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是由赐死演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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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是由赐死演变而来的
作者:刘治成 2010-4-1 22:32:4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劳教制度是由赐死制度演变而来的
刘治成
古代皇帝对身份特殊的人(贵族、大臣、奴婢或妃嫔等)实施死刑时,赐予毒酒、剑、绫、绳等物,许以自尽方式死于家中或狱中。较之刀劈、车裂、凌迟等各种残酷的死刑方法来,算对一种礼遇。所以称之为赐死。
赐死制度是一种死刑。但是同其他死刑相比,它又有其特殊性。它不是国家正式刑律,从未被列入历代朝廷的正式刑典。之所以如此,一是体现“刑不上大夫”,二是满足帝王独断中想要谁死谁就不得不死的愿望。
赐死作为死刑的另一个特殊性,是它没有相适应的罪名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一点也被帝王用来铲除异己。数千年来,被赐死者的罪名五花八门,重者如“谋反”、“秽乱后宫” ,自可赐死,而轻者如“娇吟”、“牟利营私”、“失职”、“争权”等 ,也可赐死。在这中间不存在任何量刑原则,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帝王临事议刑,哪些罪名可用于赐死,完全视帝王个人意志决定。皇帝可以越过任何法律程序对大臣等直接处以赐死,而不管其罪名在法律规定中的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赐死与其被视为一种特殊刑罚,不如视其为一种皇家的私刑更为确切。赐死制成为君主专制下君主随意处死大臣的一种手段。
劳动教养,从它创建之初,就是针对知识分子和国家干部的,虽然一样的限制人身自由,跟劳改一样,却称之为劳教,属人民内部矛盾,这就是对他们的一种礼遇。像赐死制度是独立于刑律之外的一样。劳动教养也不属于刑法的范畴。可以越过任何法律程序,不管其罪名在法律规定中的量刑。对要实施劳教的人直接关起来。虽然不对肉体赐死,但是在政治上对他们赐死。
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错误“屡教不改的”;被开除的,“无生活出路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至于被“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是否真的有错误屡教不改,无生活出路,是否真的需要政府采取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安置就业,“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实践中由公安部门(当然也只是一个受指使的部门)一家说了算。
劳动教养,最初是作为对付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政治工具而创设的,右派分子被劳教了二十一年。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试行”以来,劳动教养变成了对付普通公民的随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政治手段。法*功练习者、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成为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二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何谓“逮捕”?我国法律似乎没有严格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逮”的解释是:捉,如猫逮老鼠。对逮捕一词的解释是:捉拿(罪犯)。如逮捕归案。在电视上,我们经常看到警察抓人,先向嫌疑人举起逮捕证,宣布“你被逮捕了”,然后让签字、戴上手銙、带走。但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乎全是在监狱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就像猫在笼子里捉老鼠,因为在逮捕前,嫌疑人都已被刑事拘留。
词典是语言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汉语的科学规则需要使用汉语的所有人遵守——包括制定法律的人。以法律的名义,任意篡改语言所表达的实质,是公然强奸民意。
联合国在《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刑事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对逮捕表述为:“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局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当局对某人扣押就是逮捕。可我们硬是把人捉起来,关进监牢了,还不算逮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这就是说,逮捕是政府对公民人身自由合法侵犯的唯一方法—判刑、监禁是逮捕的继续。如果除逮捕之外,还有许多合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则上款的规定则没有意义。因此,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任何对公民的拘禁、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都是非法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经逮捕,却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可达四年。现在不少动物,也被禁捕,法律保障它们的自由,中国的劳教制度却可以对公民任意捉,关,哪里还有人的尊严?
劳动教养长期以来被认定为行政处罚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订法律 。而确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几个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均非“法律”。在《立法法》生效之后,劳教制度所依据的法规,都已经成为非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不具有合法性。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说:“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中国特有的劳动教养制度最能显示中国人没有尊严。花甲老人也可能随时被政府认定为不会劳动,需要由政府赐教和赐养的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温总理要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应该把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当作在其任内的头等大事来做。因为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均是国务院制定。温总理既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要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就不能允许行政权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于国务院制定并仍然在执行的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应该由国务院废除。否则,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就是一句空话。
像赐死制度已经成为历史一样,劳教制度必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中!
(刘治成,2010年4月2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