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是什么在侵蚀公益事业的公信力(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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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是什么在侵蚀公益事业的公信力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11月25日1:0· 来源:
湖南警方最近破获了一起特大贩卖人口案,目前警方已对27名涉案者采取强制措施,他们绝大多数是该省各地的社会福利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福利院的案件时有发生,诸如武汉市福利院院长受贿案、成都某福利院院长贪污案、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等,直至这次的“福利院倒卖婴儿案”,着实让人震惊。人们难免发出疑问,是什么在损害和侵蚀着公益事业的公信力?
众所周知,福利院在我国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其目标是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即将没有或基本没有社会公益性、可以由营利性市场主体承担的活动放权交还市场。对于公益项目,则仍然由政府保留主办权,福利院正是其中之一。
目前,福利院运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同时辅以社会捐赠。但由于各地政府部门对待儿童福利院的重视程度不一,部分福利院“吃不饱”的情况仍然存在。另外,主管部门多元化也一定程度上与福利院运营的经济困境有关。例如,除了当地民政部门,妇联等机构也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而多头管理就容易造成福利机构管理上的混乱,致使作为全额财政补贴的福利院经费没有到位。
从管理体制上说,我国传统福利机构所使用的资源(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市场准入)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同时一些福利机构的领导者权力在内部又没有被很好地制约和监督。同时,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足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之间的矛盾,使福利公共设施成为经济学上的一种“租”,在投入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这种“租”对于权力所有者的激励无疑是巨大的,权力寻租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
事实表明,无论是为满足某些福利院领导的个人私欲还是作为单位整体利益,权力已经开始尝试利用那里的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了。目前,一些地方收养人向福利机构交赞助费已成潜规则。本来,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赞助费用必须是收养人自愿缴纳的,但在一些地方,缴纳赞助费却成了一种强制性收费,这种变相的“讨价还价”,与将儿童作为买卖标的已无本质区别。至于最后演变成从人贩子手中直接购得婴儿,再向外地福利院及个人高价“转售”,则属于更为明目张胆、危害性进一步升级的寻租行为。
毫无疑问,凡是涉及公共权力的地方,如果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一个“部门”———不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和司法机关,还是承担着某些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业和单位,都有可能发生腐败。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首先要完善国家福利法律体系,激活政府的监管职能。但是,仅仅强调这一点是不够的。
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一直是由政府垄断管理的,但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国家继续包揽所有的公共服务既是不可能的,又是没有必要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将这些社会事业(例如福利与慈善事务、经贸服务)交给管理、资金均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承担,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资助方式以及相关规制手段鼓励、引导其发展。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避免政府直接组织带来的效率问题,还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事业。一旦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容易形成内部监管、行业水平监管、行政监管三管齐下,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公益事业腐败现象。
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