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民”称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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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民”称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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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公民”称谓“人民”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24日
  此文在“财经网”上的具体地址是: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0-05-23/110444979.html


  2010年元月,北大有一个公民论坛。记得在其中互动的环节上,台下有位观众向台上的嘉宾提出问题,大意是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在哪里。来自黑龙江大学的一位教授作了很好的回答,其中有一句话印象很深。他说:我见过人,也见过民,但没有见过人民。

  在比较的意义上,人民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概念,因为和这个词构成对应的是敌人。这是《辞海》“人民”的词条:“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这意味着,人民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外延可以随着内涵的变动而被修改。你今天是人民,可能明天就不是。是与不是的标准,在于政治。比如抗战时期,即使你是地主,只要拥护抗日,你就可以是人民。但到了1949年以后的土改,正因为你拥有土地,你就不是人民而是地主了。地主是人民的敌人,哪怕你曾经拥护过抗日。这就是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能够确定或解释这内容的,就是政治。政治根据它的需要,可以确定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因此,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和中国改革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不知道有多少人提心吊胆,惟恐一夜之间由人民变成敌人。

  公民不然,它是个法律性质的概念,与政治无关。公民的身份是法定的,只要你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只要你年满18岁,你就拥有了相应的政治权利。这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无以插足。

  比较之下,人民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它二元对立,不是人民,就是敌人。因此,人民社会也是一个专政社会,即人民专敌人的政。相反,公民社会是一个全民性质的法律社会,无政可专;因为这个社会只有公民,没有敌人。

  如果也要给公民社会划分,那么与公民相对的,不是敌人,而是罪犯。但罪犯不是政治概念是法律概念,一个人如果侵害他人或社会,以致造成刑事,他就是罪犯。和专政的敌人很难咸鱼翻身相比,只要法律对他惩处完毕,他依然可以回归社会,成为公民(即他恢复了公民的各种权利)。由此可见,人民社会,政治为最上,公民社会,法律为最高。今天,我们强调“以法治国”,其实就是人民概念向公民概念的转型。

  人民与公民的另一不同在于,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民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就像公民可以落实到个人的身上;人民作为集合概念,则无以指陈任何一个人。就那天会场而言,人人都是公民,但人人都不是人民。正如文革时商店服务员的口头禅: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没错,你是人,但不是人民。可见,人民这概念一旦表现在具体场合,既否定人,又否定民。

  相对而言,公民概念的优长就在于它的“可个人化”,和人民不同,它不是一种崇高的名义(比如“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它只是能够落实到个人头上的一些权利;而且是可以看得见的权利——财产的权利、信仰的权利、人身的权利等。

  当然,人民也有权利,问题是,人民的权利因为高于一切,结果却无以落实到个人。比如,人民的财产肯定不是我的财产,我既不能装进口袋,也不能拿回家。那么,从产权的角度看,人民到底是谁呢?它只有名义,没有人身,产权无从落实。

  一个概念,如果不能在个体层面上落实,就有架空的危险。公民是个体的,公民的利益就是你我他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一种集合的利益。它为权力所集合,又为权力所代表。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更多出于权力之口。问题在于,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个体的权利完全可以被搁置。其逻辑很简单,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也高于“我”(“人民”在一切之外,而“我”在这“一切”之中),因此,从个体角度,高于“我”的权利,就不是“我”的权利;如果无法把权利落实到“我”个人的身上,“我”就等于没有权利。

  当然,人民到公民是历史过程,传统社会是权力社会,现代社会是权利社会。如果权力社会中的人民往往是臣民;权利社会中的人民,是,也只能是公民。

  [转贴]“人民”?要“人”不要“民”!(强烈建议大家看看此文)

  转自09年9月的《中国改革》(这是国家发改委所主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所主办的一份杂志),中国改革网“首页>>改革杂志>>《中国改革》>>2009年>>9月”分频道如下这个地址的页面也登了这篇文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是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成立的唯一专门研究改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上级单位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这两点情况,大家可以上中国改革网如下这个地址的网页查看详情

  

  《中国改革》这份期刊原名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现在的杂志名是1994年1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征得邓小平同意而改的,刊名仍用的是邓小平的题字,对于这一点,大家可以上如下这个地址的网页上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发展历程”一文查看详情:

  

  “人民”,这是当今用得最多的两个字,每个人可以随口说出上百个关于人民的词语:人民日报、人民画报、人民音乐、人民文学、人民公仆、人民政府、人民铁路、人民医院、人民警察、人民代表、人民币等等。在网上搜索一下,在0.094秒内,就出现94,900,000个与“人民”相关的网页。 怎样理解这个时时见、处处见的词呢?

  


  “民”,是一个不好的字眼

  什么是人?这需要写一本书来回答。我这里不作深入的解释,只是指一有血有肉、有需求、有思想、有情感的活生生的人。


  什么是民?《说文解字》:民,众萌也。(《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中华书局出版,1963年第一版,1987年第9次印刷,第265页)萌,草芽也(同上,第22页)。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民,就是一堆草芽。《说文解字》在解释氓字时说,氓,民也。(同上,第265页)萌,同“氓”。“氓”“民”互训,二字通用。民,甲骨文有一个象形字,好像一只眼睛里插一把刀。郭沫若《甲骨文研究》说,“周代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 “周人初以敌囚为平民,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由此可知,氓是奴隶,是低等平民。

