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死囚威廉斯(200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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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威廉斯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5-12-25 1:15:11· 来源:
如果以先有罪后有罚,罪多重罚多重为法律正义的原则,那么臆测某些人将会犯罪,在罪发前就宣告会予以某某惩罚,这本身就有悖正义原则。
1981年,美国人斯坦利·土基·威廉斯因抢劫枪杀4名无辜百姓,被判处死刑。
打入死囚大牢后的威廉斯洗心革面,自学多种语言,在狱中口述的《狱中生活》,于1996年出版,后又接连出版8本书籍。他还创设了“网络街头和平计划”的网站,通过电子邮件和聊天室与青少年联机谈心,劝诫他们不要走他的老路。由于推动国际青少年和平活动,他五度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提名,四度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提名。描述他复杂一生的电影《拯救》,也于去年在戛纳电影节上获得好评。
12月11日,加州最高法院以6比0的表决结果否决其死刑延期请求。12日,州长施瓦辛格也拒绝动用赦免特权免除威廉斯的死刑。13日,威廉斯的死刑执行。
威廉斯该不该处死,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惩罚性法律正义是现代社会正义的重要部分。远在古代,在神学和哲学中出现的正义思考,就已经涉及了允许和不允许、禁止和不禁止等是非问题。法律正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涵义,一个指正当的报复和惩罚,这是一种古老意义上的惩罚正义。另一个指公平和公正,这也是现代社会在政治、社会、经济等其他领域中“正义”的涵义。
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实在没有办法报复的,就只能等待“因果”正义的到来。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惩罚性正义的根本作用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这些秩序体现为规范和法规。当规范和法规受到破坏的时候,惩罚就成为社会以这些规范或法规的名义对违反者的制裁。
惩罚可以涉及社会制裁和法律制裁。在古代社会中,这两种制裁往往难以区分,但在现代社会中,这二者必须加以区分。例如,一个人因酗酒而被开除工作,或者一个党员因违反党纪被开除或处罚,这些都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形式很多,但人们在说到法律制裁时,最经意的是惩罚犯罪。惩罚犯罪并不等于惩罚就是正义。这除了与犯罪的实在法本身是否公正、合理有关,还涉及到什么才是与更高正义有关的惩罚。
“以刑施罚”的更高正义原则是生命价值。对“生命价值”的不同解释,往往会造成分歧和争论。抗议威廉斯死刑者绝大部分是死刑反对者,他们坚持人的生命具有无条件的神圣价值。
生命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包括法律的名义进行侵犯。因此死刑是一种非正义的惩罚。但是,另一种解释是,生命是珍惜生命者的特殊权利。生命是一种价值存在,不是自然存在,谁不珍惜他人生命,谁就丧失了拥有崇高生命的权利。剥夺杀人者威廉斯的自然生命,因此是一种正义惩罚。至于死刑对遏制犯罪的威慑效果到底有多大,这是一种与惩罚正义无关的功利考量。
对于法律惩罚的目的,有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是“付出代价”,第二是“吓阻犯罪”,第三是“改造罪犯”。在这三种目的中,只有第一种与惩罚正义有关。如果我们把人看成是自由而理性的存在,如果我们坚信人应该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我们就应当把人看成是自我完足的行为主体。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社会规则,他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一旦代价付清,罪行了却,他也就不再有罪。这种为恢复正义而施行的惩罚,可以由法律来执行,也可以由认罪者自己来执行,那就是自我惩罚。谋杀犯下不赦之罪,以死谢罪成为还威廉斯无罪之身的惟一途径。
“吓阻”和“付出代价”不同。吓阻把一些人当手段、当工具来警戒其他的人,这本身就缺乏道德性。处死威廉斯看上去对“谋杀”有“吓阻”作用,但惩罚正义的意义其实并不在此。作为惩罚,吓阻甚至可以有损正义。如果以先有罪后有罚,罪多重罚多重为法律正义的原则,那么臆测某些人将会犯罪,在罪发前就宣告会予以某某惩罚,这本身就有悖正义原则。
为了达到防止效果,吓阻性的法律往往会对现有的犯罪从重惩处,这本身就不符合公正量刑的正义原则。
“改造”的法律正义性也颇成问题。如果惩罚指为破坏社会规范付出代价,如果改造指从不遵守到自觉遵守规范的变化,那么惩罚和改造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改造本无须以惩罚为先决条件。忏悔才是改造的先决条件。如果改造因惩罚而发生,那么“改造”实质上是害怕再度发生惩罚,“改造”后“变好”实际上是一种“学乖”。这样的改造仍然是一种吓阻效果。
许多威廉斯支持者运用的是“成功改造”的理由。包括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大主教在内的许多社会人士反对处死威廉斯,理由是他已经“改邪归正”。但是,他们毕竟只能在法“理”之外为威廉斯求“情”,无论是威廉斯的忏悔,还是社会人士的宽恕,这二者的意义都是无法用法律来表述的。
加州法院和州长作出“有悖人情”的决定,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是惟一可能的立场选择。传统法制因为相对松弛,尊奉人伦道德,地方官可以随意“通情达理”。
这其实是滥用公权,拿权力当人情。可是,现代化的平等法治和公权公用没有这个便利。法律的学说和实践都以公共的程序和规章为基础,不允许公共制度或人物以公器表现私情。执法者必须按法行事,虽然有时留下情理不合的遗憾,但也只能算是维护现代法治秩序,而不能不付出的一种代价。
作者: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