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亮点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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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亮点与不足
发布时间: 2009-02-12 16:37 信息来源: 中国保险报 访问次数:       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办法》提出了相对优化的制度模式,增强了制度的便携性。同时,建议制度应该尊重农民工的自愿退出权,并警惕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冲击。 

  之前,各地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形成了四种基本模式:一是“城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模式、缴费标准以及待遇计发等方面执行统一标准;二是“双低模式”,即通过同时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水平,降低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门槛;三是“综合保险模式”,即建立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四是“农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办法》充分吸收了上述各种制度模式的优势,并摈弃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对优化的制度模式,即通过降低参保门槛,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对于之前单纯的“城保模式”而言,新制度的门槛更低一些。比如,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担能力较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第二,相对于“双低模式”而言,新制度保证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权益,提升了公平性。第三,相对于“综合保险模式”而言,新制度有利于打破不同人群之间的制度分割,避免制度建设的“碎片化”,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第四,相对于“农保模式”而言,新制度有利于打破二元体制分割,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办法》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增强了制度的便携性,从而有利于从制度上抑制农民工退保的问题。在原有的体制下,在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县市流动都会带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困难问题,更不用说农民工在全国各地频繁流动了。 

  农民工流动不但使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难以接续,而且按照原有规定,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这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资金为当地政府作贡献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强制性社会保险就异化为城市社保基金的“提款机”了,农民工本人和参保单位的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险办法》亮点与不足www.cnfol.com 2009年02月09日 11:16 中国保险报 查看评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有利于增强制度的便携性,矫正了原有体制下的制度性缺陷。当然,农民工养老保险便携性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养老保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为此,必须改变制度分割的体制性障碍,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只有这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农民工才能真正拥有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障权益。

  《办法》在规定转移接续办法的基础上,提出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但笔者认为,应该尊重农民工的退出权利。 

  一方面,转移接续办法实际执行效果如何,尚待进一步观察,如果不能够有效增强制度的便携性,农民工选择退保还将是其合乎理性的选择。 

  另一方面,农民工退保实际上行使的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愿退出权,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能够激励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者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而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这可能对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带来一定的压力。这种冲击不容忽视,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评估。 

  从长远来看,通过市场力量的正常作用,企业分担的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成本将会由农民工以较低的工资形式承担下来。换句话说,企业分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从长期来看可能并不影响整个劳动成本。但从短期看,由于工资的相对刚性,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有可能会提高其成本,降低其竞争力,从而有可能降低对劳动力的需求。这在当前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尤其值得关注。这种潜在的冲击同样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评估。 

  (朱俊生,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医疗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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