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大封“同姓王”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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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大封“同姓王”的教训

2010-06-06 08: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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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稳定的基础不一定是政府有钱》我提到“历史上对此有种看法是认为财富应该集中在统治者手里,长袖善舞多财善沽,统治者只有掌握尽量多的财富,才能建立无远弗届无微不至的统治网络,维护社会统治——所谓“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也。然而,这种看似有理的做法,其结果却不大好。”事实上,不仅在财富上搞家天下一元化不利于国家稳定,在土地上政权上搞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家族政权,其结果也只会导致动乱。这一点,我们或许可以从汉初刘邦大封“同姓王”的教训中得到启示。
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争取胜利,分封功臣名将。到刘邦建汉称帝时(前202年)已先后分封了异姓功臣7人为王,称异姓王:燕王臧荼、韩王韩信、赵王张耳、楚王韩信、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长沙王吴芮。但刘邦对他们并不放心,因为他们是异姓,是刘汉天下的割据分裂因素,因此,刘邦想方没法剪除异姓王,以同姓子弟为王来取代他们。首先以企图谋反罪逮捕韩信,将其贬为淮阴侯。接着又以谋反罪诛杀彭越,并率兵征伐英布,逼使韩王信、卢绾投奔匈奴。而后以谋反罪废除赵王张敖,改任为宣平侯。这样,除国小势弱的长沙王吴芮外,异姓王皆被消灭。随即刘邦以天下刚刚平定,儿子幼小,兄弟少,在讨伐秦朝的战争中又有阵亡等为借口而分封同姓诸侯王以统治关东地区,当时将楚王韩信的封地一分为二,划分为两个诸侯国;任命从兄、将军刘贾为荆王来统治淮河以东53县;任命弟、文信君刘交为楚王以统治薛郡、东海、彭城等36县。又以云中、雁门、代郡等53县立兄、宜信侯刘喜为代王;以胶东、胶西、济北、博阳、城阳郡73县立微服私访时的私生子刘肥为齐王。同时与众大臣订立盟约,规定今后凡不是刘氏而称王者,天下共同征讨。此后刘邦还立刘长为淮南王、刘建为燕王、刘如意为赵王、刘恢为梁王、刘友为淮阳王、刘恒为代王、刘濞为吴王等。到高祖十二年(前195),刘邦共封刘姓11人为诸侯王。
这种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同姓王分封虽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是也为日后诸侯王的叛乱埋下了祸根。
西汉景帝三年(前154),爆发了以吴王刘濞为首的七个诸侯王国的叛乱,史称吴楚七国之乱。他们叛乱的原因当然多多。但其根本的起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强大的诸侯王国分权势力和中央集权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
首先,诸侯王国封域十分广大。《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表》说:“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大行左转,度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疑,东带江、淮、谷、泗,薄会稽,为梁、楚、淮南、长沙国:皆外接胡、越,而内地北距山以东尽诸侯地。”上述诸侯王国,共领地42郡,范围约当于战国后期关东六国故地。这时汉中央直接领地仅有15郡,范围约当于战国后期的秦国。这种干弱枝强的局面,直到吴楚七国之乱时,仍无重大变化。其次,诸侯王国在政治上权力很大。诸侯王“掌治其国”(《汉书•百官公卿表》),拥有治民权。王国制度有个特点,即仿照汉朝廷。诸如纪年、号令、宫卫、乘舆、卫御,以及丞相、列卿等,皆与天子“同制”。此外,诸侯王还实际拥有除傅、相以外王国官吏的任命权。朝廷的制度规定,赋予诸侯王很大权力,使王国成为半独立性的地方行政机构。
最后,诸侯王国在经济上拥有很大自主权。诸侯王在封国内有权自行征收赋税,即所谓“诸侯皆赋”(《史记•五宗世家》)。主要有两大项,一是口赋和田租。口赋是人头税,田租是土地税。这是汉朝政府对全国征收的两项重要赋税。诸侯王征收的口赋和田租,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外,其余部分则为王国支配。二是“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汉书•食货志》),包括盐铁税、鱼采税、市租等。这些租税收入,作为诸侯王的“私奉养”。另外,诸侯王还有权直接经营煮盐、冶铁和铸钱等,并从这些手工业中获得巨额财富。
