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組織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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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制度沿革


  行政院主計處負責政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為中央主計機關,成立迄今70餘年,其間歷經多次組織變革。民國19年11月,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20年4月成立國民政府主計處,陳其采先生為首任主計長,民國37年5月,配合憲政之實施,改組國民政府主計處為主計部,隸屬於行政院,主計長由政務委員兼任。38年為精簡組織,主計部改為行政院主計處,48年3月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始由總統公布。嗣為應國家各項政事迅速發展,遂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於62年11月公布施行。72年5月再次修正迄今。

  本處辦理的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具有相互為用的整體性,亦即以統計資料作為編製施政計畫與預算的參據,依據預算執行辦理會計紀錄、製作決算,根據相關紀錄以及調查資料產生統計報告,使設計、執行、考核三者結合,併稱為主計體系,在我國財政制度中與行政、公庫、審計並列四大系統,相互制衡合作。又因為主計系統所執行的是政府財務活動的規範與記載,必須秉持超然的精神,方能提供公正客觀且確實的資訊。依本處組織法規定,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因而形成了特有的超然主計制度,一為主計機構組織超然於機關之外,以本處為最高主計機關,由上而下,全國一致另成一行政系統(即主計系統),二為主計人事的超然,不因所在機關長官之異動而更動,三為主計職責(務)超然,主計人員可超然獨立行使其職務,不受任何影響。主計機構及人員之設置管理,開始係依民國33年1月訂定之「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辦理,會計與統計單位分別設置,38年1月「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後,將地方會計與統計單位合併設置,並定名為主計處或主計室。民國70年制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後,主計機構及人員之設置管理悉依該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