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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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10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出台时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它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接下来的十多年中,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在施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以至于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成为屡遭诟病之弊。
譬如,按照国家赔偿法,蒙冤入狱11年、多次受到刑讯逼供、饱受磨难的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得不到任何精神层面的赔偿。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指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精神慰藉方式,“如果进行金钱赔偿,则于法无据”。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适时指出,考虑到现实中国家赔偿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修正案草案设计的赔偿请求途径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明确赔偿双方举证义务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专家表示,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的状况,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项目作了适当调整。
10月23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建议会议继续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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