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为夹心层推公租房 外来务工者可共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6 00:33:26

七部委为夹心层推公租房 外来务工者可共享

2010年06月13日04:28新京报我要评论(1291) 字号:T|T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据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 政策内容

  1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3

  外来务工人员可住公租房

  《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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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拖欠公租房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2010年06月13日01:59京华时报翟烜我要评论(69) 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翟烜)昨天,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投资者可转让公租房

对于公租房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租赁合同期满可续租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马上就访

旨在解决“夹心层”住房难题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展公租房对“夹心层”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破解外来人口住房政策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具体途径,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目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北京举措

本市公租房细则多已公布

针对公租房政策,北京已在去年出台管理办法,除了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外,一些在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人群可以申请园区自有用地建设的公租房,这部分人也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的人可能通过集体公寓的形式解决,成家的可能通过小套型的公租房解决。对于在单位自有用地、园区自有用地和城乡接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人群将体现“就近”原则。

根据上个月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中,北京的公租房将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公租房的户型包括30、40、50、60平方米四种。此外,公租房规划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此外,今年,约1万套公租房将按计划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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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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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3日04:28新京报我要评论(1291) 字号:T|T

 

视频:李克强强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据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 政策内容

  1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3

  外来务工人员可住公租房

  《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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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拖欠公租房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2010年06月13日01:59京华时报翟烜我要评论(69) 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翟烜)昨天,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投资者可转让公租房

对于公租房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租赁合同期满可续租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马上就访

旨在解决“夹心层”住房难题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展公租房对“夹心层”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破解外来人口住房政策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具体途径,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目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北京举措

本市公租房细则多已公布

针对公租房政策,北京已在去年出台管理办法,除了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外,一些在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人群可以申请园区自有用地建设的公租房,这部分人也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的人可能通过集体公寓的形式解决,成家的可能通过小套型的公租房解决。对于在单位自有用地、园区自有用地和城乡接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人群将体现“就近”原则。

根据上个月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中,北京的公租房将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公租房的户型包括30、40、50、60平方米四种。此外,公租房规划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此外,今年,约1万套公租房将按计划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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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强调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010-06-12 23:43:00 来源: 新华网(广州) 跟贴 7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新华网6月12日报道 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李克强说,住房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建设廉租住房、改造棚户区等都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们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受到了群众欢迎,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阶段性需求,提供租金较低、户型较小的住所。这可以增加有效供给,优化住房结构,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不仅有利于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而且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体现了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

李克强强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省级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把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在投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有一个探索过程,要鼓励各地在国家总体原则指导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新模式。

 

李克强指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布局,按照保基本、保质量、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把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建成阳光工程、优质工程。他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就有关文件作了说明。重庆市、江苏省、厦门市、青岛市政府负责同志介绍了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经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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