秦朝实行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亭林文集•郡县论》)。秦的暴政与速亡,与此不无关系。汉初在继承秦郡县制的同时,实行大规模的分封,形成郡国并行的体制,“可谓矫枉过其正也”(《汉书•诸侯王表》)。所谓“矫枉”,即矫秦王朝“其专在上”之枉,对于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失为积极的探索。汉初社会安定,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与这种“矫枉”是分不开的。然而,“事过则弊”(《续汉书•百官志》)。“矫枉过其正”,则导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论》)的局面,王国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矛盾发展起来。至文帝时,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诸侯王国势力强盛,强大诸侯王对中央的反叛发生了。贾谊总结汉初诸侯王的反叛时指出:“臣窃迹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汉书•贾谊传》)异姓诸侯王如此,同姓诸侯王也不例外。吴王濞所以发动叛乱,归根到底,是由于其势力的强大。
也因为如此,评定吴楚七国之乱后,景帝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着手解决王国问题。他的做法主要是:第一,对诸侯王国的设置进行大调整。参加叛乱的七国,除楚被保存,另立楚王外,其余六国皆被废掉。这是对汉初以来诸侯王国的重大打击。接着,在原吴楚七国地区,新置或复置一批诸侯王国,并继续立皇子为王。景帝共有十四个儿子,七国乱前已封王六子,此后再立其余诸子为王。这是以亲制疏政策的新发展。这些景帝之子的王国,大都分布在原吴楚七国境内。通过这些王国,有效地加强了对吴楚七国地区的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二,继续大力推行削藩。根据晁错建议而实行的削藩,刚刚开了个头,就被七国叛乱打断了。叛乱平定后,削藩的阻力被排除,景帝大刀阔斧地推行削藩。《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说:“吴楚时前后,诸侯或以适削地,是以燕、代无北边郡,吴、淮南、长沙无南边郡。齐、赵、梁、楚支郡名山陂海或纳于汉。”这段记述,是对景帝削藩成果的概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削去燕、代两国的“北边郡”和吴、淮南、长沙三国的“南边郡”,将其收归中央直接管辖,使这些王国封域同匈奴和诸越隔离开来,改变了诸侯王国“处接胡越”的状况。这样,不仅防止了诸侯王国同胡越的勾结,而且有利于汉朝边防建设,并为后来汉朝成功地发动反击匈奴的战争和经略诸越创造了条件。 其次,削藩之后,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其实际地位已经降为郡级,从而导致诸侯王国行政体制的变化。原来的王国——郡——县三级制,已经不复存在,而变为王国(郡)——县两级制,国与郡基本上趋于一致。行政体制的变化,使诸侯王国的独立性大大削弱,汉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再次,削藩之后,诸侯王国领郡由高祖时的四十二郡减为二十六郡,而中央辖郡则由高祖时十五郡增至四十四郡。这一减一增,使汉郡总数大大超过诸侯王国郡数。汉初以来干弱枝强的局面基本上扭转过来。这一变化,对于巩固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意义十分重大。 最后,剥夺诸侯王的治民权。
景帝中五年(前145)下令改革王国官制,“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下不具出处者均见本表)。改革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的: 一方面,“抑损诸侯,减黜其官”。一是“改丞相曰相”。更名后,王国相由金印贬为银印,其官秩降低,与郡守相同。二是“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尉、宗正、博士官”。以上诸官职,皆仿照朝廷。省去这些官职,降低了诸侯王国的地位,削弱了诸侯王的权力。三是“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即裁减以上诸官的员额。上述措施,改变了诸侯王国百官与朝廷“同制”的旧制,从而抑损了诸侯王的地位和权力。 另方面,令诸侯王“不与政事”(《汉书•诸侯王表》)。规定王国四百石以上官吏,须由朝廷任免,即“天子为置吏”。诸侯王只有任免四百石以下低级官吏的权利,其“掌治其国”的权力基本上被剥夺了。 最后,削减诸侯王的经济特权。景帝对诸侯王国的财政进行改革,取消“诸侯皆赋”,仅保留其“食租税”之权。在汉初诸侯王国的财政收入中,按人头征收的“口赋”占大头,其他租税收入仅占小头。中央把大头拿去,留下小头,这是在经济上对诸侯王的沉重打击。不仅如此,经过削藩,诸侯王国封域缩小,封国内田租锐减,盐铁铜等利源及有关租税被收夺。可见,削藩不仅是削地,同时也是削租税,诸侯王所食之租税大大削减了。此后,诸侯王财源萎缩,财政入不敷出,甚至出现“诸侯贫者或乘牛车”(《史记•五宗世家》)的现象。随着经济实力的削弱,诸侯王已经不再具有同中央对抗的物质条件。
吴楚七国之乱这场祸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采纳了晁错的削藩策“削之,其反亟”,才把祸控制在较小程度。吴楚七国之乱被迅速平定,景帝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使汉初以来的王国问题基本上获得解决,为汉朝的强盛准备了条件。这对于汉朝,可以说是因祸而得福。
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景帝看出:家天下已经行不通,要想长治久安必须与民共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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