  据历史学家刘泽华介绍,在战国以后的文献中,“民”一般泛指君、臣(官僚)、民三大社会等级中处于最下层的那一部分人。民被称为“黔首”,排斥在政治等级之外。《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中说:“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民没有任何政治主动性,只能服从统治,一味顺上。

  总之, “民”却是一片没有长成的草,是敌囚,是奴隶,是社会的下层。“民”,是一个不好的字眼。

  民既然处在社会下层,显然是皇家大厦的基础。所以,历代皇家不能不重视这个基础。从《盘庚》篇的重民、周公的保民、孔子的爱民、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荀子的君舟民水论,到明清时期黄宗羲、顾炎武、等人的民本论,都希望君王重民。连暴君隋炀帝也高唱“民为邦本”。这些重民的思想并不是皇帝也讲什么民主,而是为了让“民”平静地“载舟”,不至于愤怒地“覆舟”。不管“民本”唱得多么高,“君主是政治中唯一的最高主体,民本思想只是’君道’的囊中物。”(刘泽华,同上书第199页)

  孔子在《论语》中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把“人”和“民”是分开了,这里的“人”应当是社会上层,是“爱”的对象“民”是被统治理者,是被“使”的。英文有the people,中文译成“人民”。而people就是人,民族,人类。是什么时候把“人”和“民”这两个字连起来用,而成为一个用途极为广泛的政治专用名词――“人民”呢?什么时候“人民”这个词又变为地位崇高呢?

  这个问题有待历史学家考察。

  “人”一旦被抽象成“人民”,“人”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人民”是集合词,这一集合,就淹没了成千上万的个体;“人民”是抽象词,这一抽象,就抽去了一个又一个的生命。

  “人”一旦被抽象为“人民”,就成了是没有声音、没有面目、没有形体的幻影。

  “人”一旦被抽象为“人民”,就成了可以任意雕塑的大理石,可以把它雕塑成至高无上的神,顶礼膜拜;也可以把它雕塑成铺路石,踩在脚下。

  “人民”这个抽象的幻影不能说话,不能表达意愿,它必须有“代表”。“人民”没有投票的手,“代表”当然不会是“人民”选举的。社会上的强势者才有资格说“我是人民的代表”。像皇帝称自己秉承“天意”一样,“代表”也称自己秉承“民意”。 “秉承民意”的当政者,他就以“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力。然而,什么是“人民的意志”,只有“代表”才能解释了。

  抽象的“人民”被说成至高无上的神,神的“代表”就可以以神的名义折腾活生生的人。“人民”不能说什么政策好,什么政策坏。“人民的代表”才能够决定一切,能够对所有的人发号施令。“人民”是政治盲从的群体,是乌合之众。在“大跃进”中,只看到“人民”起哄,看不到“人”的理智。在文革中,只看到“人民”在搞“多数人专政”,看不到“人”的尊严和权利。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抽象的,主人的位置也就虚置,管家的“公仆”就成了真正的主人。

  人民和只能和领袖相对应。“人民万岁”通常和“领袖万岁”相唱和;“人民万岁”是廉价的口号,而是“领袖万岁”实实在在的个人崇拜。“伟大的人民”必然和“伟大的领袖”相对应;“伟大的人民”是泛之又泛的政治词语,而“伟大的领袖”才实实在在的可以享受权力盛宴的生命个体。领袖是“1”,“人民”是“0”。有了“1”,后面的“0”才有意义。没有领袖,一万个“0”连在一起还是“0”。在领袖那里,“人民”只是一个数字,领袖可以说“死掉一半人,还有一半人,帝国主义打平了,全世界社会主义化了,再过多少年,又会有27亿,一定还要多。”

  哪里“人民”叫得最响,哪里的“人权”就最差

  “人民”必须有领袖来领导,人民必须服从领导。如果不服从领导,就得从“人民”这个圈子里剔除出去。一旦被剔除到“人民”之外,那就成了贱民。

  按照伏尔泰“天赋人权”的说法,所有的人都应享受权利。不应当有一部分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权利的情况。由于“人民”不是“人”,就可以划定哪一部分人是“人民”,哪一些人不是“人民”。对那些不是“人民”的人,就可以剥夺他们天然权利。 “人民”只是众多的“人”中的一个局部,不是所有的人。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随着革命的深入,“人民”的范围越来越小了。在国旗上,围绕一颗大星的四颗小星中,代表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颗小星,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只剩下代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两颗小星。而在“农民”中,富农和富裕中农也不属于“人民”之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新华社记者郭超人提供的一个典型调查报告中记载:“四川省双流县新兴公社党委所在地有一条街道,名叫新店子。1979年,这条街道有130户,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117人。其中,’专政对象’17人,’审查对象’70人,二者加在一起占成年人口总数的74%。”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其所以到如此严重的地步,是因为“人民”和“敌人”并没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律界定。从毛泽东到一个村支部书记,都可以把反对自己的人说成“敌人”,从而变成专政对象。

  用“公民”代替“人民”

  说得直白一点点,我们过去所说的“人民”实际指的是臣民。臣民只有服从,没有权利。这是几千年皇权政治造就的意识形态。随着皇权思想的淡出,“公民”这个词儿用得越来越多了。公民是一个外来词,是从“citizen”翻译过来的,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規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活生生的人,再不是抽象的幻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语言,在法律在前人人平等,都享有同等政治权利。权利和责任对称。凡享有公民权利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了全民责任,才会有相应的全民素质。过去说中国人素质不高,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没有责任,为什么没有责任?因为没有权利。为什么没有权利?因为是“人民”而不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