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夹心层”可纳入公租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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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夹心层”可纳入公租房范围

2010年06月13日04:06京报网-北京日报杜宇我要评论(43) 字号:T|T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可申请续租

●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各地公租房建设用地应重点保障

●租金收入政府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维护、管理等

 

视频:面积主打60平米 公租房新政陆续出台

 

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发展公租房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