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按人头划分中毒级别(中国青年报 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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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按人头划分中毒级别
2005年11月22日
孙正龙
11月18日,卫生部印发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学校食物中毒划分为3级: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11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
规定不仅将中毒事故分为三个级别,而且按照这种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领导实行相应的处理:事故级别小的,就处理级别小的责任人;事故大的,处理到级别大的领导人。我觉得,这样按照事故级别的大小,给不同职务级别的责任人以不同处理的方式,有为高级别责任人脱责的嫌疑。只有重大级别的事故,也就是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才追究到“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试问,如果学校发生中毒事故,并且有人死亡,但未达到规定数字,学校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难道就没有责任?
我们常说“安全无小事”,特别是饮食安全无小事、校园安全无小事。只要发生学生饮食中毒事件,都应该是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而不必再按照中毒和死亡多少人进行不同处理。只有严格制度,不分人多人少,才能让所有责任人都有紧迫感和压力感。如果把让人深恶痛绝的中毒事故划分为小中大级别,并让不同级别的人受到不同处理,很难说不会让某些责任人放松警觉。
用数字来量化也是不可行的。用数字量化就必得有个确定的界线,说100个人中毒而且有死亡才叫“重大”,那么99个中毒并有人死亡,就不“重大”了吗?这样去做,很难说不会有人利用“级别”来瞒报数字,以降低事故的“级别”。
的确,在一个事故中,死亡1个人与死亡100个人,从严重程度上说是不一样的,但对每一个受害者而言,其受到的伤害都是严重的。我们说“人命关天”,不是指多数人的“命”才关天、少数人的“命”就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