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煞有介事的“贪官潜伏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0:03:26

黎明:煞有介事的“贪官潜伏论”

2010年05月23日07:56东方早报黎明我要评论(67) 字号:T|T

黎明 资深网络评论人士

反腐败并不是个理论问题,也不存在因理论匮乏而进展艰难的事。这是因为,人类社会制约权力和官员的成熟经验和公认定论,早已足以用来有效应对不管多么嚣张的贪腐之风。

近来的反腐败理论似有新发展。像“潜伏的贪官”和“贪官潜伏期”这等概念,就比较新鲜。据《羊城晚报》报道,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两学者日前在《人民论坛》撰文称,当前贪官的潜伏期越来越长。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

反腐败越是陷于僵局,反腐的理论以及对反腐成果的宣传,则往往越容易挺进到活跃地带,其形式之活泼和话语之娱乐所起到的作用,至少是宣示了“我们一直在努力”。

所谓腐败的“潜伏期”,“指首次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被发现之间的时间段”。这明显不符合逻辑。且不说“首次腐败行为”并非可以确认的真正的首次贪腐;仅发生腐败行为这一点,就可说明贪官在行动、贪腐进行中。把活跃期说成潜伏期,把没发现或虽然发现过而没去查处的这个阶段的特点认定为“潜伏”,这就自打嘴巴了。假如把官员没有贪腐的那段时间算为潜伏或隐蔽待机,还多少有点道理。因为好些官员还没贪腐的时期,可看成贪腐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积累下了贪腐的条件和能量,而过去的节制是为了更好地贪腐,这就说得过去了。

潜伏,是一种蓄意敌对、预先策划、隐蔽设伏、相机而动的行为,潜伏者是敌对一方眼中的间谍和特务,他们的身份和角色即“地下工作者”。而“贪官”——准确的称谓其实是“倒台的官员”,在落马倒台之前,他们都是光荣、体面的被拥戴、维护的“人民公仆”,完全是正常的官员。他们不是敌对分子,不属于敌对阵营,而是经过了无数次考验的自己人,被选拔出来并委以重任的同志。

心态上,贪官和未有贪官身份定论的官员完全一样,都是理直气壮地出没于官场和大众场合,丝毫没有地下工作者的心理,也无需任何特殊、独到的待人接物心机。从行为上看,他们拥戴体制,并且出于利益既得的体会,比其他人更忠诚于体制。他们是建设者,依赖政治、思想、文化建设项目和实业建设项目的设立与扩展。为了在种种项目运作过程中寻租寻腐,加快致富和权力扩张的速度,从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说,他们是比他人更积极的体制建设者,更坚定果决的经济项目运作人。

有贪腐行为而没被查处,那不是说某人潜伏在敌人阵营内。原来的同事一旦落马,就立马把人家视为潜伏的敌人,这不是客观的态度,也过于小家子气了。我相信,官场里的人都会把这两位学者的说法视为书呆之论。

被查处,倒了台,这官就叫贪官;没倒台的官,就名为好官和清官。理论上和实际处置中,官员群体只有贪官和好官这两种人,第三者形态,压根不存在。

两位学者煞有介事地论述了“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原因”,比如有“保护伞”,比如“贪官精于伪装”,这也是些糊涂研究。官员长期腐而不败,而某天突然败了,不能算潜伏时期长;官员一直“腐胜”到最后,这更多见,但也不可以将此视为潜伏到了最后胜利。那些贪腐官员的保护伞,无非高级别贪腐官员而已,将“保护伞”和贪腐官员区分开来,分明又是一个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若说伪装技巧和功夫,相较于始终以正面形象出现,其实并不清正廉洁的官员,被揪出来的贪官肯定是差了一些。

有个潜伏期延长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麻烦可就大了。如今的腐败是要国民性命和前程的,据此研究权衡利害,既然外部世界以非常复杂的腐败惨无人道地腐蚀了中国官员,我们还是不对外开放为好。

两位学者还提供了实例:美国德普公司位于天津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为了推销产品通过现金回扣方式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腐败潜伏期达到了12年!这一论据应该让人感慨惊叹:这都是哪儿跟哪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