案。
  2004年两会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13件,联名代表达到了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1/10。
  在2003年后的两年多里,劳教立法小组几经修改草案,随后带给世人的消息是,劳教法将由违法行为矫治法所替代,这一消息多少让企盼劳教立法早日出台的人们一点安慰。
  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替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立法议程,再次列入我国的十五立法规划,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参与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的程序设计分为三个阶段: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司法决定,即是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强行教育矫治,由行政机关决定;如拟被强行教育矫治者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个连续的程序过程,组成违法行为矫治决定的准司法化。 王公义说,相比劳教条例,新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之外,从立法思想、执法程序到管理方式上都有变化。今后,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此外,新法还规定,矫治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所有矫治场所都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管理。而且,场所内可自由活动,被矫治者周末可回家,平时也可请假回家。矫治时间较劳教期也大为缩短,由劳教最长3年,减为最长1年半。新法中的被矫治者仍分为两种人,即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可处矫治的行为将被明细化。矫治对象的范围,仍将视社会治安形势而定。按类型划分,目前实施劳教的名义有80多种,以后还可能增加到100多种,诸如性骚扰、网络违法等。矫治措施仍不放弃劳动教育方式,但强调个性化教育。他形容矫治所就像一所特殊学校,对吸毒、小偷小摸等矫治者分类教育,因人施教。
  在劳动教养问题的争议中,几乎所有的焦点都指向劳动教养的软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李春华说:劳教问题的关键是谁来决定更合适,或者说对维护社会治安更有利。劳教作为一种治安对策,公安部门不会轻易放弃这一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公安部门有专家甚至提出,由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并不违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他们称,公约并未作出劳教必须经过司法审查类似硬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我们也反复查阅公约,希望找出一条依据,同公安部门打交道,结果还真找不出来。
  业内人士称,为打破僵局,法案起草者又提出一个折衷方案,即劳教立法在程序设计上仍由公安机关决定,当事人不服可提出申诉,法院再来裁决。但公安部门仍未松口。
  陈光中教授认为,归根结底是一个权力问题。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不能突破部门利益的边界,违法行为矫治法即便出台,也会背离劳教立法的初衷。据参与立法小组的公安内部人士说,劳教立法最后还得中央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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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品牌专区>> 1#作者:MY劳动教养20年  回复日期:2010-11-3 21:36:00  (接上页)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建议:取消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多部法律相违背,它是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温室’!劳动教养作为中国所特有的一项强制教育改造制度,已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废除这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制度。
  2007年全国人大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当年10月初审,但在是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按计划进行审议,据传主要原因是来自公安部的阻力。同年11月29日,江平、茅于轼、贺卫方等人在中国律师观察网会议上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针对劳教制度的公民建议, 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劳教制度改革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2008年“两会”期间,马克宁代表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克宁说,在依法治国、健全法制的今天,劳教制度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而对劳教对象的处罚则非常简单,劳教委员会(实际是公安机关)一纸决定,就可把人强行关入劳教场所。马克宁还表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立法法》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2009年3月,部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提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表述: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
  201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报告中宣布,一部名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法律已被列入2010年立法规划。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亦向媒体证实,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将是原来我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目前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但进度速度会加快。有消息称,目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已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审定,其第三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切预示着,已运行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的确到了变革的关口,据参与立法草案工作的业内人士透露:该法在起草的技术性问题和诸多细节问题上已达到共识,按预想劳教所将更名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场所,如今。关键的分歧在于,决定矫治的机关由哪些部门组成?设在哪里?这是目前立法中最大的焦点。
  20多年来,劳动教养立法始终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从过去的劳动教养法(草案)到现在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草案形成了十几稿甚至几十稿,虽然目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尚未出台,但在司法部的领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者和对劳动教养研究的法学家们历经二十多年步履维艰的推动下,中国劳动教养的最后立法已为期不远,我们坚信,再现曙光的劳教立法必将在法治的推动下,破茧化蝶,凤凰涅磐,以其科学、文明的法制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