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高考作弊需引入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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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高考作弊需引入社会中介组织2010年06月15日 07:46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8

■ 社论

高考作弊年年喊打,可却年年出新。6月8日,湖南省江永县一中高考考点视频监控人员和监考教师发现,该县教育局局长毛华东违反回避制度,违规进入其子所在的考场,并涉嫌协助其子考试作弊。(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在这一作弊事件发生后,有专家再次提议,应该实行更大程度的利益回避,调整考试组织,由当地组考、监考改为异地组考、监考,即由另一个地区的教育部门安排考场、公安部门维护考场秩序,另一个地区的老师监考。这样,当地教育部门官员参与作弊的难度就加大,买通官员、巡考、监考的可能性也减少。

这种异地组考,对毛局长们有用吗?难说。毛局长可以在众目睽睽下,违反规定进考场,他难道不会动用权力,摆平异地组考的教育部门人员?毕竟,在一省或一市范围内,教育系统的官员们还是非常熟悉的。这样一来,毛局长明目张胆违规,就变成人不知鬼不觉的幕后操作,成功几率或许更大。

每年高考作弊中,都会出现个别地方官员参与作弊,已成为一大特点。治理这种现象,根本之策是招考分离,即将考试由政府部门组织,转变为由社会专业机构组织。

我国的考试组织,目前基本上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无论是国家教育考试,还是职称资格考试,并没有社会化、专业化,考试的权威性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由于没有竞争,考试组织者并未认真重视考试质量,每年的高考出题质量都受质疑,但由于仅此一家,考生来年也必须选择。我国考生很难像美国学生那样,既可选择SAT,又可选择ACT,还可选择AP考试。这些由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之间,完全是竞争、争夺招生高校认同和考生认同的关系。

在考试制度改革方面,最近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这一描述明确界定了政府、社会机构、学校和考生的权责,而问题是,仅有这样的描述还远远不够。

政府教育部门退出具体的考试组织领域,其一,必须排除既得利益的阻力,打破政府部门对考试组织的垄断,交出考试权和评价权。拥有考试权和评价权,势必掌握教育与考试的主导权,对此,行政部门难以主动放权的。为此,必须从国家改革层面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剥离这些机构原来拥有的权力。

其二,积极培育考试组织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过去几年时间中,这方面的改革也在推进,比如各地相继组建教育考试院。但实质上,教育考试院还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很强的政府性质,而高考、中考等考试的具体组织,都依托当地的教育局和学校,考试社会化改革也就“换汤不换药”。

由于政府力量强势,社会中介组织难以生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政府部门不愿放权的借口:社会机构力量薄弱,公信力、权威性不够,很有可能一放即乱。实际上,只有行政退出,社会中介机构才可能有生长、发育空间,而在逐渐生长、发育中,社会专业机构将在考试竞争中确立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管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